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8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童士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56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020、29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A36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起訴範圍之說明:起訴書附表雖將告訴人A07、A08、A13、A15遭詐騙而匯款部分列入(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6、11、13),然並未記載提領人為被告A36,及其持何金融卡提領,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被告依指示「持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得手,並將領得之現金交付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受,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顯不相符,且告訴人A07、A08、A15遭詐騙而匯款部分係另案被告楊婉萍所提領,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90、12621號提起公訴;告訴人A13遭詐騙而匯款部分,因未能調得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而犯罪嫌疑不足,經臺中地檢署
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上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見偵2990卷第467至468頁;偵46560卷第479頁編號33;本院卷第449至467頁),是起訴書附表編號5、6、11、13部分顯屬誤載,且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5、6、11、13之記載(見本院卷第478頁),故此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合先敘明。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案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陳述,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其他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三、犯罪事實:
㈠A36(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紅標米酒」)自民國113年6、7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Telegram暱稱「公賣局」、「好運來」、「啊凱」、「啊平」、「飛翔」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A36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ㄧ所示時間,以各該附表一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2之1、13至29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1至12之1、13至29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至12之1、13至29所示之帳戶。嗣由A36依「啊凱」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12之1、13至29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編號1至12之1、13至29所示之款項後,將之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犯罪所得。
㈡嗣於113年9月9日16時許,經員警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02室查緝,經A36於同日16時11分許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同日16時34分許拘提A36到案,並帶同A36提領如附表三編號2、3帳戶中尚未遭提領之款項4萬5000元、5萬元,始查悉上情。
四、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其餘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五、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惟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亦未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故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均不符合上開修正前、後規定之適用。是以,無論整體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本案犯行所得量處之刑度均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可言,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上開修正後之規定。
㈡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因參與犯罪組織經①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297號判決在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85號審理中);
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訴字第690號判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4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①、②案下合稱另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另案判決在卷可參。然被告在本案與另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顯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差距,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詐欺集團與我在彰化地院案件的詐欺集團,是不同的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卷第479頁),足見被告在另案所參與之詐欺集團與本案顯非同一詐欺集團,是本案係被告參與「啊凱」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自應就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予以論科。又依被害人A06所述,其係於113年7月31日14時11分許起,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詐騙為其所長,因臨時急需用錢,而依指示匯款附表一編號1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堪認本案最早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施以詐術者乃被害人A06,故被告僅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2之1、13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查,依被告所陳,其不知道詐欺集團如何詐騙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79頁),卷內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參與施行詐術之行為,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對外散布之方式而詐害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故尚難認被告構成該款之加重要件。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除參與犯罪組織罪外),與「啊凱」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上開犯行,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惟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後述),亦未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故無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020號、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990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之附表一編號3、5、6、15、22、24至29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㈨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得財物,竟貿然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之工作,造成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受有上開損害,並助長詐騙歪風,紊亂社會經濟秩序,實值非難;復斟酌被告所負擔之分工、造成之損害程度、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A20、A34、A04、A24、A26、A30、A35達成調解,惟均未開始賠償等情(見本院卷第341至344、409至411、515頁);兼衡被告前有相類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案件紀錄之素行,及其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考量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本院整體審酌上情,認被告科處上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無必要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6萬6000元、9萬5000元,為附表一編號15、29所示之人因詐欺遭提領之款項,核屬被告之洗錢財物兼犯罪所得,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附表一編號1至12之1、13、14、16至28所示之人因詐欺所匯入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均經被告提領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收水成員,已非屬被告所持有,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5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為附表一編號29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案查詢金融卡餘額所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使用,為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87、507頁),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金融卡,係供被告另案提款所用;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另案施用毒品所用,亦經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07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㈢依被告所陳,其就本案犯行取得報酬為提領金額之2%(不含員警陪同領取部份)等語(見本院卷第479頁),而被告提領金額共計169萬3900元,堪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萬3878元(計算式:169萬3900元×2%=3萬3878元),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告訴人A14部分尚包括附表一編號12之2所示犯行。