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尚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尚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尚珅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各該犯罪之犯意各別,犯罪之時、地及行為皆相異,係先後各自獨立之犯罪,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並斟酌受刑人表示「我現在有努力工作要繳罰金,希望刑度能定輕一點」之意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業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至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受刑人雖亦經本院處併科罰金,然觀諸聲請人聲請書,僅載明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是聲請人就併科罰金部分既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就此部分自不得依職權逕予為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尚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商業會計法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中旬 106年1至2月間 107年2、3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70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4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7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2754號 108年度訴字第2523號 108年度易字第2770號 判決日期 107/11/06 108/12/11 108/12/0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2754號 108年度訴字第2523號 108年度易字第27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12/11 108/12/11 109/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4號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1執更823 (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838號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1執更823 (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81號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1執更823 (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3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至12月間 105年9至10月間 106年1至2月間 105年11至12月間 105年9至1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63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0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9年度訴字第2670號 判決日期 109/03/23 109/03/23 110/10/0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8年度訴字第2749號 109年度訴字第26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4/13 109/04/13 110/1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02號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1執更823 (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654號 (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1執更823 (已執行完畢) 編號 7 8 罪名 稅捐稽徵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2罪) (聲請書漏未紀載併科罰金2萬元部分)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 105年9至10月間 106年1月、2月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564號 111年度易字第1564號 判決日期 111/10/28 111/10/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564號 111年度易字第15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12 111/1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號 (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聲請書漏未紀載併科罰金3萬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