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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8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鈴香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明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明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詹明祥前因公共危險及侵占遺失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先後12次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下,駕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兼衡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之罪侵害同一法益,且犯罪時間僅間隔5月餘,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7、1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所定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明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4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2日 109年5月16日 109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30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54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5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8日 109年8月26日 109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5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3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8日 109年10月12日 109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3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834號    (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1萬元  有期徒刑8月 (共2罪) 有期徒刑7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8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05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0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0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6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916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6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84號    (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編          號         7        8        9   罪          名  侵占遺失物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千元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06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日 109年9月21日 109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135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31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8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35號    (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9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26日 109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50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1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593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8日 (聲請書誤繕 110/01/05) 109年10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交易字第1593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3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1號(編號1至10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罰金部分定新臺幣6萬元)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8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8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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