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建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第1965號、第2258號、112年度簡字第112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建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3/03 111/01/15 112年5月10日11時31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0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判決日期 112/06/17 112/09/07 112/10/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第112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18 112/10/11 112/11/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30號(112年度執緝字第2078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26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04/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8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判決日期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