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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黃佳琪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640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憲德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1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受刑人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於106年間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猶未悔悟,復為附表編號4至8所示犯行,惡性非輕等情,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請給予最有利之裁定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至受刑人具狀表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215號至109年度執字第4148號編號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既為受刑人判決前所犯,應全部合併定刑為適當,一分為二有失公平原則等語。然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不告不理之法理,自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裁定可供參照)。是檢察官所未於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並非本案所能逕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憲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得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①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20日、 ②105年11月7日至106年1月7日、 ③106年6月24日 (聲請書原載①105年10月20日、②105年12月2日,應予更正) 105年12月19日至106年6月9日(聲請書原載106年5月9日,應予更正) 106年6月27日(聲請書原載106年6月,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第1458號、106年度偵字第27776號、第23033號、第304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第1458號、106年度偵字第27776號、第23033號、第304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457號、第1458號、106年度偵字第27776號、第23033號、第304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第2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第2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6日 108年3月6日 108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第2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第229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第229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4日 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8日 108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9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8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554號、第12984號、第13826號、第14343號、第14344號、第14983號、第15001號、第151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3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28日 108年9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8號 107年度易字第3798號 108年度易字第236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8日 108年4月30日 108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號         7 8  罪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附表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7日至107年4月20日 ①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4日、 ②107年4月18日 ③107年4月18日至107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377號、第327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377號、第327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5日 109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 108年度訴字第13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5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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