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精 選任辯護人 陳雲南律師 黃雅惠律師 王國棟律師 許永欽律師(112.4.17解除委任) 林宗志律師(112.12.19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9474、36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李宜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9474號109年度偵字第36756號被 告 吳國精 男 7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0號2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雲南律師 林文鵬律師 沈蓉佳律師 羅名威律師(已解除委任) 王裕文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國精係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若威公司)、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罩公司)負責人,亦為英屬維京群島商百威林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百威林公司)、波克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波克夏公司)、友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縳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國精曾於民國104 年12月7日起至105年3月4日期間,操縱上櫃交易之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昌公司)股票股價、相對成交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下稱前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5月18日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後,復經最高法院以原審所認定之炒作帳戶有部分與卷證不符、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尚有疑義等理由撤銷發回,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下稱前案)。 二、吳國精於前案遭起訴後,其尚持有禾昌公司之股票,但因該檔股票日均成交量僅約一百餘張,且股價長期位於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之低檔,在量價均不足之情況下,自無從吸引市場上之投資人購買並將價格推高而產生獲利之機會。故其明知禾昌公司股票仍屬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即OTC,稱櫃買中心)上櫃之有價證券,且股票價格 應由交易市場依供需法則自然形成,不得有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禁止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 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炒作股價行為,亦不得有同條項第5款所禁止之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 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之相對成交行為,竟意圖抬高或壓低禾昌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製造禾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而 基於為操縱股價、相對成交行為之單一接續犯意,自108年2月22日起至同年3月22日止期間(下稱分析期間),利用其 本身及其可實際持有、掌控之不知情親友吳賴○珍等如附表所示之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在證券商開立之證券帳戶(下稱吳國精集團帳戶),再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陳○翔(另為不 起訴處分),聯繫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劉○美、朱○中(另 為不起訴處分)等人,以上開吳國精集團帳戶,密集交易禾 昌公司股票,以此為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5款之操縱股價、相對成交行為,以上開方式讓其所持有之禾昌公司股票得以高價出脫,並俟機再利用其所賺取之價差購入禾昌公司股票,以達成資產增值且有可能主導禾昌公司經營權之多重目的。其行為分述如下: ㈠吳國精於分析期間(共19個交易日),以附表1所示之吳國精 集團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先後為如附表2所示之交易 ,合計買進1萬7972仟股(占同期總成交量22.96%)、賣出1萬0857仟股(占同期總成交量13.87%),其中: ⒈108年2月25、26日及3月4、5、12、14、15、18、19、20日等 10個交易日(占19個交易日的52.63%)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 交量均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詳附表3)。 ⒉於分析期間,有如下14個交易日(占19個交易日的73.68%)有影響禾昌公司股價之情形(詳附表4): ⑴108年3月12日(11次)、14日(17次)、15日(13次)、20日(3次)等4個營業日影響禾昌公司股價向上。 ⑵108年2月26日(2次向上及6次向下)、27日(2次向上及2次向 下)、3月4日(4次向上及1次向下)、5日(7次向上及1次向 下)、6日(2次向上及2次向下)、7日(6次向上及6次向下) 、11日(10次向上及1次向下)、13日(17次向上及4次向下)、18日(4次向上及1次向下)、19日(6次向上及1次向下)等10個營業日影響禾昌公司股價同時向上及向下。 ⒊分析期間有如下所示影響禾昌公司股票之開盤、收盤價格:⑴於108年2月25日開盤前即當日8時45分49秒許,使用吳賴○ 珍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土銀新竹證券帳戶,無視前一交易日(即108年2月22日)之收盤價僅為新臺幣(下同)22.95元 ,仍以25.2元之高價(即俗稱之「委託高買」),委買禾昌公司股票164仟股(可成交委託比重為91.11%),而影響當 日禾昌公司股票開盤價(詳附表5)。 ⑵於108年3月11日開盤前即當日8時49分2秒許及8時49分11秒 許,使用吳國精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證券帳戶,無視前一交易日(即108年3月8日)之收盤價已達31.90元,仍以28.75元之低價(即俗稱之「委託低賣」),各委賣400仟股及300仟股(可成交委託比重為81.58%),而影響當日禾昌公 司股票開盤價(詳附表5)。 ⑶於108年3月19日13時25分26秒許起至同日13時25分54秒許止,無視前一盤揭示價格已為36.10元之高價,仍藉附表1所示之陳○惠帳戶,以32.45元之低價(即俗稱之「低賣」) ,委託賣出784仟股並成交(成交量占該時段 比重為91.27%),因而影響當日收盤價6檔數,亦即當日禾昌公司股票 之收盤價由36.10元跌為35.80元(詳附表4)。 ⑷於108年3月20日13時25分19秒許起至同日13時28分32秒許止,無視前一盤揭示價格已為36.60元之低價,仍藉附表 所示之友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縳公司)及吳賴○珍帳戶,以37元至39.35元之高價(即俗稱之「高買」),委 託買進457仟股並成交(成交量占該時段比重為90.32%), 因而影響當日收盤價8檔數,亦即當日禾昌公司股票之收 盤價由36.60元漲為37.00元。 ㈡吳國精同時於本案之19個交易日以附表1所示帳戶為相對成交 ,共計3619仟股(占總成交量4.62%),計有108年2月25、27日及3月4、5、18、19、20日等7個交易日(占19個交易日的36.84%)相對成交數量占當日成交量5%以上且超過100仟股;另108年2月26日之相對成交數量雖未達當日成交量5%(惟仍 達3.27%),但亦高達282仟股。此外,亦有同一帳戶自行相 對成交之情形(108年2月25日:吳賴○珍164仟股、108年3月6 日:吳賴○珍先後各1仟股,共計2仟股。108年3月12日:吳賴○珍先後5、4、9、3仟股,共計21仟股。108年3月19日:賴○甄99仟股。108年3月20日:吳賴○珍350仟股)。(詳附表6 ) ㈢吳國精以前述連續異常進出、相對成交禾昌公司股票行為,導致禾昌公司於上開分析期間股價由每股22.95元上漲至36.8元,漲幅60.35%,期間最高價為37.95元(108年3月21日),與同期間同業(電子零組件)類股指數漲幅3.74%、大盤 指數漲幅1.92%之走勢相比,存在顯著差異。另禾昌公司於 分析期間之股票日平均週轉率亦由前月(108年1月22日起至同年2月21日止)之0.11%漲至3.73%,日均成交量則由134仟 股漲至4118仟股,均較前一月增加30餘倍(3.73∕0.11、411 8∕134),與同期間同業(電子零組件)類股、大盤之日均成交量增減差幅僅分別為12.57%、6.81%相較,顯然過於活 絡。計其迄至108年3月22日分析期間後,共計以附表1所示 證券帳戶買進17972仟股,買進金額為569100仟元,每股買進 均價為31.6659元;賣出10857仟股,賣出327618仟元,每股賣出均價為30.1757元,合計已實現損益及擬制性獲利共計2035萬元【計算方式:(每股賣出均價30.1757元-每股買進均價31.6659元)×賣出股數10857仟股+(期末收盤價格36.80元-每股買進均價31.6659元)×淨買股數7115仟股】。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內容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國精於109年9月26日、110年2月25日、110年5月6日之供述及歷次調詢之供述 1.坦認於分析期間以附表1所示之吳國精、吳賴○珍、友縳公司、百威林公司、賴○甄、邱○華、彭○上、彭○權、陳○惠、陳○翔等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2.坦認於分析期間係由伊決定下單買賣禾昌公司股票之單價和數量。 3.坦認以吳賴○珍土地銀行589320號證券帳戶於108年2月25日開盤時,相對成交禾昌公司股票164仟股,嗣再以賴○甄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239263號帳戶及邱○華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239292號帳戶,於108年2月25日早盤連續高價買進禾昌公司69仟股及133仟股,先使股價由每股23.55元急拉至24.3元,嗣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以賴○甄及邱○華帳戶當沖賣出各150仟股,同時並以百威林公司兆豐證券新竹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下單買進300仟股,致其中298仟股相對成交,這些交易都是伊決定的。 4.坦認以賴○甄及邱○華前述帳戶,於108年2月26日開盤後,連續低價賣出禾昌公司823仟股及550仟股,股價暫跌至每股24.5元,但同時百威林公司證券帳戶相對成交買入300仟股,這都是伊決定的買賣的數量與價位。 5.坦認指示朱○中於108年3月5日跟營業員王○如協調,要把賴○甄、邱○華證券帳戶裡的禾昌公司股票轉到波克夏公司或陳○翔個人的證券帳戶。 6.坦認伊都是用融資帳戶,只要股價不斷上漲,伊透過不斷買進賣出賺取差價,將多出來的差價以融資方式增加伊的持股數,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的買進賣出。 證明吳國精於分析期間使用附表1所示吳國精集團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並以犯罪事實所述之操縱股價、相對成交等方式從中套利、賺取價差等事實。 2 櫃買中心監視部員工林○蓁於109年7月16日之具結證述 1.本案起源於櫃買中心發現禾昌公司股票於108年2月26日、27日、3月4日至6日之交易達到異常資訊標準,交易量明顯放大,其中108年3月4日之成交價漲幅較大且周轉率較高,因此由證人林○蓁製作分析報告。 2.上開分析期間之設定係因為108年2月22日前之禾昌公司股票價量都是平的,沒有太大波動,證人林○蓁因此從108年2月22日起算至股價高點,約1個月時間,至3月22日之期間來做報告,此段期間包含19個交易日。 3.周轉率是指成交股數除以發行股數,周轉率高代表一直有人在交易。禾昌公司股票在107年1月至108年1月的月平均周轉率是6.3%,但於分析期間內之月周轉率,108年2月達17.64%,108年3月更達62.58%,周轉率明顯上漲。顯見禾昌公司的股票交易頻繁。 4.集中度表示該集團之買賣佔當日交易量的比重,若集中度越高,表示其交易對價格有一定的操控程度,依照過去經驗及法院判決,如果集中度超過20%,表示集中度較高。本件的集中度有的高達30至40%。 5.相對成交數量佔當日總成交量5%以上,且超過100仟股,依照過去經驗及判決,就會認為交易異常。本案的相對成交4759仟股,在交易報告書第14頁有把相對成交數量較大的列出來,就是總成交量5%以上且超過100仟股的日數。 6.吳國精集團影響股價、高買低賣的部分,如交易分析報告第15頁以下所載。 7.吳國精集團於分析期間賣的禾昌公司股票比市場行情低,量又比較大,市場集中度又高,所以他們的交易會造成股價被他們拉高或拉低。 8.一般投資會是低買高賣,但本案是在同一天又買又賣,頻率、數量、相對成交的量又大,所以他的交易行為看起來跟一般投資股票不同,他有很多高買低賣的情況,跟一般投資的作法不同。投資應該是看好該公司股票的發展,怎麼會去壓低他的股價。被告影響股價的天數滿多的,集中度又高,是有可能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且若是為了爭取經營權,應該是想要拿多一點的股數,但本案同一天又買又賣,只能說跟一般看到為了經營權而買股票的情形不太一樣。 9.本案與前案在集中度、影響股價狀況、相對成交數量都很高。 證明吳國精於分析期間以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手法,炒作禾昌公司股價等事實。 3 證人陳○福(即禾昌公司前負責人)於109年12月24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禾昌公司是做連接器跟軟排線,波若威公司是做光纖的,禾昌公司的業務跟波若威公司沒有關係,禾昌公司並不是做精密的產品,但波若威公司是做精密產品。禾昌公司不可能跟上開公司成立上下游產業鏈關係,因為精度的關係,禾昌公司沒有辦法達成那精度。 2.否認曾找過吳國精幫忙穩住禾昌公司的經營權。 3.證稱104年有在泰安溫泉巧遇吳國精,他說一些他在財務操作方面的專長跟戰果,叫伊把財報拿給他看,伊就叫伊兒子陳○宣一起去吳國精的新竹辦公室。到了之後,吳國精就還是在說他以前多行,我們覺得沒有什麼東西,伊跟伊兒子後來就出來了,後來我們就跟他不再聯絡。從伊跟伊兒子去他公司出來後,就沒有再跟吳國精談過這個案子,也沒有再聯絡。 4.否認吳國精在108年的時候,有再跟伊提過要請禾昌公司幫波若威公司代工生產光通訊連接器的事。且禾昌公司不可能有能力做光通訊連接器,那東西跟伊公司生產的產品沒有關係。 5.否認因為不讓吳國精拿到禾昌公司的經營權,而採取何行動,因為伊自己持股也不少,頂多讓他1、2席董事,應該也拿不走經營權。 