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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盈睿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承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承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此觀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自明。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各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經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6月間,時間間隔甚短;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承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02月22日 112年01月23日、112年01月30日(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69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11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5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3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74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24日 112年09月08日 112年08月0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33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74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09月06日 112年10月04日 113年0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43號    1.編號1—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58號定應執行拘役90日。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141號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5日 拘役40日(2罪) 犯罪日期   112年05月28日 112年04月17日、 112年06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5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54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581號 113年度簡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26日 113年0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581號 113年度簡字第7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03月20日 112年06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35號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40號。 2.應執行拘役6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8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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