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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皇君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卓茂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51號、113年度執字第16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茂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茂昌(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前揭法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先具狀表示尚有其他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等判決確定後再一起合併定執行刑,欲撤回向檢察官聲請定合併執行刑之聲請等語,有受刑人之民國114年1月23日、同年4月17日、同年6月11日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然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檢察官無待受刑人聲請即可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尚無因受刑人之意見而暫緩定應執行刑可言,是受刑人自無從撤回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又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所定應執行刑會形成將來與他案定刑時之內部界限,未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應受此部分之拘束,衡情應不致對受刑人造成將來定刑上之突襲,是應無使受刑人受有不利益之虞,併此敘明。

五、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均係持有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考量其犯罪時間之間隔,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參酌此等行為態樣及所展現之人格特質、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卓茂昌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初某日至112年2月21日間(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2月初某日及同年月6日之某時」,應予更正) 112年3月20日前某時至112年3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3月20日前不詳時間」,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7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1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4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3年11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7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4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4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5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5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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