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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淑芳徐煥淵王振佑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巧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7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1195號、第15825號,第一審審理時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378號、第29732號、第31554號、第31556號、第39641號、39655號),提起上訴,上訴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6170號、第53321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游巧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即附件)所載條件,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

一、游巧均知悉註冊綁定金融帳戶之虛擬貨幣交易帳戶係個人財產交易進行之表徵,提供不詳他人使用,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其真實身分與他人進行交易,從而逃避追查,對於他人藉以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行為有所助益,竟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底某日,將其上網申請註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下稱MaiCoin虛擬帳戶)、泓科科技有限公司BioEx幣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下稱BioEx虛擬帳戶),並綁定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元之代價,出租MaiCoin、BioEx虛擬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佳薇」、「陳專員」等人,而容任不詳他人使用MaiCoin、BioEx虛擬帳戶。嗣「李佳薇」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游巧均所提供之MaiCoin、BioEx虛擬帳戶後,即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0年11月1日10時14分許,先向藍蕙珊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迨藍蕙珊透過簡訊內之通訊軟體LINE連結與詐欺正犯取得聯繫後,再向藍蕙珊誆稱:需繳納代辦費、保證金云云,致藍蕙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同日13時20分許、14時36分許、15時8分許、16時10分許、16時39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3,000元、1萬元、8,000元、2萬元、2萬元至Bi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5825號)。

㈡於110年10月13日某時許,先向吳業鴻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而與吳業鴻取得聯繫後,再向吳業鴻誆稱:需出示財力證明云云,致吳業鴻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同年11月1日12時30分許、15時31分許,以統一超商代碼儲值5,000元、1萬元至MaiCoin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1195號)。

㈢於110年10月30日13時14分許,先向謝旻均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而與謝旻均取得聯繫後,再向謝旻均誆稱:需繳納費用云云,致謝旻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1月1日15時4分許,以全家便利商店代碼儲值12,000元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8378號)。

㈣於110年11月2日14時26分許,先向洪凱文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而與洪凱文取得聯繫後,再向洪凱文誆稱:需費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洪凱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1月3日17時29分許,以全家便利商店代碼儲值3,000元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9732號)。

㈤於110年11月3日某時許,先向陳家寶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而與陳家寶取得聯繫後,再向陳家寶誆稱:需繳納費用云云,致陳家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7時27分許,以全家便利商店代碼儲值2萬元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31566號)。

㈥於110年11月3日10時許,先向曾琬倫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而與曾琬倫取得聯繫後,詐欺正犯即向曾琬倫誆稱:銀行帳戶遭凍結,須匯款解除云云,致曾琬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同年11月4日16時13分許、16時20分許,以萊爾富便利商店代碼儲值各2萬元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31554號)。

㈦於110年11月3日13時27分許,先向張雅娟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而與張雅娟取得聯繫後,再向張雅娟誆稱:需先繳納還款證明、律師費、公證費云云,致張雅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11月4日15時45分許,以全家便利商店代碼儲值3000元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39641號)。

㈧於110年11月4日某時許,先向李育如發送信貸廣告簡訊,而與詐欺正犯取得聯繫後,再向李育如誆稱:因系統出款失敗遭凍結,需先繳納保證金解除凍結云云,致李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6時44分許,以全家便利商店代碼儲值2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39655號)。

㈨於110年10月29日11時7分許,先向謝金軒發送全民紓困基金貸款廣告簡訊,而與謝金軒取得聯繫後,再向謝金軒佯稱:須先掃描條碼繳款云云,致謝金軒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4日15時24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同年月,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三峽文化店,以代碼繳費18,000元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46170號)。