證明吳國精於分析期間之所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係為從中操縱股價而套利,與爭取禾昌公司經營權無關等事實,其於分析期間多次買高賣低及相對成交行為,均係基於抬高或壓低禾昌公司股價,及造成禾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所為。 4 證人陳○宣(即禾昌公司負責人)於110年2月25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104年間陳○福找伊去波若威公司拜訪吳國精,當時有談到以後禾昌公司與波若威公司可以合作,例如幫忙代工光纖零件,但當時只是初步泛談,並無實際意向,而伊後來再詢問是否有業務可以讓禾昌公司進行,波若威公司也沒有提出任何具體明確的合作方案,在第二、三次見面時,吳國精有提到禾昌公司可以幫波若威公司代工光纖,伊想要瞭解到底要代工什麼產品,但吳國精就說不用瞭解到那麼詳細,伊想連要做什麼都不知道,就沒有再跟吳國精聯絡。伊後來私底下有去詢問業界的先進,伊自己也認為沒有技術去做這些光纖零件,所以就沒有繼續再詢問下去。且在105年或106年時,有跟陳○翔說伊對代工沒有興趣,後來他們也沒有再提過,也沒再聯絡。 2.否認有找吳國精幫忙爭奪禾昌公司經營權。 3.陳○福從來沒有跟伊講說要維護禾昌公司經營權的事,甚至有人想要禾昌公司的話,如果價錢合理,伊也可以賣掉,並沒有想說要占著經營權。 證明吳國精於分析期間之所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係為從中操縱股價而套利,與爭取禾昌公司經營權無關等事實,其於分析期間多次買高賣低及相對成交行為,均係基於抬高或壓低禾昌公司股價,及造成禾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所為。 5 證人吳賴○珍於109年9月26日之供述暨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坦認附表1編號2、3之吳賴○珍帳戶為吳國精使用。 2.百威林公司是從事投資業務,以投資股票為主,伊只是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伊先生吳國精。百威林公司另於兆豐證券開設0000000號證券帳戶,該帳戶實際使用人是伊先生吳國精,存摺、印鑑也是由他保管。 3.坦認上開帳戶的股款交割帳戶內的資金是吳國精的。 證明吳賴○珍名下之元大證券新竹經國分公司證券帳戶、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證券帳戶,及百威林公司之兆豐證券帳戶均係由吳國精用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等事實。 6 證人陳○翔於109年9月26日之供述暨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伊開設的兆豐證券新竹分公司194060號證券帳戶之存摺、印鑑,在開戶當天就都交給吳國精保管使用。伊是人頭,吳國精要用來買賣股票。而該證券帳戶的股票買賣都是聽從吳國精的指示,由伊進行電話下單,股款交割帳戶內的資金是吳國精的,該帳戶平時均由吳國精實際掌控。 2.波克夏公司在兆豐證券新竹分公司設有0000000號證券帳戶,該帳戶主要使用在2檔股票的交易,其中1檔是禾昌公司,股票交割時期約為108年3、4月,該檔股票主要由吳國精負責下指示給伊,伊再電話下單,伊是接到吳國精指示後,以電話請王○如幫伊下單,王○如會再透過電話向伊回報成交狀況。 證明陳○翔、波克夏公司於兆豐證券新竹分公司之證券帳戶,關於禾昌公司股票買賣均是由吳國精指示陳○翔下單買賣,期間並有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事實。 7 證人陳○成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友縳公司是光罩公司之百分百持股的子公司,光罩公司有部分資產是掛在友縳公司名下,光罩公司轉投資相關事業,大多數係透過友縳公司進行;108年間光罩公司及友縳公司的登記負責人都是伊本人,但有實質影響力的是吳國精。伊並沒有參與友縳公司相關投資決策,投資項目都是由吳國精決定的。吳○麗掌管整個光罩公司財務,而友縳公司財務也是吳○麗掌控。 2.友縳公司的經營決策者為吳國精,相關的投資買賣都是由吳國精下指令,友縳公司之證券及銀行、存摺應該是由光罩公司當時的財務經理吳○麗保管。友縳公司前述證券帳戶之股款交割帳戶為兆豐銀行竹科竹村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也是由光罩公司當時的財務經理吳○麗管理。 3.友縳公司的投資買賣都是由吳國精下指令,就伊所知,也都是由吳國精自己透過電話下單。 4.光罩公司曾於108年3月12日及3月22日分別匯款1億元及3,800萬元至友縳公司帳戶,匯款的決行及轉投資項目都是由吳國精決定的。友縳公司取得前述款項後,即用作大量買進禾昌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因為友縳公司的投資項目都是由光罩公司董事會及吳國精決議,所以光罩公司當然知情,至於大量購買禾昌公司股票原因為何,要問負責決策的吳國精才知道。 證明友縳公司為吳國精實際掌控,該公司對於買賣禾昌公司股票,亦為吳國精決策,並交由友縳公司財務經理吳○麗管理系爭帳戶等事實。 8 證人吳○麗於109年10月19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證稱友縳公司是光罩公司百分之一百持有的紙上投資公司。伊在光罩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負責子公司友縳公司的會計及資金調度,友縳公司的證券戶是由吳國精下單。友縳公司要用錢時,光罩公司就會撥資金給友縳公司,有二種狀況,一個是吳國精說要買未上市股票時,會依吳國精指示從友縳公司出帳,如果是上市櫃的話,吳國精會直接在證券戶下單,我們看到他有買賣,就會直接把錢放到銀行戶去。 證明系爭友縳公司帳戶為吳國精實際使用,資金則來自光罩公司等事實。 9 證人邱○華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伊的國票證券帳戶,是吳國精以伊的名義開立的,存摺及印鑑都放在吳國精那邊,伊自己沒有使用過。伊記得是開國票證券的時候,同時開立一個交割帳戶,但是開在哪家銀行伊忘記了,帳號伊也不記得,資金來源是吳國精,伊從沒在那個帳戶存入任何款項。 2.賴○甄也和伊同時在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開立證券帳戶,賴○甄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的帳戶也是供吳國精使用。 3.伊開立國票證券帳戶之後,也不曾親自到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現場下單買賣股票,證券戶開戶之後,伊將存摺印章交給吳國精使用,伊也不曾用這個帳戶下單買賣股票、賴○雄(即邱○華之配偶)也沒用這個帳戶下單,當時是吳國精直接交代朱○中來幫伊開戶。 證明邱○華、賴○甄上開證券帳戶、交割帳戶均為吳國精實際使用,並由朱○中承吳國精指示代為操作買賣禾昌公司股票等事實。 10 證人賴○甄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受吳國精指示要求在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設有239263號證券帳戶,該帳戶開設目的係吳國精要做股票交易使用,伊本人沒有用過,伊曾經在吳國精的指示下簽立授權書,將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之證券帳戶授權予伊父親賴○雄代為使用。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之股款交割帳戶是伊設於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的帳戶,這帳戶的資金來源也是吳國精。 2.證稱邱○華在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亦設有239292號證券帳戶,與伊前述的帳戶相同,也是應吳國精要求開立,由吳國精使用。 3.證稱陳○翔、吳賴○珍及百威林公司的證券帳戶都是由吳國精使用。 證明邱○華、賴○甄上開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均為吳國精實際使用、買賣禾昌公司股票,另陳○翔、吳賴○珍及百威林公司的證券帳戶亦係由吳國精使用等事實。 11 證人賴○雄(即邱○華之配偶、賴○甄之父)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證稱邱○華及賴○甄分別在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設有239292號證券帳戶及239263號證券帳戶,就是吳國精借用伊太太邱○華及伊女兒賴○甄的名義開設的,伊不曾親自在國票證券台中分公司現場下單買賣股票。 證明邱○華及賴○甄之系爭證券帳戶為吳國精實際使用等事實。 12 證人陳○惠(即陳○惠之配偶)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伊於多年前將伊配偶陳○惠的證券帳戶借給吳國精使用,但存摺、印鑑還是由伊本人保管。自從伊借吳國精使用後,資金來源都是吳國精提供並直接匯入該陳○惠名下之土地銀行帳戶。 2.伊借給吳國精使用後,帳戶裡就已經沒有伊跟伊太太的資金了,裡面的資金都是屬於吳國精的,只要吳國精需要提領陳○惠帳戶的錢,他會聯絡徐○玉,徐○玉再請伊幫忙開立取款條與拿存摺前往取款。 3.這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產生之配息、配股,利益均歸屬吳國精所有。如果吳國精要動用這個帳戶資金時,會請徐○玉小姐跟伊聯絡,並來找伊拿存摺及要求伊開立取款條,並由徐○玉去辦理。徐○玉是伊現在工作部門的員工,她跟伊一樣以前也是吳國精下屬。 4.像這種大筆交易吳國精都會透過徐○玉去證券戶掛單,之後徐○玉就會跟伊講說吳國精有這筆大筆交易,伊就會注意然後確認,若吳國精不動用伊就會把它分散。款項最後就依照吳國精的指示匯到他指定的帳戶去或是繼續他要繼續用來買股票。 5.只要是從陳○惠的工研院分行帳戶轉錢到吳國精指定的帳戶,都要問徐○玉或吳國精才清楚,徐○玉只會跟伊要存摺跟取款條而已。 證明吳國精實際掌控證人陳○惠之配偶陳○惠系爭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並由徐○玉負責相關資金處理等事實。 13 證人徐○玉於109年10月19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曾幫吳國精從陳○惠的帳戶將錢匯到他指定的帳號,吳國精是用電話指示伊匯款。伊就跟陳○惠的先生陳○惠說吳董要用錢,陳○惠就會寫取款條交給伊,伊就去幫他們匯錢。除了用陳○惠的帳戶匯款以外,還有彭○上、彭○權,吳國精說這二個帳戶也可以用。 2.證稱吳國精曾打電話給伊,叫伊用陳○惠之證券帳戶,他叫伊買什麼股票伊就買,價格、數量都是吳國精決定,營業員楊○彬會跟伊說買到幾張,伊記錄下來,吳國精再打來問伊。 證明吳國精實際掌控證人陳○惠之配偶陳○惠系爭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並由徐○玉負責相關資金處理,且彭○上、彭○權之帳戶亦為吳國精所掌握等事實。 14 證人彭○上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伊曾應吳國精之要求開立證券帳戶供吳國精買賣股票,開完戶後伊把身分證件帶走,但存摺及印鑑由吳國精拿走自行運用,一直到現在伊都不清楚吳國精用該帳戶買賣哪些股票。 2.前述帳戶買賣股票產生之配息、配股,利益歸屬何人?因股利孳生之綜合所得稅何人承擔?伊都不知道,因為伊的職業為農畜業不用報稅,吳國精也從未告訴伊要報稅的狀況。 證明吳國精實際掌控證人彭○上之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等事實。 15 證人彭○權於109年9月26日於調詢之陳述 證稱伊大伯彭○上請伊於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開設0000000號證券帳戶,當時彭○上表示帳戶是一個老闆要借的,開戶後就由那個老闆去管理,但彭○上沒有說那個老闆是誰,伊是到今天才知道這個帳戶是借給吳國精使用。 證明彭○權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號證券帳戶為吳國精使用等事實。 16 證人劉○美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吳國精設於元大經國0000000號證券帳戶及吳賴○珍設於元大經國0000000號證券帳戶,該等帳戶之實際使用人都是吳國精,股款交割帳戶均為元大銀行的帳戶,吳國精及吳賴○珍均於元大銀行有個人帳戶。下單方式都是由吳國精親自打電話給伊,委託伊買進賣出吳國精指定的股票、股數及價格。 2.證稱108年3月6日吳國精針對禾昌公司這檔股票,要求伊在某個價位內用吳賴○珍元大經國證券帳戶下單,當天吳國精下單指令係於早盤開始向下賣出吳賴○珍帳戶內禾昌公司股票,賣到每股30.45元,共計585張,隨後再反手買回,買到32.5元,伊不清楚當時吳國精為何「賣低買高」,因為伊不會過問吳國精買賣股票的原因,伊只依照吳國精的指示買賣股票。 3.證稱108年3月7日吳國精針對禾昌公司這檔股票,要求伊用吳國精、吳賴○珍元大經國證券帳戶下單,吳國精當日下單指令係於早盤開始向下賣出吳國精及吳賴○珍帳戶內禾昌公司股票,賣到每股30.4元,隨後再反手買回,他就是叫伊一直補,叫伊一直買回來,因為愈買愈高,伊問他說買很高沒關係嗎,他說全部補完,就是要全部買完。吳國精很少向伊要求依前述方式買賣股票。伊印象中除了「禾昌」之外,吳國精沒有要求伊再做其他類似的特殊操作。 證明吳國精使用吳國精元大經國0000000號證券帳戶及吳賴○珍設於元大經國0000000號證券帳戶以高買低賣、相對成交等方式買賣禾昌公司股票等事實。 17 證人王○如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吳國精是百威林公司帳戶的下單代理人,之後他陸續又介紹吳○宜、陳○翔、百威林公司、友縳投資公司、光罩公司、波克夏公司。其中,吳○宜、百威林公司、友縳公司、光罩公司帳戶都是吳國精本人電話下單。 2.兆豐新竹證券內友縳公司0000000號證券帳戶、百威林公司0000000號證券帳戶等帳戶都是吳國精本人所使用。友縳公司0000000號證券帳戶、百威林公司0000000號證券帳戶,都是由吳國精本人撥打伊公司電話來下單,他會告知伊要買賣哪一檔股票,並指定價格及張數。 3.吳國精於108年3月4日08:50來電要用波克夏公司兆豐新竹證券帳戶下單買禾昌公司股票500張,並表示陳○翔之後會再跟伊聯繫,伊就想這應該是經他們共同討論後的決定,但伊當時仍有向陳○翔再次確認此筆交易,確定波克夏公司要買500張禾昌公司股票。此通電話的前幾天,吳國精就曾提過有一個朱先生會執行掛、賣單,108年3月4日吳國精打電話給伊,說波克夏公司要買500張禾昌公司股票後,朱先生即來電告知伊,說他會掛一支27.95的賣單,要伊以27.95的價格,分2次買進250張,總共500張。 4.108年3月5日09:10朱○中來電要伊用波克夏公司兆豐新竹證券帳 戶以28.92的價格,再次買進禾昌公司500張股票。在這通電話之前,陳○翔曾事先向伊表示,還要再使用波克夏公司帳戶買進500張禾昌公司的股票。 5.108年4月29日09:09、09:10及09: 19吳國精及陳○翔先後來電要伊用陳○翔兆豐新竹證券帳戶下單,其中吳國精電話中指示伊,要以陳○翔的個人帳戶,以50張為單位,一賣一買禾昌公司的股票,總數為300張,共做了12筆賣買,陳○翔也有確認。但伊不清楚吳國精所謂「維持」是指什麼意思。於是伊便打電話給陳○翔,向他確認是否確有此筆交易,陳○翔回答:「對,就是那天講的。」 證明兆豐證券陳○翔、波克夏、友縳、百威林等證券帳戶於分析期間為吳國精用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期間吳國精指示不知情之王○如等人進行相對成交等事實。 18 證人朱○中於109年9月26日之供述暨具結證述及調詢之證述 1.證稱賴○甄及邱○華的帳戶都是吳國精叫伊幫他們開立的,每次吳國精要下單時,只要打電話給伊,伊就可以直接幫他填寫現場委託書,由伊幫他完成下單的動作,而不需要經過賴○甄、邱○華及受任人的同意。 2.股票有成功買進或買出時,伊都會馬上用伊的行動電話打給吳國精的行動電話回報成交結果。 3.