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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昇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健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23號、112年度執字第2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健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健志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定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法定範圍,以免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致刑責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罰之社會功能。從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前述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黃健志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3至18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8至12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17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屬一般及加重詐欺取財(34罪)、一般洗錢(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1罪)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有所相似,犯罪時間在民國108年12月間至110年8月間,其中多數犯行均係網路賣買詐欺行為之態樣,有部分犯行集中於特定月份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考量受刑人函覆本院其對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陳述(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2月 (共3罪)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8月8日 110年4月10日 110年7月29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2401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2401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1.編號1至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2.編號1至1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8月12日 109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010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2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1567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簡字第946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15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71號   1.編號1至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2.編號1至1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7日 109年8月28日至 109年8月30日 109年3月22日、109年4月28日、109年5月17日、109年5月19日、109年5月22日、109年5月29日、 109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1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 字第2888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 字第106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1614號 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 第1614號 110年度訴字第1835號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3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1.編號9至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2.編號1至1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7日 109年5月8日    至109年5月31日  109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065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06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5號   1.編號9至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2.編號1至1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聲請書誤載為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共7罪) 有期徒刑4月 (共3罪)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7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25日、109年6月27日、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21日、109年7月28日、109年8月5日至109年8月13日 108年1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5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065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06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111年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110年度易字 第1257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6號   1.編號13至1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2.編號1至1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6月22日 109年10月15日 109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2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44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46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度簡字第711號 111年度易字第358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982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度簡字第711號 111年度易字第358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9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22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5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5號   編號1至1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  編號18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2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