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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江彥儀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展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聲字第5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編號10 至12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9 年度金訴字第5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2 年6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於短期間內為附表所示犯行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受刑人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等立法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4日 108年8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等  確定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142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22日 108年8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30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等  確定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142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6日 108年8月7日 108年8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60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60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08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27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4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1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142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5日 108年12月26日 109年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3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1日 111年1月11日 11年1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42號(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6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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