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清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72、8166、8184、8201、9608、9629、9632、10857、12291、295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92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朱清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朱清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物品。
㈡、朱清華與羅國仲(本院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得如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之物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朱清華於警詢、偵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瑞花、蘇靜君、張雅淳、萬旻昕、許幃涵、廖明德、金麟軒、李韶倫、證人即被害人湯維婷、廖宏仁於警詢之證述。
㈢、就附表編號1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偵查報告書、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就附表編號2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就附表編號3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乙份、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0張;就附表編號4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遭竊商品清單翻拍照片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2張;就附表編號5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遭竊商品清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1張;就附表編號6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7張;就附表編號7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就附表編號8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就附表編號9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全家便利商店台中柳川店遭竊清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6張;就附表編號10部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乙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佐。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朱清華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朱清華、與同案被告羅國仲就附表編號4、6至10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朱清華就前開10次竊盜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朱清華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豐簡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4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各罪,均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朱清華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罪,堪認前案之執行尚未收矯治之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朱清華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素行非佳;又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個人所需,為滿足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權,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法益受損及生活不便,犯罪結果影響匪淺,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所為非是;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然未完全賠償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之高中肄業、從事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朱清華所犯各次竊盜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朱清華就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竊盜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均由被告朱清華獨自取得,業據被告朱清華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是上揭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朱清華各次犯行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就附表編號4所竊得之財物,由被告朱清華拿走威士忌1瓶;就附表編號6所竊得之財物,共有3瓶威士忌,被告朱清華拿走蘇格登威士忌1瓶,與同案被告羅國仲共同喝掉1瓶,另1瓶則由同案被告羅國仲取走;如附表編號7所竊得之財物,被告朱清華取走1瓶威士忌,另1瓶則由同案被告羅國仲取走;如附表編號8、9所竊得之財物,被告朱清華各取走蘇格登威士忌1瓶,另1瓶則均由同案被告羅國仲取走;如編號10所竊得之財物即大摩威士忌1瓶,被告朱清華與同案被告羅國仲一起喝掉等情,業據被告朱清華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是就此部分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則就被告朱清華所取得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朱清華各次犯行項下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至如附表編號6之雪莉桶蘇格蘭威士忌1瓶、附表編號10所示之大摩威士忌1瓶,既由被告朱清華與同案被告羅國仲共同飲用,其2人對於上開犯罪所得當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無法確認其等實際所分受之數額,自應以2分之1比例計算其等各別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就該竊得財物總額之半數,於被告朱清華所犯該次竊盜罪名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 竊得之物品 告訴人/被害人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朱清華 111年12月7日凌晨3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麗門市 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 蘇格登威士忌禮盒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430元】 張瑞花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禮盒壹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朱清華 111年10月23日凌晨0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後,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 軒尼詩VSOP威士忌3瓶(每瓶價值1700元)、藍牙耳機1組(價值1990,共值7090元) 蘇靜君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詩VSOP威士忌參瓶、藍牙耳機壹組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朱清華 111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金睿店 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 金門高粱酒2瓶(每瓶價值795元,共1590元) 張雅淳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酒貳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朱清華羅國仲 111年10月9日凌晨5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再福店 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其等2人徒步離開現場。 金門高粱酒(價值1290元)及威士忌(價值1400元)各1瓶 (共價值2690元) 萬旻昕 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朱清華 111年11月7日凌晨1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維樂門市 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離去現場而得手。 馬爹利白蘭地1瓶(價值1350元)、蘇格登威士忌3瓶(每瓶價值1380元)、約翰走路威士忌1瓶(價值1390元)、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650元,共價值8530元) 湯維婷 (被害人) 朱清華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馬爹利白蘭地壹瓶、蘇格登威士忌參瓶、約翰走路威士忌壹瓶、麥卡倫威士忌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朱清華羅國仲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福田二店 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朱清華搭乘羅國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雪莉桶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950元)、百富12年威士忌1瓶(價值1650元)、蘇格登威士忌1瓶(價值1380元,共價值3980元) 許幃涵 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雪莉桶蘇格蘭威士忌半瓶、蘇格登威士忌壹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朱清華羅國仲 111年12月19日晚間9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樹仔腳店 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以外套遮掩,得手後,朱清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羅國仲離開現場。 百富12年威士忌2瓶(每瓶價值1650元,共價值3300元) 廖明德 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百富12年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朱清華羅國仲 111年11月6日凌晨3時4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太平大道門市 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與羅國仲共同騎乘機車離開現場。 百富威士忌(價值1650元)、蘇格登威士忌(價值1380元)各1 瓶(共價值3030元) 廖宏仁 (被害人) 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朱清華羅國仲 111年12月10日凌晨1時22分許 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柳川店 由羅國仲支開店員,由朱清華徒手竊取右列物品,藏置於背包內,得手後,搭乘羅國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 蘇格登威士忌(價值1380元)、百富威士忌(價值1650元)各1瓶(共價值3030元) 金麟軒 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朱清華羅國仲 111年11月26日凌晨4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永春店 朱清華、羅國仲假意詢問李韶倫酒類價錢,趁李韶倫尋找包裝袋時,朱清華將右列物品自包裝盒取出,藏置於包包內,將店內優酪乳1瓶交由羅國仲放入包裝盒內,得手後,羅國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朱清華離開現場。 大摩威士忌1瓶(價值2499元) 李韶倫 朱清華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摩威士忌半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