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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5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品瑜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侑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侑倫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侑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對於同一判決,以其數個罪刑之宣告,而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檢察官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詐欺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依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之情形,並酌以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俾利被告自新等語(見本院卷附之刑事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狀),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侑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罰金刑部分非聲請範圍) 加重詐欺罪 共同販賣第3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1日至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5日 111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23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83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37號 111年度訴字第152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21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37號 111年度訴字第15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6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136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5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16號   編號1至10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8次 )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5日 111年5月17日至同月20日、111年5月22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6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27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50、28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2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250、280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1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執字第341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39號   編號1至10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02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0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112年度訴字第7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8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執字第3670號 苗栗地檢112年執字第367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25號   編號1至10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9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1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48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4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0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25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2302號 臺中地檢113年執字第2302號   編號1至10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11至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5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