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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雷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5、8、10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6、7、9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又附表編號3、4、6、7、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5、8、1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然於本案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其他犯罪,致該判決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符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仍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等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基於上開說明,依外部性界限及考量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迄今並未回覆意見等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2 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4日 110年4月26日 111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9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5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43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430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0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5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34號(臺中地檢111年執緝185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2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3日 111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30日 111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6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9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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