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軍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2159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黃軍燁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軍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軍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依法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108年4月27日上午9時 │108年3月20日晚間11時│108年12月23日 │ │ 犯 罪 日 期 │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 │ │ │溯96小時內某時 │溯120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53號 │字第1848號 │字第1043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53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80號│109年度易字第1432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17日 │109年7月8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53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80號│109年度易字第1432號 │ │ ├────┼──────────┼──────────┼──────────┤ │ │判 決│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8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3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編號1至2部分,前經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 │第12159號 │ │ │字第2184號定刑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