因為邱○華及賴○甄的證券帳戶實際使用人都是吳國精,所以他們股款交割資金來源都是吳國精會處理,他們帳戶的資金不足時,伊也都是通知吳國精,伊通常會在下單前確認他的資金是否足夠,如果不夠的話,會先請吳國精把錢補進來,或是調整下單數量,如果吳國精還是要購買指定數量,就會在收盤後告訴他缺款,再由他補足款項。 4.邱○華及賴○甄之證券帳戶於108年2月至4月間曾經常買賣禾昌公司股票,這些交易都是吳國精下單的。 5.吳國精於108年2、3月間有大量購買禾昌公司的股票時,伊有經手,吳國精是伊的客戶,他打電話給伊,給伊王○如電話,叫伊把他使用的賴○甄、邱○華的股票帳戶內禾昌公司股票賣給王○如那邊的人,但股票誰承接伊不知道,他叫伊賣幾張伊有點忘了,但是應該都在3、500張左右,如果他沒講價格,就是以當初伊打電話給王○如時的價格賣給王○如指定的客戶,其中有1、2筆對方要比較低的價格,就會賣低一點,但這必須請示吳國精。 6.證稱其受吳國精指示,於108年3月4日09:20及09:22聯絡兆豐證券新竹分行營業員王○如,告知要賣的禾昌公司股票張數為250張,分兩次掛,會分2次買進原因是因為有賴○甄、邱○華兩個帳戶。所以才分2次買。 7.證稱其受吳國精指示,於108年3月5日09:10及09:12與王○如討論用波克夏公司兆豐新竹證券帳戶下單買賣禾昌公司股票,這次吳國精要伊幫他賣掉500張禾昌公司股票,承接方的營業員是王○如,因為是500張量大的關係,怕引起市場的注意,所以伊告訴她先買250張,所以先請她掛買250張,不過那筆只有成交238張,之後伊就再請她以相同的價格29.2元再掛一筆250張,結果這筆應該只有買到235張。 證明朱○中依吳國精之指示代為操作邱○華、賴○甄等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等事實。 19 證人楊○彬於109年9月26日之具結證述 1.證稱吳國精設於土銀新竹708282號證券帳戶、吳賴○珍設於土銀新竹589320號證券帳戶、陳○惠設於土銀新竹687358號證券帳戶、彭○上設於土銀新竹0000000號證券帳戶、彭○權設於土銀新竹0000000號證券帳戶,以上這5個帳戶之實際使用人都是吳國精使用。前述5個帳戶都有開設融資、融券信用額度,吳國精、吳賴○珍、陳○惠等3人的融資、融券額度都是3,000萬元,合計9,000萬元,至於彭○上、彭○權應該是融資、融券額度到期後沒辦續約,所以目前額度是0;購買的股票就是擔保品。上開5個帳戶都是電話下單,都是吳國精親自打來,伊也是把成交狀況回撥過去給吳國精。 2.(1)上開吳賴○珍證券帳戶於108年2月25日早盤同時融資買進及賣出禾昌公司股票,數量總計164仟股,每股成交價23.45元,(2)上開吳賴○珍證券帳戶於108年3月20日同時融資買進及賣出禾昌公司股票共357仟股,每股成交價37元,(3)上開陳○惠證券帳戶於108年3月19日融資賣出禾昌公司股票2筆,數量總計784仟股,同日由彭○上及彭○權證券帳戶分別融資買進禾昌公司股票各458仟股及326仟股,買賣雙方相對成交,每股成交價35.8元。以上交易均是由吳國精親自下單買賣。 證明吳賴○珍設於土銀新竹589320號證券帳戶、陳○惠設於土銀新竹687358號證券帳戶、彭○上設於土銀新竹0000000號證券帳戶、彭○權設於土銀新竹0000000號證券帳戶等帳戶之實際使用人都是吳國精,於分析期間,吳國精指使不知情之營業員楊○彬進行相對成交等事實。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備註 1 禾昌公司108年2月至同年0月間之個股歷史成交資訊 1.禾昌公司股票於108年2 月22日之成交量僅92仟股,計65筆交易,於108年2月25日卻躍昇4079仟股,1577筆交易。且自108年2月25日起至108年3月19日止,及108年3月20、21日之成交筆數均達上千筆以上,足證吳國精以上開相對成交等手法,營造交易活絡之假象,以炒作禾昌公司股價等事實。 2.吳國精以開盤、收盤前高買或低賣方式,影響禾昌公司股票之當日開盤、收盤價。 2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民國106年11月27日版】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民國107年11月28日版】 禾昌公司股票於108年2月26日、27日、3月4日至6日之交易達到異常資訊標準,因而為櫃買中心發現並製作分析報告,進而發現吳國精集團上開犯行等事實。 3 財團法人中國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9年8月17日證櫃視字第1090009181號函 禾昌公司股票於分析期間前一月(108年1月22日至108年2月21日)之日平均周轉率僅為0.11%,日均成交量為134仟股,於分析期間(108年2月22日至108年3月22日)之日平均周轉率高達3.73%,日均成交量亦高達4118仟股。足證吳國精以上開相對成交等手法,營造交易活絡之假象,炒作禾昌公司股價等事實。 4 波若威公司、光罩公司、友縳公司、波克夏公司、百威林公司基本資料及董監事資料 1.吳國精因前案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故於109年1月31日及2月3日分別卸任波若威公司及光罩公司董事長一職,目前僅於波若威公司擔任董事,光罩公司則由其女吳○宜及助理陳○翔續任董事,本案案發時,吳國精仍為波若威公司及光罩公司之董事長。 2.百威林公司登記在臺負責人為吳國精妻子吳賴○珍,登記於吳賴○珍戶籍地(新竹市○區○○○○街00號1樓);波克夏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翔,然陳○翔僅持有50萬股,吳國精女兒吳○宜及波若威公司卻分別持有750萬股及600萬股,超過30%,顯見吳國精相較陳○翔對波克夏公司更有控制能力;友縳公司係光罩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109年5月28日以前之董事長為陳○成,查該公司於兆豐證券之開戶資料,友縳公司曾授權吳國精下單買賣股票。 3.綜上,足證吳國精對上開百威林公司、波克夏公司及友縳公司具有實質操控力,得以該等公司之上開資金、證券帳戶進行本案影響股價、相對成交等行為等事實。 5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判決書影本 1.吳國精因前案犯行(亦是以相對成交方式炒作禾昌公司股票)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卻又於前案審理期間再犯本案,足證其等具有意圖抬高或壓低禾昌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製造禾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犯意。 2.陳○翔為吳國精助理,朱○中為吳國精之營業員,賴○甄及邱○華、吳賴○珍、陳○翔及百威林公司之相關證券帳戶均為吳國精持用等節,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1號判決中所確認。 元大證券「新竹東門分公司」於105年10月11日起業務移轉至「新竹經國分公司」,故吳國精、吳賴○珍之上開元大新竹經國帳戶,實為前案所指之元大新竹東門帳戶。 6 1.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000年0月出具之禾昌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108年2月22日至108年3月22日)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 000年00月出具之禾昌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108年2月22日至108年3月22日) 1.本案相關客觀數據資料係由櫃買中心製作之系爭禾昌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所提供。吳國精集團個別帳戶於各交易日之進出總量,參照系爭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表:「吳國精集團成交明細」;該集團帳戶逐筆相對成交情形,參照系爭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表:「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至該集團帳戶逐筆出入進出情形,參照系爭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附表:「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 2.依系爭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及上開各附表所示,足證吳國精集團於分析期間,有相對成交禾昌公司股票、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等行為。 3.吳國精集團於分析期間內,買進17972仟股,買進金額為569100仟元,每股買進均價為31.6659元;賣出10857仟股,賣出327618仟元,每股賣出均價為30.1757元,合計已實現損益及擬制性獲利共計2035萬元。 7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禾昌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檢附之吳國精集團成交明細 足證吳國精集團於分析期間,有相對成交禾昌公司股票、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等行為。 8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禾昌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檢附之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 足證吳國精集團於分析期間,有相對成交禾昌公司股票、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等行為。 9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禾昌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檢附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 足證吳國精集團於分析期間,有相對成交禾昌公司股票、影響該公司股票價格、市場交易秩序等行為。 10 國票證券臺中分公司提供之邱○華及賴○甄等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足證邱○華及賴○甄之上開帳戶為吳國精用以於分析期間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11 國票證券臺中分公司提供之邱○華、賴○甄禾昌股票交易資料表 足證邱○華及賴○甄之上開帳戶為吳國精用以於分析期間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12 元大證券提供之吳國精、吳賴○珍及吳國彰等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下單錄音檔 足證吳國精、吳賴○珍之元大證券帳戶為吳國精使用,並持以於分析期間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13 臺灣土銀證券新竹分行提供之吳國精、吳賴○珍、陳○惠、彭○上、彭○權等證券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下單錄音檔 足證系爭土銀證券帳戶均為吳國精使用,並持以於分析期間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14 兆豐證券提供之陳○翔、波克夏公司、百威林公司及友縳公司等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下單錄音檔 1.朱○中依吳國精之指示,致電證人即兆豐證券營業員王○如,以波克夏公司帳戶及邱○華、賴○甄帳戶相對成交禾昌公司股票,進而亦足證波克夏公司、邱○華及賴○甄等帳戶均為吳國精集團所持用。 2.波克夏公司證券帳戶,由陳○翔依吳國精之指示使用,並於分析期間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3.陳○翔證券帳戶由陳○翔個人依吳國精之指示使用,並於分析期間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4.百威林公司證券帳戶由吳國精使用,並於分析期間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15 吳國精集團下單錄音檔譯文 足證吳國精指示營業員買賣禾昌公司股票後,由朱○中、陳○翔等人依吳國精之指示,處理後續對成交細節。 16 資金流向圖 吳國精集團所使用之上開證券帳戶內資金,均來自吳國精或其實際掌控之各公司帳戶,例如自108年3月11日起,吳國精安排光罩公司匯款1億元至友縳公司兆豐銀行竹科竹村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作為友縳公司買進禾昌公司股票之資本,足證本案上開證券帳戶均為吳國精集團所掌控。 17 元大銀行提供之吳國精、吳賴○珍、百威林公司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系爭帳戶內資金由吳國精 用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進行本案相關犯行。 18 兆豐銀行提供之吳國精、陳○翔、百威林公司、波克夏公司、友縳公司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系爭帳戶內資金為吳國精用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進行本案相關犯行。 19 土地銀行提供之彭○上、彭○權、陳○惠及吳賴○珍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足證相關資金為吳國精用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進行本案相關犯行。 20 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之邱○華及賴○甄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系爭帳戶內資金為吳國精用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進行本案相關犯行。 21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提供之吳賴○珍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系爭帳戶內資金為吳國精用以買賣禾昌公司股票,進行本案相關犯行。 22 光罩公司職務授權辦法、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核決權限表、友縳公司投資禾昌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光罩公司貸與友縳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光罩資金貸與備查簿、轉帳傳票及損益資料等 吳國精於分析期間時任光罩公司董事長,其以光罩公司資金貸與友縳公司,藉友縳公司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 23 於朱○中隨身側背包扣得之「扣押物編號G04:賴○雄印鑑」照片 證明朱○中依吳國精之指示代為操作賴○甄、邱○華上開證券帳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等事實。 24 櫃買中心網站禾昌公司108年2、3月之歷史成交資訊 證明吳國精利用上開吳賴○珍、吳國精證券帳戶於108年2月25日、同年3月11日開盤前委託買賣禾昌公司股票而影響各該日之開盤價等事實。 