㈩於110年10月21日9時6分許,先向詹秉濬發送全民紓困基金貸款簡訊,而與詹秉濬取得聯繫後,再向詹秉濬佯稱:須先掃描條碼繳款證明還款能力云云,致詹秉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款,其中1筆於同年月27日21時4分許,在臺中市后里區全家超商文明店,以代碼繳費2萬元至BitoEx虛擬帳戶(111年度偵字第53321號)。 上開款項匯進MaiCoin、BioEx虛擬帳戶後,並經詐欺集團不不詳成員轉至不明帳戶或轉購等值之USDT虛擬貨幣後流入不明帳戶,以此方式取得詐欺款項,並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嗣經藍蕙珊等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㈠案經藍蕙珊、吳業鴻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㈡謝旻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㈣陳家寶、曾琬倫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㈤張雅娟、李育如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㈥謝金軒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㈦詹秉濬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巧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P109、P153),並有附表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上開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巧均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係以提供帳戶資料之1行為,助使詐欺集團詐使藍蕙珊造成10名告訴人、被害人分別受騙滙款,並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而觸犯數次幫助詐欺取財及數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行,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分別依上述減刑規定遞減之。

㈤移送併辦意旨部分即犯罪事實一㈢至㈩,與其就聲請判決處刑部分即犯罪事實一㈠至㈡,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為貪圖詐欺集團員所應允之高額報酬,任意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所為顯有不該。2.告訴人等10人所受財產上損害情形。3.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藍蕙珊和解及如數賠償,且已與有意調解之告訴人吳業鴻、謝旻均、詹秉濬調解成立,其中告訴人謝旻均部分,並已依約如數賠償之犯後態度(見本院卷附告訴人謝旻均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被告提出之匯款資料照片列印本及本院電話紀錄表)。4.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5.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P154)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另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是尚不生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緩刑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自行與告訴人藍蕙珊和解,及已與有意調解之告訴人吳業鴻等3人成立調解,且告訴人藍蕙珊、謝旻均部分亦已依約如數賠償,是其已知悔悟,且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屆期之調解條件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附件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所載條件向告訴人吳業鴻、詹秉濬支付損害賠償。另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依約支付損害賠償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撤銷改判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自白犯行,原審未及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2.被告於上訴後所提已與告訴人藍蕙珊自行和解等事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有意調解之告訴人吳業鴻、謝旻均、詹秉濬3人調解成立等情事,原審判決亦未及審酌。3.檢察官於上訴後,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一㈨、㈩部分,亦為原審判決所未及審酌。是原審判決既有上開未及適用或審酌情形而無法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另犯罪事實一㈨、㈩之犯罪事實,為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方移送併辦,屬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的情形,應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並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吳業鴻部分)。
2.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詹秉濬部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游巧均
       (1)110.12.25警詢筆錄-偵11195卷P11-16
    (2)111.01.22警詢筆錄-偵15825卷P21-27  
    (3)111.02.12警詢筆錄-偵18378卷P13-16 
    (4)111.03.23偵詢筆錄-偵11195卷P69-70 
    (5)111.04.29偵詢筆錄-偵11195卷P183-184 
     (6)111.04.30警詢筆錄-偵53321卷P17-21 
       (7)111.05.07警詢筆錄-偵29732卷P59-63  
       (8)111.05.21警詢筆錄(11時55分)-偵39641卷P19-2
      1 
       (9)111.05.21警詢筆錄(14時33分)-偵31566卷P35-3
            9 
       (10)111.07.10警詢筆錄-偵35283卷P17-23 
    二.證人
       1.告訴人藍蕙珊
       (1)110.11.02警詢筆錄-偵15825卷P29-30  
       2.告訴人吳業鴻
        (1)110.11.01警詢筆錄-偵11195卷P23-27
       3.告訴人謝旻均(併辦111偵18378)
        (1)110.11.01警詢筆錄-偵18378卷P19-21 
       4.被害人洪凱文(併辦111偵29732)
        (1)110.11.04警詢筆錄-偵29732卷P95-97 
       5.告訴人曾琬倫(併辦111偵31554)
        (1)110.11.04警詢筆錄-偵31554卷P21-22
       6.告訴人陳家寶(併辦111偵31566)
        (1)110.11.03警詢筆錄-偵31566卷P45-47
        (2)110.11.15警詢筆錄-偵31566卷P49-51
       7.告訴人張雅娟(併辦111偵39641)
        (1)110.11.05警詢筆錄-偵39641卷P23-24
       8.告訴人李育如(併辦111偵39655)
        (1)110.11.04警詢筆錄-偵39655卷P19-23
    9.告訴人謝金軒(併辦111偵46170)
        (1)110.11.05警詢筆錄-偵35283卷P25-26 
    10.告訴人詹秉濬(併辦111偵53321)
        (1)110.10.28警詢筆錄-偵53321卷P23-25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1年度偵字第11195號
    1.交易、提領紀錄(被害人吳業鴻)-P33
    2.吳業鴻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43-44
      (2)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
           聯)-P45
      (3)對話截圖-P47-49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53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55 
    3.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被告)之申登人資料及通聯紀
      錄-P77-138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被告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P143-178   
    5.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P187
  二、111年度偵字第15825號
   1.被告之申請泓科科技有限公司幣託Bioex之基本資料-P3
