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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5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依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智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1年2月(共2次)、1年3月(共2次)、1年5月、1年6月(共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共8次)、1年4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日 110年6月5日 110年6月19日 110年6月17日 110年5月30日至6月1日 110年5月31日至6月1日 110年6月6日 110年6月12日至15日 110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87、1573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95、13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 5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111年度金訴字105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5 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7日 112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 5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111年度金訴字105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5 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0號(編號1經判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73號(編號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75號(編號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 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2次)、1年2月(共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7日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1日 110年6月12日 110年6月11日至12日 110年6月11日至13日 110年6月25日 110年6月26日 110年6月27日 110年6月9日至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8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9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 3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6 號 112年度訴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3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6號 112年度訴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5月29日 112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18號(編號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54號(編號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7次) 有期徒刑1年、1年2月、1年3月、1年8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共3次)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8   千元 ⑤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   千元(共3次) ⑥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5日 110年5月24日至26日 110年5月28日 110年5月14日至20日 110年5月17日至20日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1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6日 110年5月16日至17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5月21日至30日 110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643、2644、2645、26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067、5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91、1992、19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6 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 55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8 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76 3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 55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8 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050號(編號7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682號(編號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7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5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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