二、論罪及所犯法條: ㈠被告吳國精於本署偵查中固坦認於系爭分析期間,以上開帳 戶買賣禾昌公司股票,惟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罪嫌,辯稱:伊係為參與禾昌公司的經營權,需要有2萬張禾昌公司股票, 但因為資力有限,故以融資方式購買,相對成交是因為要將股票轉給融資戶,伊下單幾乎都在五檔揭示之價量範圍內,沒有要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價格之意圖云云。惟查: ⒈本案依櫃買中心提供之上開交易意見分析書所載,吳國精於分析期間所購入之禾昌公司股票總股數達17972仟股,而斯 時(108年3月22日)距離禾昌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即108年6月5日,尚有60餘日,相較其於分析期間內快速購入17972張股票,顯然被告若欲取得2萬張禾昌公司股票,以達參與禾 昌公司經營權之目標,顯非難事,然被告卻未持續持有上開禾昌公司股票,反而於分析期間多次低價賣出總計10857仟 股,且禾昌公司股價於分析期間,又因被告上述低賣高買、相對成交行為而往上攀升(從每股22.95元,至108年3月22日收盤,股價已達每股36.8元,價格漲幅高達60.35%),徒然 增加收購禾昌公司股票之資金成本,從而被告是否果有意以2萬張禾昌公司股票參與經營之計畫,顯非無疑。參以被告 於108年2月26日先後以賴○甄、邱○華上開證券帳戶買賣禾昌 公司股票之交易筆數分別高達35次及40次,但該二帳戶當日結算之禾昌公司股票數量竟均為0張(詳附表2),如此情況不論以追求獲利或持股數量而言,均屬異常,僅只浪費交易稅費而已,顯見被告係以附表1所列證券帳戶連續密集交易, 以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其以上開行為抬高或壓低禾昌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製造禾昌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意圖已臻 明確,非真有意收購股票參與經營。 ⒉況且,取得經營權與拉抬股票意圖並非不能並存,衡以常情,若考量日後擔任董監事任期中之股權異動諸多管制,自應以較低成本購入始為合理,且取得經營權之管道多元,如向碩天公司大股東購入、公開收購或徵求委託書,若確有自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需求,亦有盤後定價交易、鉅額交易、議價、拍賣、及標購等交易方式。惟陶○五等人卻於炒作期間逐日以盤前掛單,大量高買拉抬影響碩天股價,並相對成交碩天股票,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難認陶○五等人係以取得經營權為目的而購進股票。陶○五、周○辯稱購入股票係為入 主碩天公司云云,不能採信(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 更一字第6號判決)。是縱認被告有想要取得禾昌公司之經 營,但其以炒作之手法而影響禾昌公司之股價甚巨,依前開判決意旨,亦無解於被告行為之罪責甚明。 ㈡按被告若係真正看好合邦公司前景,認其股價將上升值得投資,並自95年12月22日起開始買入該公司股票,衡情應於買入後持有一段期間,待股價上漲再予出售獲利,惟如前述,被告自95年12月22日起開始買入該公司,於前述期間內,其操作模式竟是於單一營業日反覆密集不停以市場最高買價買入,且同時有賣出行為,甚至一、二分鐘內即有多次掛單…被告單日進出之次數頻繁至極點…其買賣合邦公司股票行為,顯非僅係一般理性、正常之投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判決足資參照)。經查,被告雖稱其看好禾昌公司前景而欲以投資甚至入主,且禾昌公司前負責人陳○福商請其協助鞏固經營權云云。惟證人陳○福、禾昌公司現任負責人陳○宣於前案、本案中多次否認有請被告協助以購買股票方式鞏固經營,是被告前開所辯即與事實不符。再且,被告於分析期間有多次相對成交行為(詳附表6),並有多次 低賣高買而影響當日禾昌公司股價(詳附表4),類此行為, 僅僅增加證券交易稅及交易手續費等買賣股票成本,顯非一般投資人正常收購股票投資之舉,益證被告上述連續高買低賣及相對成交行為,係基於抬高或壓低禾昌公司股價、造成活絡交易假象之意圖,以遂其套利計畫甚明。 ㈢被告雖於前案及本案中多次辯稱因資金不足,故為以融資購買股票,增加持股數,遂將股票賣出由其他帳戶以融資方式承購等語,惟被告於分析期間之相對成交中,非僅融資戶將之出售予普通戶(指非融資戶,亦即被告所稱非信用戶)(例 如108年2月26日由融資戶賴○甄出售合昌公司股票149仟股後 ,由普通戶百威林公司買入),亦常見普通戶將禾昌公司股 票轉賣予融資戶(例如108年3月18日由普通戶百威林公司帳 戶先後出售合昌公司股票共計369仟股後,分別由融資戶邱○ 華、賴○甄、陳○翔等帳戶買入),此與被告辯稱由融資戶承 接股票等語顯然未合。參以被告於分析期間,僅融資買進7113仟股,卻又融資賣出4120仟股,亦即淨融資買入者僅有2993仟股(0000-0000=2993),則被告若真有意取得董事席次,以參與禾昌公司經營,何以僅會融資購買如此數量股票?何以又將融資戶內合昌公司股票低價售出?如此何來因資金不足,以融資購買、增加持股之謂?況被告若果因資金不足,需將持有之禾昌公司股票售出,何以卻有如上述之低賣高買交易?何不以融資戶低價購入股票,再以普通戶高價售出?如此所獲之價差、利潤豈不更高?如此對有資金需求之被告而言,豈不更為有利?綜上,顯見其辯稱為以融資調度資金購買股票,遂將股票移由融資戶持有而相對成交等語不足採信。 ㈣依被告之資金調度邏輯而言,應是由融資戶取得大部分股票,才能以最小成本(4成)取得最大量股票,亦即以融資戶持 有之股票實際成本只有4成,故理應由普通戶將股票賣給融 資戶,普通戶獲利後,再用獲利購買更多股票,被告於前案即為如此答辯,但本案卻亦有融資戶賣給普通戶之情形。對此,被告雖辯稱是要空出融資額度,以便購買更多股票等語。但如此運作方式,係將原本只需4成資金的股票變成需10 成資金的股票,反造成資金吃緊的窘境,且融資有一定額度,縱使將融資戶股票轉給普通戶後空出了原先融資的空間,但若果為增加持股,仍須以空出的額度購買股票,如此一來,等於係先以普通戶10成資金購買融資戶股票,接著再以融資戶4成資金購買市場上股票,如此一來,這樣不如融資戶 股票繼續持有,直接以普通戶10成資金購買市場上股票即可,如此還可減少交易手續費、證券交易稅等(例如融資戶賣100張股票給普通戶,亦即普通戶以10成資金收下100張股票 ,融資戶因此取回40張股票資金,在股價不變的前提下,融資戶可再用這40張股票資金,買入100張股票,總體增加100張股票,如此操作實不如直接以一般戶10成資金買入100張 股票即可,不但可減少稅費成本,又可避免股價變高,取得股數變少的風險)。遑論被告又是以高買低賣相對成交,如 此的資金缺口顯然更大,益見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㈤被告另辯稱:伊下單幾乎都在五檔揭示之價量範圍內,沒有要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價格之意圖云云。惟「高價」之認定應專注在行為人委託買入股票之特定時點,該股票市場價格之「相對高價」為何,只要足以藉由股價揭示而引誘市場投資人競價追高或不壓低殺出之價格,即屬「高價」。以漲停價委託買入固毋庸論,即以高於前一盤揭示成交價之價格或任何足以「維持股價不墜」「護盤」之價格委託買進,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高價」。至於行為 人以漲停價或以高於前盤揭示成交價、但在最佳五檔範圍內之「高價」委託買進,其意圖究係法所不罰之「為優先成交」,或係為法所禁止之「為操縱股價」,則屬行為人主觀意圖問題,並非謂只要是在最佳五檔揭示範圍內之委買價格,即非屬「高價」,否則無異承認炒股者得以「較前盤成交價稍高」之價格分拆多筆委託買進,引誘投資人競價成交而逐步墊高股價,但仍得以逸脫「以連續高買炒股」之禁止規範(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判決、99年度金上訴第5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辯稱伊下單幾乎都在五檔揭 示之價量範圍內,沒有要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價格之意圖云云,即與前開判決意旨不符,自無足採信。 ㈥復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 款,於95年修正前原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並無以有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之虞為要件之規定,但股票市場買低賣高以求利,是上開行為仍應以其行為因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為要件。故如行為人主觀上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客觀上,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秩序之危險及可能,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論行為人是否因而獲得炒作股價之利益,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 炒作罪。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均屬之。是行為人連續多次之拉抬及壓低交易價格行為,自應予以綜合觀察。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股市交易價格及秩序之認識,甚至基於各種特定目的,舉如避免供擔保之股票價格滑落致遭斷頭,或為締造公司經營榮景以招徠投資等,而以上開交易手段操縱,縱另有其操縱股價之反射利益,但其欠缺法律依據而以拉高倒貨、殺低進貨之手段,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則無二致,應認亦屬上開規定所禁止之高買證券違法炒作行為。另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行為,如有違反即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相關規定處罰,即所謂之 「沖洗買賣」或「相對成交」條款,係禁止行為人以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之操縱手法操縱股價,與其買賣之價格未必有絕對關係。此與同條項第4 款規定,禁止「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市場稱之為「炒作股價」條款不同。而「相對成交」的行為,又稱為「沖洗買賣」,係指行為人利用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股票,以其本人的名義,或借用人頭戶的他人名義開設二個以上不同的帳戶,利用這些帳戶委託證券商就特定股票,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的價格及同一數量為相對買賣的情形,其雖然具有買賣形式,其實是同一投資人左進右出的買賣行為,實際上並無移轉證券所有權之行為。「相對成交」之行為之所以禁止,是因行為人藉此虛偽交易,反覆作價,虛構成交量值之紀錄,製造交易活絡假象,易使投資大眾對於證券市場交易實況產生錯誤判斷,利用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心理,達到人為操縱股價,進而從中獲利的目的。又行為人有否炒作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除可參考是否以高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外,亦可斟酌是否有沖洗性買賣之相對成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為佐證。而此種不合經濟效益之交易行為確可作為「意圖」炒作股票之有力證據。蓋此種在當盤撮合期間內同時或接連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股票之委託方式,在證券交易所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下,容易產生該盤撮合結果為買進自己或同集團成員委託賣出之股票之相對成交情形,無異於「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實際上持有該特定股票之總數並未變動,而在相對成交之下,如以當天該筆交易來計算,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需繳納手續費(買進及賣出各計算一次)及證券交易稅(賣方繳納)之額外不必要成本,倘一再反覆出現,甚至在同一交易日之密接時段內反覆為之,已違反一般投資常規(蓋同一投資人實無可能在同一時間內既看好該股前景而買進,竟又看壞而賣出,並額外支付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顯不合理,究其所為目的,無非想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引誘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進而遂其操縱、影響股價並從中獲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6號判決參照) 。又按,連續高價買入之認定,亦不因有無賣出股票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判決參照)。經查,禾昌公司於分析期間之股票因被告大量相對成交,致日平均週轉率由前月(108年1月22日起至同年2月21日止)之0.11%漲 至3.73%,日均成交量則由134仟股漲至4118仟股,增減差幅 高達2973.13%【(0000-000)/134=2973.13%】。相較同期間 同業(電子零組件)類股、大盤之日均成交量增減差幅僅分別為12.57%、6.81%,分析期間內之禾昌公司股票交易顯然 因被告知上述大量連續密集低賣高買、相對成交,以致過於活絡,背離同類股及市場大盤成交量至鉅。就價格之變化而言,禾昌公司股價於期初即108年2月22日收盤價僅為每股22.95元,但經被告於分析期間不斷「高買」、「低賣」拉抬 後,至108年3月22日收盤,股價已達每股36.8元,價格漲幅高達60.35%,遠高於同類股僅3.74%、市場大盤僅1.92%,背離同類股及市場大盤價格走勢高達20餘倍。而被告既已於前案因相同手法,而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衡諸被告之學識經歷,亦當知上開高買低賣、相對成交行為,有違犯證劵交易法之嫌,卻仍執意為之,顯見被告斯時違犯證券交易法之主觀故意、意圖均已具備。其雖事後於本署偵查中辯稱確信不違法,惟本案行為時,前案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尚未判決,被告何以確信?況被告上開大量連續密集之低賣高買、相對成交,除無端耗費證券交易稅及交易手續費外,完全不會產生任何經濟上實質利益,係顯然不合理之變態交易(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號判決) ,自不因在分析期間內被告未將所炒作之股票賣出出清而有影響。是本案已足證被告違犯證券交易法之主觀故意、不法意圖均已該當,其辯詞為臨罪杜撰,不足採信。其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足堪認定。 ㈦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本質上即須有連續多數操縱行為之存在始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因之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為操縱股票價格之接續多次買賣股票動作,其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95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吳國精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5款,而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又被告係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至犯罪所得2035萬元亦請依法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韻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 1 項第 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 342 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或第 2 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20 條第 1 項、 第 2 項、第 15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者,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 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1:吳國精集團帳戶 編號 戶名 證券帳戶 營業員 交割銀行帳戶 1 吳國精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經國分公司(代碼9859)帳號0000000號帳戶 劉○美 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吳賴○珍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代碼1035)帳號589320號帳戶 楊○彬 台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賴○珍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經國分公司(代碼9859)帳號0000000號帳戶 劉○美 元大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百威林公司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代碼700V)帳號0000000號帳戶 王○如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 波克夏公司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代碼700V)帳號0000000號帳戶 王○如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6 友縳公司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代碼700V)帳號0000000號帳戶 王○如 兆豐銀行竹科竹村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7 邱○華 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代碼779v)帳號239292號帳戶 朱○中 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賴○甄 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代碼779v)帳號239263號帳戶 朱○中 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翔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代碼700V)帳號194060號帳戶 王○如 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陳○惠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代碼1035)帳號687358號帳戶 楊○彬 台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彭○上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代碼1035)帳號0000000號帳戶 楊○彬 台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彭○權 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代碼1035)帳號0000000號帳戶 楊○彬 台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2: 吳國精集團交易明細表 股票代號: 6158禾昌 期間: 0000000 至 0000000 資料來源: 等價成交系統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吳賴○珍 000000 00.00 000 000 0 賴○甄 239263 23.95 11 71 23.8 21 23.55 1 24.05 150 24.25 3 24 1 23.65 33 24.35 95 23.9 7 24.2 42 24.3 7 百威林投資 0000000 00.00 000 000 邱○華 239292 23.9 4 -17 24.25 11 24.05 150 24 38 23.85 2 23.95 2 24.15 5 24.1 10 24.3 61 小計 818 20.00 000 00.37 354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吳國精 0000000 00.00 00 000 27.25 23 27.15 37 27.3 63 27.1 93 27.2 40 27.35 28 27.45 9 27.4 71 27.05 7 27 89 賴○甄 239263 24.5 520 0 25.8 21 26.95 30 24.9 20 26.3 46 26.65 40 26.45 30 26.4 28 27.3 39 24.95 18 25.35 7 26.05 14 25.6 32 20 24.8 70 26.75 8 26.5 30 27.1 40 25.55 38 25.85 73 26.6 76 25.95 15 25.4 35 20 24.6 24 27.05 60 27.35 30 25.2 66 25 10 26.1 10 26.9 6 27.4 20 27.25 10 24.7 40 26.7 45 26.55 6 27 49 百威林投資 0000000 00.75 3 100 26.8 53 26.9 7 26.5 1 26.6 32 25.5 300 26.55 25 26.85 9 26.7 18 27 17 26.95 35 邱○華 239292 25.05 7 0 25.6 12 25.35 6 27.5 16 24.85 2 24.95 5 25.1 7 25.2 26 25.65 16 26.95 26 26.85 29 26.55 2 26.6 11 25.3 7 25.7 27 25.75 7 24.5 550 24.8 2 25 23 25.55 6 26 29 27 155 25.95 40 27.3 36 25.15 1 26.15 2 26.2 20 26.8 25 26.9 41 25.9 25 27.4 11 27.2 24 26.65 13 25.85 2 25.5 272 26.5 6 26.75 75 26.7 43 25.8 23 24.9 14 小計 2445 28.00 0000 00.45 600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賴○甄 239263 26.0 00 -000 27.55 10 27.4 50 27.00 00 000 27.5 10 26.35 12 26.8 18 26.25 31 26.4 20 27 20 47 27.35 8 26.2 40 26.5 20 27.3 17 26.65 40 26.85 1 6 27.2 30 26.3 29 26.45 17 27.05 31 26.9 4 26.95 30 19 27.25 2 27.1 23 百威林投資 0000000 00.00 000 000 邱○華 239292 26.00 00 -000 26.9 11 14 27.7 15 26.85 12 27.15 183 27.25 21 26.6 15 26.8 5 26.35 54 26.7 28 47 27.05 7 26.95 28 2 27.8 14 27.3 49 27.2 20 26.65 9 27 33 55 27.65 4 27.4 4 27.35 90 26.4 13 26.5 71 小計 874 16.0 0000 00.34 -126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波克夏科技 000000 00.00 000 000 28.05 266 陳○翔 000000 00.3 40 100 29.2 11 29.15 42 29.25 7 吳國精 0000000 29.8 35 500 30 5 29.85 23 29.7 50 29.9 76 29.95 22 29.2 31 29.4 16 29.5 50 29.6 20 29.25 30 29.35 15 29.65 45 29.45 13 29.3 8 29.1 1 29.75 18 29.15 3 29.55 39 賴○甄 239263 28.00 0 000 -000 27.95 20 28.65 25 27.8 500 28 25 9 28.2 5 28.5 10 29.8 65 28.3 4 28.55 20 29 75 29.05 20 28.6 35 28.8 5 29.1 21 29.85 6 28.1 5 28.15 22 28.95 15 29.9 1 29.95 8 29.15 44 30 90 29.75 7 30.2 80 27.9 44 邱○華 239292 28.00 000 -000 28.8 57 28.35 2 29 16 29.4 8 28 1 29.3 6 28.95 16 28.05 2 27.9 167 27.8 500 28.55 18 28.5 31 29.8 13 28.7 10 28.75 23 30 90 30.2 79 27.85 42 28.45 16 29.95 35 28.9 5 29.75 9 28.6 55 29.15 27 29.1 4 30.1 1 27.95 270 28.4 4 小計 2344 28.00 0000 00.81 535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波克夏科技 000000 00.25 1 500 29.2 499 吳國精 0000000 00.5 16 277 30.65 26 30.85 71 30.55 4 30.9 35 30.25 4 30.35 8 30.75 15 30.3 8 30.4 15 30.8 21 30.7 33 30.6 21 吳賴○珍 0000000 31.00 00 000 30.95 55 31.1 30 30.7 5 30.85 20 31.3 40 30.75 13 31.25 10 31.4 40 31.2 40 30.8 37 30.9 136 31.5 40 31.05 5 31.15 50 31 71 31.35 21 賴○甄 239263 29.0 000 000 30.35 5 30.6 24 30 50 30.85 36 30.25 14 29.8 30 30.75 14 30.5 38 29.45 3 29.5 15 30.65 30 30.7 1 29.55 10 30.45 2 30.4 15 29.75 9 29.4 21 30.8 22 31 3 30.9 15 30.95 2 邱○華 239292 29.9 21 159 30.3 45 29.2 250 30.6 5 30.5 9 30.9 38 30.65 1 30.7 35 30.2 15 30.15 16 30.55 1 30.95 16 30.1 51 30.25 14 30.8 24 29.95 44 30 27 30.85 30 30.05 17 小計 2178 38.27 500 8.79 1678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吳賴○珍 0000000 30.55 42 76 32.25 15 31.7 35 32.35 5 31 5 30 30.75 12 31.4 10 31.95 2 30.85 1 47 30.5 86 31.05 14 10 31.35 48 32.4 5 31.2 10 30.65 161 31.85 78 32.3 25 31.1 1 31.55 28 31.65 10 32.15 5 32.5 40 30.9 24 30.7 10 31.3 12 31.5 85 31.75 11 31.25 11 31.45 20 31.6 20 31.8 22 30.95 10 23 30.8 46 30.45 10 31.15 5 31.9 49 32 29 32.1 10 32.2 65 30.6 67 小計 665 14.00 000 00 00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吳國精 0000000 30.0 00 -000 31.5 15 31.4 5 20 31.05 5 30.9 10 31.35 10 30.65 10 30.4 18 31 5 30.85 5 30.75 5 30.5 60 31.2 10 5 30.45 22 31.25 9 40 31.3 5 30.55 40 31.45 10 31.55 15 吳賴○珍 0000000 30.6 65 176 31.05 20 30.45 4 31.3 59 31.15 22 30.95 9 30.65 60 30.8 12 10 31.25 24 31.2 34 30.85 12 30.75 3 10 30.5 10 30.7 8 145 31.1 56 31 50 31.4 100 30.9 3 10 31.35 70 賴○甄 239263 31.8 10 134 31.35 10 32 30 31.45 10 31.9 20 31.4 10 31.85 4 31.3 2 31.95 38 邱○華 239292 31.7 39 150 31.9 13 31.8 10 31.5 25 31.75 25 31.95 2 31.6 1 31.4 7 31.65 19 31.45 9 小計 849 17.00 000 00.14 274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友縳投資 207740 33.7 10 751 33.15 27 32.4 4 33.9 18 33.45 11 33.4 17 33.95 15 32.85 34 32.8 41 34.05 17 33.65 42 33.6 46 33.8 14 33.5 73 33.05 21 32.75 11 33.25 11 33.55 26 32.7 68 33.75 37 33.3 68 33.85 12 34 42 34.1 3 32.55 10 32.6 29 33.2 44 吳國精 0000000 00 00 -0000 33.75 50 33.4 50 33.8 50 33.5 50 33.05 50 31.5 700 賴○甄 239263 33.65 10 57 33.55 2 33.6 5 33.3 25 33.2 1 33.35 13 33.25 1 邱○華 239292 00 00 00 33.8 6 33.3 17 33.25 8 33.05 18 32.6 10 33.6 9 小計 888 13.00 0000 00.72 -112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友縳投資 207740 34.00 00 000 35.1 24 35.5 52 35 47 35.2 48 35.7 19 34.85 16 35.6 20 