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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6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戰諭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因詐欺等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20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5、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乃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方符首揭最高法院所揭櫫「內部界限」之意義;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為憑,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23日 102年5月13日 102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695號等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695號等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169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25日 102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102年度易字第205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02年12月23日 102年12月23日 102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73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798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13次)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24日 101年12月4日至102年4月24日 102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字第469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189、24817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2189、248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224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7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224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7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577號) 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2237號 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6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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