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魏威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壹佰零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建勛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再查,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因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0000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0000000元 罰金新臺幣15,000元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3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30日至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3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73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08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10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108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11月30日 備        註  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1100萬元 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1100萬元 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罰金2萬7000元(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7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4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