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凱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10號、113年度執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凱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迄今未獲回覆等情,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6日 111年3月6日 111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974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974號 112年度豐簡字 第5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6日 111年5月26日 112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974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974號 112年度豐簡字 第5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5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55號(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25日,以112執緝1456號發監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55號(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25日,以112執緝1456號發監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