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明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明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詹明祥前因公共危險及侵占遺失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先後12次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下,駕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兼衡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之罪侵害同一法益,且犯罪時間僅間隔5月餘,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7、1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明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4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6日 109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30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54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5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8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5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8日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3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834號 (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1萬元 有期徒刑8月 (共2罪)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8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5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0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0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6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6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6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84號 (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侵占遺失物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千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0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8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35號 (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9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50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593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8日 (聲請書誤繕 110/01/05) 109年10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593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1號(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