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兵連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46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66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
兵連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兵連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屬合法: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受刑人兵連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0年9月2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理由:
㈠次按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末按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情狀等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
1.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應認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係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與上開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互異,其罪質相較於受刑人所犯他罪具有獨立性,自應另考其特性以定刑。
2.此外,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於該表內表示:請合併定較輕的刑度乙節,有該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9頁),再參以受刑人於本院前審裁定、抗告時以書面表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為請求從輕量刑等情,有其提出之陳述意見表、陳述意見調查表、陳述意見狀在卷足憑(見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46號卷第47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666號卷第55頁、第73至77頁),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最長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合併刑期因逾30年縮短為30年,及前已分別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0年,揆之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10年),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暨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兵連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4次)、有期徒刑3年8月(17次)、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中旬某日至同年5月16日( ①109年4月間某日《3次》 ②109年5月1日《3次》 ③109年5月16日《2次》 ④109年5月14日《2次》 ⑤109年5月2日 ⑥109年5月10日 ⑦109年5月5日《2次》 ⑧109年5月9日 ⑨109年5月7日 ⑩109年5月3日 ⑪109年3月中旬某日 ⑫109年3月下旬某日 ⑬109年4月上旬某日 ⑭109年4月下旬某日 ⑮109年5月11日 ⑯109年4月4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4月至同年5月16日,應予更正) 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6日(2次) 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24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68號、10351號、12137號、12901號、13524號、155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68號、10351號、12137號、12901號、13524號、155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512號、19154號、22058號、22967號、110年度偵字第2191號、40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12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67號、466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67號、4668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2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95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95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71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56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9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906號(執行期滿日1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