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凡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凡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凡晴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6月28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㈡本件所涉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⒈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76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然依上開說明,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拘役50日,合併刑期為拘役220日,及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之總和,加計附表其餘未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總和,為拘役165日,均已逾120日,參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上列拘役120日,首先敘明。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②所示之犯行,均係違反保護令罪;如附表編號2、3①、4、5所示之犯行,均係竊盜罪,應認受刑人就違反保護令罪、竊盜罪等各類案件內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另上開違反保護令類案件、竊盜類案件,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其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對象或類別互異,罪質具有獨立性,自應另考其特性以定刑。
㈣再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於該表內表示無意見等情,有該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孫凡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竊盜 ①竊盜 ②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①拘役50日 ②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3月6日 ①111年12月19日 ②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82、2205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12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04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43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443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公務執行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①拘役20日 ②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2日 ①112年2月16日 ②112年2月27日 111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62、1113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偵字第11135號,應予補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52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112年度簡字第762號 112年度簡字第111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4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8月1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112年度簡字第762號 112年度簡字第1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33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12076號(編號5曾定應執行拘役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143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