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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9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承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926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中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鈺中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2日簽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與犯罪日期,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合併定較輕刑度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鈺中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4日 109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2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0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0號 110年度訴字第1616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1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0號 110年度訴字第1616號等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1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得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2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9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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