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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國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王國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5月21日 112年4月28日(2次)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40、30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2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0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6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9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5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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