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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韋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偉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9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偉廷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下午6時3分許,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居所內,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0.2433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9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為0.2936公克,驗餘淨重為0.2433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5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35號偵查卷第149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之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為0.2433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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