35.85 16 34.65 6 35.25 20 35.45 78 35.9 22 35.8 21 34.6 9 34.9 10 35.4 28 35.75 29 34.7 6 35.35 23 34.8 20 35.65 4 吳國精 0000000 35.1 19 621 35.9 25 35.3 15 35.35 25 35.4 24 34.9 4 35.7 51 35.45 55 35.6 80 35.85 10 34.95 11 35 5 35.05 24 35.65 50 35.8 42 35.15 8 35.5 107 35.55 40 35.75 19 35.2 7 吳賴○珍 0000000 34.00 00 00 -0 33.9 14 34.4 4 10 34.7 23 34.65 21 34.5 10 38 34.05 9 50 33.8 10 34.8 2 34.2 5 34 16 50 33.85 2 34.45 13 34.1 5 30 34.55 16 33.95 15 10 34.3 9 34.6 48 34.75 3 34.25 12 賴○甄 000000 00.5 10 24 35.45 7 35.6 5 35.55 1 35.65 1 小計 1422 23.64 253 4.21 1169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友縳投資 207740 36.00 00 000 36.45 6 36.15 2 35.55 8 36.5 13 36.7 61 36.9 20 35.35 6 36.65 37 36.75 30 37.05 13 36.2 4 35.4 32 35.45 18 35.5 18 36.35 6 35.95 16 36 11 35.2 6 35.7 13 35.8 25 36.85 38 36.8 30 37.15 8 36.4 10 35.6 6 36.95 19 37 70 35.9 2 吳國精 0000000 36.00 00 -000 35.85 9 20 35.8 2 10 36.4 6 36.35 20 36.3 22 36.5 20 36.2 163 36.05 17 36.15 34 35.95 23 28 35.9 2 45 36.1 51 00 00 000 36.25 29 賴○甄 239260 00.00 00 -00 35.6 40 9 35.7 10 35.35 10 35.8 10 36.45 51 36.6 3 35.75 10 35.4 22 35.65 3 35 40 35.95 1 邱○華 239292 36.5 17 -72 36.55 18 35.3 21 35.1 35 36.4 1 35.15 7 35.35 53 36.6 10 36.25 1 35.25 11 35.4 4 36.35 9 36.65 10 35.05 1 36.45 11 35.2 17 小計 000 00 000 00.66 -78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友縳投資 207740 36.2 21 407 35.45 11 36 23 35.5 25 35.2 5 36.35 33 36.25 5 35.95 10 35.55 4 35.9 16 36.4 12 36.05 4 35.3 8 36.15 39 35.85 10 36.1 150 35.8 13 35.4 6 35.6 12 吳國精 0000000 35.8 48 316 35.65 22 35.35 14 35.85 10 35.45 3 34.9 2 35 11 35.4 14 35.5 29 35.6 37 35.25 15 35.15 5 35.1 5 35.55 2 35.7 10 35.2 39 35.75 50 賴○甄 239263 35.6 10 80 35.75 15 35.5 10 35.9 10 35.8 5 35.95 5 36 25 邱○華 239290 00.05 4 112 35.8 7 35.75 10 35.4 15 36.35 4 36.2 5 35.35 15 36.15 3 35.7 3 35.6 22 35.5 11 35.65 13 小計 915 32.00 0 0 000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波克夏科技 216113 00 000 000 35.9 15 35.95 60 35.85 15 35.6 55 35.65 10 35.8 5 35.5 5 35.7 15 友縳投資 207740 37.00 00 000 36.65 6 36.95 30 37.1 59 36.85 10 36.55 9 37.3 41 37.25 9 37.4 9 36.5 3 36.9 19 37 68 36.8 19 36.6 24 36.7 12 37.2 46 吳國精 0000000 00 00 000 36.05 30 35.95 17 35.9 34 35.7 8 35.75 2 吳賴○珍 0000000 06.2 28 162 37.1 5 36.05 5 36.55 8 36.15 10 36.3 30 36.45 10 36.7 4 36.5 3 36.25 4 37 5 36.1 40 36.4 10 小計 1238 42.00 0 0 0000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陳○翔 194000 06.55 3 568 36.9 33 36.6 27 36.4 14 36.3 7 36.8 26 36.45 4 36.85 7 36.75 16 36.7 399 36.5 15 36.25 12 36.65 5 賴○甄 239263 36.85 4 25 37.55 2 37 4 37.8 5 36.65 1 37.4 6 37.45 1 36.9 2 百威林投資 0000000 36.00 00 -000 37.3 5 36.5 112 37.35 3 37.65 8 36.65 13 36.8 28 36.6 36 37.1 10 36.7 2 381 37 15 37.4 16 36.85 3 37.55 4 36.75 3 37.15 15 36.55 43 邱○華 000000 00.4 20 20 小計 618 26.8 705 30.58 -87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友縳投資 207740 35.00 00 000 35.9 57 35.7 13 36 109 35.8 27 36.35 15 35.95 29 35.75 13 36.45 2 35.6 2 35.65 2 彭○上 000000 00.0 000 000 賴○甄 000000 00.5 2 12 36.00 000 000 36.45 9 36.3 1 彭○權 000000 00.0 000 000 邱○華 000000 00.15 10 15 36 1 36.3 1 36.05 3 陳○惠 000000 00.0 000 -000 小計 1209 49.00 000 00.55 325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友縳投資 207740 36.35 2 194 36.5 11 36.6 30 36.75 9 37 100 36.4 26 36.3 3 36.65 13 吳賴○珍 000000 00 000 000 0 小計 551 20.00 000 00.36 194 日期 姓名 帳號 價格 買進(張) 占當日成交量% 賣出(張) 占當日成交量% 買賣超張數 0000000 吳賴○珍 000000 00.1 20 160 38.15 49 38.2 65 38.25 26 小計 160 11.00 0 0 000 合計 00000 00.00 00000 00.87 附表3: 吳國精集團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 日期 成交買進 成交賣出 累積買賣超 收市價 漲跌幅 當日成交量 成交量 百分比 成交量 百分比 0000000 000 00.00 000 00.00 000 00.2 9.8 4,079 0000000 0,547 29.61 1,845 21.45 1,036 27.4 8.73 8,602 0000000 0,544 30.67 1,809 21.81 1,645 30.1 8.86 8,294 0000000 0,198 38.63 500 8.79 3,343 31.5 4.65 5,690 0000000 0,424 23.68 253 4.21 5,786 36 5.41 6,014 0000000 000 00.36 0 0 6,624 35.6 0 2,827 0000000 0,238 42.77 1 0.03 7,861 37 3.93 2,894 0000000 000 00.8 705 30.58 7,774 36.05 -2.56 2,305 0000000 0,209 49.00 000 00.55 8,099 35.8 -0.69 2,418 0000000 000 00.00 000 00.36 8,293 37 3.35 2,672 附表4: 日期 投資人 委託、成交情形 成交價格 變化情形 成交量佔該時段比重 價格 變化 影響檔數 0000000 賴○甄 於09:01:24:00至09:01:30:49以24元至24元,委託賣出4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1:25:67至09:01:30:69成交40仟股。 25.95→ 25.40 ↓11 88.89 賴○甄 於09:01:35:89以24元,委託賣出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1:40:73成交20仟股。 25.80→ 25.20 ↓12 66.67 賴○甄 於09:01:49:22以25元,委託賣出36仟股,前述委託於09:01:50:77成交36仟股。 25.40→ 25.20 ↓4 92.31 賴○甄 於09:10:33:06至09:10:42:46以24.9元至24元,委託賣出58仟股,前述委託於09:10:33:49至09:10:43:53成交58仟股。 25.00→ 24.80 ↓4 93.55 邱○華 於09:11:23:74至09:11:28:14以24.5元至24.5元,委託賣出50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1:28:70成交500仟股。 24.65→ 24.50 ↓3 100.00 賴○甄 於09:19:51:19至09:19:58:74以25.55元至25.6元,委託買進4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9:56:13至09:20:01:15成交39仟股。 25.40→ 25.60 ↑4 97.50 邱○華 於09:26:12:10以26.1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26:13:24成交2仟股。 26.00→ 26.15 ↑3 100.00 百威林投資 於10:27:10:51至10:27:39:05以27元至26.85元,委託賣出80仟股,前述委託於10:27:25:35至10:27:40:39成交54仟股。 27.00→ 26.85 ↓3 93.10 0000000 賴○甄,邱○華 於09:02:14:01至09:02:14:43以27.15元至27.15元,委託賣出30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2:15:75成交300仟股。 27.35→ 27.15 ↓4 99.67 賴○甄 於09:06:57:94至09:07:03:72以26.7元至26.65元,委託賣出3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7:02:09至09:07:07:10成交22仟股。 26.80→ 26.65 ↓3 100.00 賴○甄 於09:21:59:91至09:22:04:19以27.1元至27.15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22:01:13至09:22:06:15成交20仟股。 27.00→ 27.15 ↑3 95.24 邱○華 於09:23:42:56至09:23:54:82以27.25元至27.35元,委託買進40仟股,前述委託於09:23:46:96至09:23:56:98成交39仟股。 27.20→ 27.35 ↑3 100.00 0000000 賴○甄,邱○華 於09:23:33:54至09:23:46:78以28元至27.9元,委託賣出179仟股,前述委託於09:23:37:05至09:23:47:05成交179仟股。 28.05→ 27.90 ↓3 99.44 賴○甄 於09:27:41:16至09:27:45:61以28.1元至28.15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09:27:42:70至09:27:47:71成交15仟股。 28.00→ 28.15 ↑3 100.00 吳國精 於11:17:20:05以29.7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1:17:23:44成交2仟股。 29.60→ 29.75 ↑3 100.00 賴○甄,邱○華 於11:30:03:07至11:30:10:72以29.9元至30元,委託買進61仟股,前述委託於11:30:07:00至11:30:12:02成交61仟股。 29.85→ 30.00 ↑3 100.00 賴○甄 於12:21:03:14至12:21:10:22以29.75元至29.8元,委託買進27仟股,前述委託於12:21:06:66至12:21:11:68成交27仟股。 29.65→ 29.80 ↑3 100.00 0000000 賴○甄 於09:10:25:94以29.2元,委託賣出25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0:28:08成交250仟股。 29.35→ 29.20 ↓3 99.60 賴○甄 於09:16:38:31至09:16:43:38以29.75元至29.8元,委託買進4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6:39:97至09:16:44:99成交30仟股。 29.55→ 29.80 ↑5 78.95 邱○華 於10:11:09:17至10:11:19:56以30.2元至30.3元,委託買進68仟股,前述委託於10:11:10:16至10:11:20:20成交67仟股。 30.15→ 30.30 ↑3 100.00 賴○甄 於10:17:22:31至10:17:31:63以30.35元至30.4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0:17:27:02至10:17:32:03成交19仟股。 30.25→ 30.40 ↑3 100.00 邱○華 於10:19:37:81至10:19:46:16以30.7元至30.8元,委託買進26仟股,前述委託於10:19:42:62至10:19:47:64成交26仟股。 30.65→ 30.80 ↑3 96.30 邱○華 於10:19:57:98至10:20:11:28以30.9元至30.95元,委託買進55仟股,前述委託於10:20:02:70至10:20:12:75成交55仟股。 30.80→ 30.95 ↑3 87.30 賴○甄 於10:24:00:87至10:24:13:18以30.75元至31元,委託買進7仟股,前述委託於10:24:04:08至10:24:14:10成交7仟股。 30.50→ 30.80 ↑6 100.00 賴○甄 於13:06:41:52至13:06:46:57以31元至31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3:06:44:07至13:06:49:09成交2仟股。 30.75→ 30.90 ↑3 66.67 0000000 吳賴○珍 於09:14:23:37至09:14:31:25以30.95元至30.8元,委託賣出8仟股,前述委託於09:14:24:81至09:14:34:84成交7仟股。 31.05→ 30.80 ↓5 100.00 吳賴○珍 於09:14:40:59以30.65元,委託賣出3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4:44:87成交30仟股。 