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光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光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光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光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3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63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41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18、13670、27608、311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35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10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735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7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2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3日 111年5月7日 111年2月3日 111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18、13670、27608、3116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18、13670、27608、31166號 臺中地檢11年度速偵字第22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111年度易字第171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1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3日 112年2月10日(撤回上訴) 112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383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14號 編 號 7 8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6日 111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5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70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7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4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70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17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1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