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育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育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劉育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由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另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4日 109年8月18日起至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00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65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65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6月23日 110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765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2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7日起至109年8月18日 109年8月17日起至109年8月19日 109年9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00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00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30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7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5日 110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7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7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133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2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1日至109年8月7日 109年8月3日前某日起至109年8月7日 109年7月29日起至109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30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48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4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9月22日 111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6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11月16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137號 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19號)。 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8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