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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72號

聲請抄錄卷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依蓉呂超群簡佩珺

聲請人
即被告
巫東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972號、第2289號),聲請抄錄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急請准如中院准給檔案室全卷;亦准給電子全卷狀」所載。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民國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項)。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項)。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109年1月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依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者,矧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得聲請再審之人或其代理人,若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原則上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惟此有無「訴訟之需要」之認定,固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然仍須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非許空泛陳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可參)。且因此時法院須依案件事實,個案審酌該等確定案件最終之卷宗及證物內容,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另有保密限制規定或安全考量等情形,故上開說明中所謂「判決確定之原審法院」,應指「最後事實審法院」而言,始能做出妥適判斷,合先指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巫東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72號、第22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37號、第838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21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3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二)聲請人於111年11月9日固具狀釋明係為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之訴訟目的,而有請求付與卷宗之必要,有刑事陳報狀1份(見本院卷第33頁)可資為憑。然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之「判決確定之原審法院」即最後事實審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始為適法,其逕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72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抄錄卷證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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