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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建宇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家駿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16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 年度易字第158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家駿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4至15行「並竊取車內黑色背包1 個(下稱本案背包,未扣案,詳後述)」補充更正為「並竊取邱建興所有,放置在車內之黑色背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800 元〔未扣案〕,背包經尋獲後已由邱建興取回);證據增列「被告黃家駿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6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572 、5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次)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5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4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2 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被告於假釋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因而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 月3 日(下稱甲執行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9 年度投簡字第1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9 年6 年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上開甲執行案之殘刑2 月3 日於109 年9 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⒈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⒉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⒊其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邱建興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⒋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竊取之財物及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辦公室系統傢俱組裝、當時月入3 萬餘元、需扶養父母親、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竊得被害人之現金1,800 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之背包1 個經尋獲後,已由被害人取回,可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偵卷第9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613號
  被   告 黃家駿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號3樓
             之2
            (現另案在法務部○○○○○○○南
             投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駿前因施用毒品、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次)、6月
    、3月確定,經南投地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
    因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2
    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
    因假釋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因而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月3日
    (下稱甲執行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以109年
    度投簡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6年1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上開甲執行案之殘刑2月3日於109年
    9月29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0月26日上午6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前處,見邱建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貨車
    停放於上址處,竟徒手打開上開車輛之車門,並竊取車內黑
    色背包1個(下稱本案背包,未扣案,詳後述),得手後即
    離開現場,復自本案背包內將金額不詳之現金取出後,將本
    案背包棄置於臺中市○○區○○街00號前停放之機車坐墊上。嗣
    邱建興發現財物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家駿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建興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並有現場即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1份及本案背包棄置現
    場照片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前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累犯。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
    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
    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
    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
    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
    之犯罪所得,請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竊得之本案背包1個,業已由
    被害人自行尋回,此有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
    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至
    報告意旨認本案背包內另有小錢包1個(內裝有被害人身分
    證、駕照、健保卡、金融卡及提款卡等證件)遭竊,惟此部
    分為被告所否認,是此部分除被害人之單一指訴外,並無其
    他積極證據佐證,應認被告此部分罪嫌尚有不足,然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爰不另為不起
    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31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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