30.80→ 30.65 ↓3 85.71 吳賴○珍 於09:24:22:97以31.4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24:27:66成交10仟股。 31.20→ 31.35 ↑3 100.00 吳賴○珍 於09:37:18:08至09:37:25:14以31.6元至31.7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09:37:21:00至09:37:26:02成交12仟股。 31.55→ 31.70 ↑3 100.00 0000000 吳國精 於09:03:02:33以30.4元,委託賣出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3:06:17成交20仟股。 31.40→ 31.25 ↓3 100.00 吳國精 於09:03:52:45至09:04:16:04以31.05元至30.75元,委託賣出25仟股,前述委託於09:03:57:00至09:04:17:04成交20仟股。 31.10→ 30.75 ↓7 100.00 吳賴○珍 於09:05:41:83以30.7元,委託賣出5仟股,前述委託於09:05:42:28成交5仟股。 30.90→ 30.75 ↓3 100.00 吳賴○珍 於09:06:38:28以30.7元,委託賣出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6:42:45成交13仟股。 30.85→ 30.70 ↓3 100.00 吳賴○珍 於09:07:39:20以30.5元,委託賣出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7:42:61成交10仟股。 30.65→ 30.50 ↓3 100.00 吳國精 於09:09:34:43至09:09:47:44以30.55元至30.5元,委託賣出8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38:16至09:09:48:20成交64仟股。 30.65→ 30.50 ↓3 100.00 吳賴○珍 於09:14:28:48至09:14:38:71以31.15元至31.25元,委託買進6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4:29:89至09:14:39:91成交25仟股。 31.10→ 31.25 ↑3 92.59 吳賴○珍 於09:16:12:56至09:16:24:75以31.15元至31.25元,委託買進3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6:15:19至09:16:25:21成交29仟股。 31.10→ 31.25 ↑3 100.00 賴○甄 於09:50:26:62至09:50:44:50以31.3元至31.45元,委託買進32仟股,前述委託於09:50:29:51至09:50:44:57成交32仟股。 31.20→ 31.45 ↑5 100.00 邱○華 於10:01:52:66以31.65元,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10:01:52:68成交13仟股。 31.50→ 31.65 ↑3 100.00 邱○華 於10:02:23:14至10:02:34:31以31.6元至31.75元,委託買進65仟股,前述委託於10:02:27:82至10:02:37:86成交27仟股。 31.50→ 31.75 ↑5 100.00 賴○甄 於10:04:14:75以31.8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0:04:18:85成交2仟股。 31.55→ 31.80 ↑5 100.00 0000000 友縳投資 於09:07:54:50以32.85元,委託買進34仟股,前述委託於09:07:57:70成交34仟股。 32.60→ 32.85 ↑5 87.18 友縳投資 於09:14:33:95以33.4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4:34:92成交10仟股。 33.25→ 33.40 ↑3 83.33 友縳投資 於09:15:42:87以33.85元,委託買進23仟股,前述委託於09:15:45:12成交23仟股。 33.45→ 33.60 ↑3 67.65 吳國精 於09:17:35:89以28.75元,委託賣出5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7:40:45成交50仟股。 33.80→ 33.40 ↓8 100.00 賴○甄 於09:19:33:28以35.0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19:36:00成交5仟股。 33.50→ 33.65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24:09:59以33.6元,委託買進8仟股,前述委託於09:24:12:71成交8仟股。 33.45→ 33.60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11:11:35:09至11:11:48:86以33.15元至33.3元,委託買進59仟股,前述委託於11:11:37:39至11:11:52:45成交58仟股。 33.10→ 33.30 ↑4 98.31 友縳投資 於11:28:40:31以33.6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1:28:42:06成交2仟股。 33.40→ 33.60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12:08:33:76至12:08:45:03以33.95元至34.05元,委託買進30仟股,前述委託於12:08:37:96至12:08:48:05成交29仟股。 33.80→ 34.05 ↑5 100.00 友縳投資 於12:16:10:56至12:16:17:15以33.85元至33.9元,委託買進11仟股,前述委託於12:16:15:35至12:16:20:36成交11仟股。 33.75→ 33.90 ↑3 91.67 友縳投資 於13:21:46:09至13:21:52:07以34元至34.1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1:48:34至13:21:53:36成交13仟股。 33.80→ 34.10 ↑6 92.86 0000000 吳賴○珍 於09:17:23:36至09:17:35:09以34.3元至34.45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09:17:25:07至09:17:35:10成交13仟股。 34.25→ 34.45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25:09:79至09:25:26:78以34.6元至34.8元,委託買進29仟股,前述委託於09:25:12:28至09:25:27:32成交29仟股。 34.50→ 34.80 ↑6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25:37:64以34.85元,委託買進8仟股,前述委託於09:25:42:37成交8仟股。 34.60→ 34.80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25:51:77以34.8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25:52:40成交10仟股。 34.60→ 34.85 ↑5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26:29:21至09:26:42:36以34.85元至34.95元,委託買進31仟股,前述委託於09:26:32:52至09:26:42:54成交25仟股。 34.80→ 34.95 ↑3 75.76 友縳投資 於09:28:24:91至09:28:35:95以35.4元至35.5元,委託買進57仟股,前述委託於09:28:27:85至09:28:37:90成交57仟股。 35.30→ 35.45 ↑3 91.94 友縳投資 於09:40:07:38以35.2元,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09:40:11:19成交12仟股。 35.00→ 35.20 ↑4 92.31 友縳投資 於09:40:39:47至09:40:50:68以35.45元至35.6元,委託買進1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0:41:30至09:40:51:34成交114仟股。 35.35→ 35.60 ↑5 95.00 友縳投資 於10:56:31:95以35.8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0:56:32:92成交10仟股。 35.70→ 35.85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11:20:40:69至11:21:00:81以35.7元至35.9元,委託買進35仟股,前述委託於11:20:44:37至11:21:04:45成交35仟股。 35.65→ 35.90 ↑5 100.00 賴○甄 於12:39:38:79至12:39:47:76以35.5元至35.6元,委託買進16仟股,前述委託於12:39:41:74至12:39:51:78成交16仟股。 35.45→ 35.60 ↑3 100.00 0000000 友縳投資 於09:05:10:22至09:05:15:44以36.65元至36.65元,委託買進21仟股,前述委託於09:05:11:99至09:05:17:00成交21仟股。 36.50→ 36.65 ↑3 95.45 友縳投資 於09:06:35:81至09:06:41:36以36.85元至36.85元,委託買進6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6:37:24至09:06:42:25成交52仟股。 36.65→ 36.85 ↑4 98.11 友縳投資 於09:06:58:15以36.9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7:02:31成交10仟股。 36.65→ 36.80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07:07:95以36.9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7:12:34成交10仟股。 36.70→ 36.85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09:07:11至09:09:13:54以36.8元至36.9元,委託買進4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07:82至09:09:17:87成交40仟股。 36.75→ 36.90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09:23:57至09:09:32:89以36.95元至37元,委託買進89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27:92至09:09:32:94成交89仟股。 36.80→ 37.00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09:39:45至09:09:46:58以37.1元至37.15元,委託買進21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42:98至09:09:48:00成交21仟股。 37.00→ 37.15 ↑3 80.77 友縳投資 於09:32:16:07至09:32:23:42以36.5元至36.55元,委託買進12仟股,前述委託於09:32:19:11至09:32:24:13成交12仟股。 36.30→ 36.55 ↑5 100.00 邱○華 於09:33:13:04至09:33:18:21以36.35元至36.4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33:14:33至09:33:19:34成交10仟股。 36.25→ 36.45 ↑4 100.00 賴○甄 於09:33:52:66以36.4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09:33:54:96成交3仟股。 36.30→ 36.45 ↑3 100.00 邱○華 於09:34:45:14至09:34:50:32以36.5元至36.5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34:50:08至09:34:55:09成交10仟股。 36.35→ 36.55 ↑4 100.00 吳國精 於09:40:46:14至09:40:50:10以36.35元至36.3元,委託賣出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0:46:38至09:40:51:39成交10仟股。 36.45→ 36.30 ↓3 100.00 吳國精 於09:51:53:55至09:52:03:15以36.15元至36元,委託賣出15仟股,前述委託於09:51:54:44至09:52:04:48成交15仟股。 36.20→ 36.00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54:03:26至09:54:30:50以35.9元至36.2元,委託買進14仟股,前述委託於09:54:05:59至09:54:30:64成交14仟股。 35.85→ 36.20 ↑7 100.00 邱○華 於10:20:13:58以35.35元,委託賣出22仟股,前述委託於10:20:17:55成交22仟股。 35.55→ 35.35 ↓4 95.65 邱○華 於10:24:04:50至10:24:26:20以35.3元至35.1元,委託賣出64仟股,前述委託於10:24:08:89至10:24:28:94成交64仟股。 35.35→ 35.10 ↓5 100.00 友縳投資 於10:26:21:47至10:26:28:13以35.2元至35.35元,委託買進12仟股,前述委託於10:26:24:27至10:26:29:28成交12仟股。 35.05→ 35.35 ↑6 100.00 友縳投資 於10:27:33:56至10:27:44:06以35.45元至35.55元,委託買進37仟股,前述委託於10:27:34:47至10:27:44:50成交35仟股。 35.40→ 35.55 ↑3 97.22 友縳投資 於10:27:49:54至10:27:58:73以35.6元至35.7元,委託買進17仟股,前述委託於10:27:54:53至10:27:59:54成交12仟股。 35.55→ 35.70 ↑3 92.31 友縳投資 於10:28:46:06至10:28:51:55以35.95元至36元,委託買進23仟股,前述委託於10:28:49:77至10:28:54:81成交21仟股。 35.80→ 36.00 ↑4 100.00 吳國精 於11:39:40:97至11:39:55:83以35.9元至36元,委託買進21仟股,前述委託於11:39:45:04至11:40:00:10成交21仟股。 35.85→ 36.00 ↑3 100.00 0000000 賴○甄 於09:03:05:90以36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03:06:06成交2仟股。 35.75→ 35.90 ↑3 100.00 賴○甄 於09:06:09:15以36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06:12:27成交5仟股。 35.25→ 35.50 ↑5 50.00 賴○甄 於09:06:29:47以36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6:32:33成交10仟股。 