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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簡佩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建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第1965號、第2258號、112年度簡字第112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3/03 111/01/15 112年5月10日11時31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判決日期 112/06/17 112/09/07 112/10/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18 112/10/11 112/11/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30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078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26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04/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8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判決日期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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