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晁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晁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晁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晁偉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陳晁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日 109年3月25日 109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6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68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92號 109年度簡字第584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2日 109年6月30日 110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692號 109年度簡字第584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7日 109年8月12日 110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03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76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3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11日、 109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41、17605、1761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41、17605、176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1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91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5日 109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6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66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4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7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66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48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64號(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