     1-36
   2.藍蕙珊之報案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41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43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45
   (4)對話截圖-P47-52
   (5)全國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代碼繳費紀錄-P48-49
   (6)廣告簡訊中對方LINE之首頁、客服LINE之首頁-P53
   (7)客服提供之工作證、網址首頁-P54
  3.泓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P61         
  三、111年度偵字第18378號(併辦)           
   1.BitoEx幣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帳
     戶綁定資料-P23-26
   2.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
     料-P27-57
   3.謝旻均之報案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P59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P61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63-64
   (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
           聯)-P65
   (5)LINE對話截圖-P67-71
  四、111年度核交字第1905號(併辦111偵18378)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被告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P9-41
  五、111年度偵字第29732號(併辦)   
    1.BitoEx幣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帳
     戶綁定資料-P65-66
   2.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料-P
      67
  3.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P69-94 
    4.洪凱文之報案資料
     (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聯
          )-P99
     (2)LINE對話截圖-P101-103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107-108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109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111
  六、111年度偵字第31554號(併辦) 
   1.曾琬倫之報案資料
     (1)LINE對話截圖-P23-30
   (2)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聯
          )-P31-32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33-34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35    
   2.BitoEx幣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帳戶
      綁定資料-P37-38
   3.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料-P
      39-51
  4.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P53-82
  七、111年度偵字第31566號(併辦)  
   1.BitoEx幣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帳戶
      綁定資料-P157-159
   2.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料-P
      000-000
  0.陳家寶之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205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207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209
   (4)虛擬貨幣超商加值資料-P211-213
   (5)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專用繳款證明-P215
   (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
     聯)-P217              
    (7)LINE對話截圖-P219-225
  八、111年度偵字第39641號(併辦)  
   1.BitoEx幣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帳戶
      綁定資料-P27-31
   2.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料-P
      33-55
  3.張雅娟之報案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57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59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61-62
   (4)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
     聯)-P63-65
   (5)對話截圖-P67-71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日中信銀字第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被告之開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P81-88
  九、111年度偵字第39655號(併辦)  
    1.李育如之報案資料
     (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
     聯)-P29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31-32
   (3)貸款簡訊、LINE對話截圖等-P75-85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87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89
    2.BitoEx幣託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帳戶
      綁定資料-P47
   3.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料-P
      49-51
  十、111年度偵字第35283號(併辦111偵46170)★
   1.謝金軒之報案資料
     (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
     聯)-P27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39-40
   (3)全民紓困基金申貸網頁-P41
   (4)代碼繳費證明-P41
   (5)對話紀錄-P43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45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49
   2.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料-P
      29-35 
  十一、111年度核交字第3131號(併辦111偵46170)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中信銀字
   第111224839297463號函暨檢附被告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P15-35  
  十二、111年度偵字第53321號(併辦111偵53321)
   1.詹秉濬之報案資料
     (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費證明(顧客
     聯)-P27  
   (2)全民紓困基金申貸網頁-P35
   (3)代碼繳費證明-P37-41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P43-44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P45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P47  
   2.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登入、提領、超商加值、交易資料-P
      29-3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9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