35.60→ 35.75 ↑3 100.00 賴○甄 於09:09:20:18至09:09:25:34以35.5元至35.6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23:00至09:09:28:01成交7仟股。 35.35→ 35.60 ↑5 100.00 賴○甄 於09:09:43:56以36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48:10成交3仟股。 35.50→ 35.90 ↑8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13:35:90以35.9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13:38:99成交5仟股。 35.60→ 35.90 ↑6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13:55:45至09:14:08:59以35.95元至36.1元,委託買進19仟股,前述委託於09:13:59:74至09:14:09:75成交16仟股。 35.85→ 36.10 ↑5 100.00 友縳投資,邱○華 於09:16:11:57至09:16:28:70以36.05元至36.2元,委託買進111仟股,前述委託於09:16:15:08至09:16:30:12成交111仟股。 35.85→ 36.20 ↑7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45:03:16至09:45:22:91以35.4元至35.6元,委託買進39仟股,前述委託於09:45:08:09至09:45:23:12成交38仟股。 35.30→ 35.60 ↑6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53:52:10至09:54:05:17以35.4元至35.5元,委託買進7仟股,前述委託於09:53:55:54至09:54:05:74成交7仟股。 35.20→ 35.50 ↑6 100.00 友縳投資 於11:08:45:23至11:08:49:43以35.2元至35.3元,委託買進7仟股,前述委託於11:08:45:98至11:08:51:03成交7仟股。 35.10→ 35.30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11:08:56:32至11:09:04:70以35.4元至35.45元,委託買進9仟股,前述委託於11:09:01:11至11:09:06:14成交9仟股。 35.10→ 35.45 ↑7 100.00 吳國精 於12:43:45:05至12:43:50:68以35.65元至35.7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2:43:47:94至12:43:53:13成交10仟股。 35.60→ 35.75 ↑3 100.00 吳國精 於12:55:08:09至12:55:20:94以35.7元至35.8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2:55:11:33至12:55:21:35成交10仟股。 35.55→ 35.80 ↑5 100.00 吳國精 於12:56:33:00至12:56:43:83以35.7元至35.8元,委託買進9仟股,前述委託於12:56:36:57至12:56:46:60成交9仟股。 35.60→ 35.80 ↑4 100.00 吳國精 於13:02:16:23至13:02:19:85以35.75元至35.8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13:02:17:91至13:02:22:93成交3仟股。 35.60→ 35.80 ↑4 100.00 吳國精 於13:18:03:24以35.5元,委託買進25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07:24成交25仟股。 35.35→ 35.50 ↑3 100.00 0000000 波克夏科技 於09:33:19:09至09:33:27:94以35.95元至36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33:23:91至09:33:28:93成交10仟股。 35.85→ 36.00 ↑3 100.00 波克夏科技 於09:46:58:98以36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47:03:00成交5仟股。 35.70→ 35.85 ↑3 100.00 波克夏科技 於09:58:09:50以36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58:10:99成交5仟股。 35.70→ 35.95 ↑5 100.00 波克夏科技 於10:37:21:53至10:37:28:77以36元至36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10:37:22:12至10:37:32:15成交15仟股。 35.70→ 35.95 ↑5 100.00 吳國精 於13:05:48:97以35.9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3:05:53:88成交10仟股。 35.75→ 35.90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13:14:54:86至13:15:14:71以36.5元至36.7元,委託買進56仟股,前述委託於13:14:56:50至13:15:16:56成交52仟股。 36.45→ 36.70 ↑5 89.66 友縳投資 於13:16:15:92至13:16:21:16以36.95元至36.95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3:16:16:73至13:16:21:74成交20仟股。 36.80→ 36.95 ↑3 90.91 友縳投資 於13:18:21:99以37.2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22:09成交5仟股。 37.00→ 37.20 ↑4 55.56 友縳投資 於13:18:31:08至13:18:36:56以37.3元至37.3元,委託買進18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32:12至13:18:37:13成交18仟股。 37.00→ 37.20 ↑4 75.00 友縳投資 於13:18:51:47至13:18:54:61以37.35元至37.35元,委託買進18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52:26至13:18:57:30成交18仟股。 37.10→ 37.35 ↑5 81.82 友縳投資 於13:19:46:26以37.25元,委託買進23仟股,前述委託於13:19:47:54成交23仟股。 37.00→ 37.20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13:19:52:88以37.35元,委託買進23仟股,前述委託於13:19:57:58成交23仟股。 37.05→ 37.35 ↑6 100.00 友縳投資 於13:22:44:93以37.3元,委託買進41仟股,前述委託於13:22:48:24成交41仟股。 37.00→ 37.30 ↑6 100.00 0000000 邱○華 於09:01:09:07以37.4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1:10:53成交20仟股。 37.15→ 37.40 ↑5 100.00 百威林投資 於09:01:58:64至09:02:05:42以37.65元至37.55元,委託賣出15仟股,前述委託於09:02:00:72至09:02:05:74成交10仟股。 37.80→ 37.55 ↓5 76.92 陳○翔 於10:41:05:55至10:42:11:16以36.45元至36.8元,委託買進57仟股,前述委託於10:41:08:02至10:42:13:27成交57仟股。 36.40→ 36.80 ↑8 98.28 陳○翔 於10:56:12:42至10:56:20:84以36.75元至36.85元,委託買進21仟股,前述委託於10:56:12:54至10:56:22:57成交21仟股。 36.70→ 36.85 ↑3 100.00 百威林投資 於11:48:17:85至11:48:24:40以36.7元至36.7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1:48:21:64至11:48:26:65成交5仟股。 36.50→ 36.75 ↑5 100.00 0000000 友縳投資 於09:07:06:16以36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09:07:07:18成交3仟股。 35.85→ 36.00 ↑3 100.00 邱○華 於09:10:17:99至09:10:23:61以36元至36.0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10:22:97至09:10:27:99成交4仟股。 35.90→ 36.05 ↑3 80.00 友縳投資,賴○甄 於09:11:53:64至09:12:07:88以36.45元至36.5元,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09:11:58:33至09:12:08:37成交11仟股。 36.15→ 36.50 ↑7 100.00 賴○甄 於09:12:22:03以36.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12:23:43成交2仟股。 36.30→ 36.45 ↑3 100.00 友縳投資 於09:32:26:47以36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09:32:28:86成交3仟股。 35.80→ 36.00 ↑4 100.00 友縳投資 於11:23:54:91以36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1:23:54:92成交5仟股。 35.85→ 36.00 ↑3 100.00 陳○惠 於13:25:26:59至13:25:54:50以32.45元至32.45元,委託賣出784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成交784仟股。 36.10→ 35.80 ↓6 91.27 0000000 友縳投資 於09:04:57:80至09:05:05:86以36.4元至36.5元,委託買進37仟股,前述委託於09:05:02:00至09:05:07:01成交37仟股。 36.35→ 36.50 ↑3 97.37 友縳投資 於13:24:07:06以36.75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09:78成交9仟股。 36.55→ 36.75 ↑4 90.00 友縳投資,吳賴○珍 於13:25:19:65至13:28:32:11以37元至39.35元,委託買進457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成交457仟股。 36.60→ 37.00 ↑8 90.32 附表5: 影響開盤價之委託交易 日 期 委託 時間 證券商 姓名 買賣 委託數量 委託 價格 前一日收盤價 0000000 0000000 土銀新竹 吳賴○珍 委買 164 25.2 22.95 0000000 0000000 元大新竹經國 吳國精 委賣 400 28.75 31.9 0000000 0000000 元大新竹經國 吳國精 委賣 300 28.75 31.9 附表6: 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 股票代號: 6158 禾昌 查核期間: 0000000 至 0000000 日期 成交 時間 成交數量 成交價 賣方投資人姓名 買方投資人姓名 當日成交量 0000000 0000000 000 00.45 吳賴○珍 吳賴○珍 4079.25 00000000 000 00.05 賴○甄 百威林投資 11.32% 00000000 000 00.05 邱○華 百威林投資 相對成交量 462 0000000 0000000 000 00.5 邱○華 百威林投資 8602.948 0000000 00 00 賴○甄 邱○華 3.27% 相對成交量 282 0000000 0000000 000 00.15 賴○甄 百威林投資 5170.79 0000000 000 00.15 邱○華 百威林投資 5.26% 相對成交量 272 0000000 0000000 000 00.95 邱○華 波克夏科技 8294.062 0000000 00 00.05 賴○甄 波克夏科技 5.77% 0000000 000 00.05 賴○甄 波克夏科技 相對成交量 479 0000000 0000000 000 00.2 賴○甄 波克夏科技 5690.531 0000000 00 00.2 邱○華 波克夏科技 8.48% 0000000 000 00.2 邱○華 波克夏科技 相對成交量 483 0000000 0000000 0 00.95 吳賴○珍 吳賴○珍 4529.178 0000000 0 00.05 吳賴○珍 吳賴○珍 0.04% 相對成交量 2 0000000 0000000 0 00.45 吳國精 吳賴○珍 4735.543 0000000 0 00 吳國精 吳賴○珍 0.27% 0000000 0 00.05 吳國精 吳賴○珍 0000000 0 00.2 吳國精 吳賴○珍 相對成交量 13 0000000 0000000 0 00.4 吳國精 友縳投資 6795.131 相對成交量 1 0.30% 0000000 0000000 0 00.95 吳賴○珍 吳賴○珍 6014.447 0000000 0 00.95 吳賴○珍 吳賴○珍 0.34% 0000000 0 00.05 吳賴○珍 吳賴○珍 0000000 0 00.1 吳賴○珍 吳賴○珍 相對成交量 21 0000000 0000000 0 00.95 吳國精 友縳投資 4693.558 0000000 0 00 吳國精 友縳投資 0.23% 00000000 0 00.45 賴○甄 友縳投資 00000000 0 00.6 賴○甄 友縳投資 00000000 0 00.7 賴○甄 友縳投資 00000000 0 00.95 賴○甄 友縳投資 相對成交量 11 0000000 0000000 0 00.4 百威林投資 邱○華 2305.653 0000000 0 00.55 百威林投資 賴○甄 16% 0000000 0 00.65 百威林投資 賴○甄 00000000 0 00.55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8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6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6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6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6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6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00000000 0 00.7 百威林投資 陳○翔 相對成交量 369 0000000 0000000 00 00.05 賴○甄 賴○甄 2418.32 00000000 000 00.8 陳○惠 彭○上 36.14% 00000000 00 00.8 陳○惠 彭○上 00000000 000 00.8 陳○惠 彭○權 相對成交量 874 0000000 00000000 000 00 吳賴○珍 吳賴○珍 2672.9 相對成交量 350 相對總成交量 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