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士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士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86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㈡惟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554裁定,與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379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8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4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