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秉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3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7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09/17、 110/09/18(6次) 110/11/23、 110/11/24(6次) 110/11/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1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8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10/27 111/11/22 112/02/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1/30 112/01/03 112/06/26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3號 定刑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1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78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09/12至110/09/13、 110/09/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2/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07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