然查,該次提領款項之人為另案被告楊婉萍,並非被告,有楊婉萍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可參(見偵2990卷第473頁編號26),故要難認被告有該部分提領詐欺贓款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被告此部分犯行與附表一編號12之1所示經起訴及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洪明賢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ㄧ: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A0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31日14時11分許起,佯稱為A06之所長,因臨時急需用錢,請A06匯款至其所指定之帳戶等語,致A06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日14時7分許 10萬元 陳吉成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日14時3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3年8月2日14時40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日14時41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日14時41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日14時42分許 2萬元 2 A05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日18時10分許起,佯稱為台新金控,為有利A05申請貸款,須至台新金控網站註冊,以代為包裝帳戶資料,後因帳號凍結,須依指示繳納解凍認證金等語,致A05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日14時18分許 1萬元 周嘉郡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日14時34分許 1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3 A03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日13時17分許起,佯稱向A03購買除濕機,但因A03帳戶有問題,須依銀行專員引導匯款認證等語,致A03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日13時17分許 4萬9969元 周嘉郡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日13時2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113年8月2日13時23分許 2萬元 4 A04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日某時起,佯稱向A04購買皮夾,因下單後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解決等語,致A04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日13時24分許 2萬5033元 113年8月2日13時24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2日13時25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日13時26分許 5000元 5 A11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6時40分許起,佯稱向A11購買鞋子,因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完成認證等語,致A11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22年8月3日19時53分許 3萬元 鄭朝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20時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113年8月3日19時55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3日20時1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3日19時55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3日20時2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3日19時56分許 6066元 6 A10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日某時起,佯稱向A10購買遊戲帳號,並使用話術如要安全證書、要成為VIP會員、A10帳號涉及洗錢等語,致A10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3日19時53分許 4萬元 113年8月3日20時2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3日19時54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3日20時3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3日20時4分許 6000元 113年8月4日0時32分許 2萬9999元 YENI SAPA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4日0時39分許 5萬7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 7 A18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13時40分許起,佯稱向A18購買偶像小卡,因賣場沒有銀行認證,要驗證須開啟網路銀行匯款等語,致A18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4日0時20分許 1萬985元 8 A19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4日13時許起,向A19佯稱已中獎,須依指示轉帳等語,致A19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4日0時23分許 1萬6085元 9 A12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11時27分許起,佯稱向A12購買副食品機,因付款失敗、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處理等語,致A12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3日20時47分許 1萬4985元 鄭朝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20時56分許 1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玉山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113年8月3日20時58分許 1000元 10 A09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18時38分許起,佯稱向A09購買遊戲帳號,因帳號遭封鎖,須依指示解除封鎖等語,致A09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3日19時38分許 1萬元 鄭朝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3日19時57分許 1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全家便利超商臺中金福星店 11 A1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16時29分許起,佯稱向A16購買釣魚竿及捲線器,因帳號未認證,須依指示進行認證等語,致A16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3日23時9分許 1萬2345元 YENI SAPA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23時9分許 6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 113年8月3日23時14分許 1萬2000元 12之1 A14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某時起,佯稱向A14購買化妝品,因無法收到款項,須依指示處理等語,致A14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3日22時49分許 6123元 113年8月3日23時42分許 1萬5000元 12 之2 113年8月3日22時38分許 2萬9985元 YENI SAPA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3日22時39分許 6萬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 13 A17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日21時許起,佯稱向A17購買遊戲帳號,因出金時遭凍結,須依指示處理等語,致A17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3日23時50分許 1萬3001元 YENI SAPA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4日0時8分許 1萬3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 113年8月4日0時49分許 2萬1元 113年8月4日0時55分許 2萬元 14 A20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1日16時7分許起,佯稱為A20之兒子,欲借34萬元整理房子等語,致A20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12日10時25分許 4萬元 陳傑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12日10時5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至尊店 113年8月12日10時56分許 2萬元 15 A 34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5日10時47分許起,佯稱係「台中水湳郵局行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洪文章警員」、「偵三隊長林坤堯」、「檢察官方宗聖」等人,因涉及刑案,須寄送金融卡並匯款等語,致A34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9日12時14分許 16萬5000元 林周麗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9日12時32分許 12萬元 桃園市中壢區統一超商勝壢門市 113年9月10日6時42分許 2萬元 (員警陪同提領贓款) 臺中市西屯區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3年9月10日6時43分許 2萬元 (員警陪同提領贓款) 113年9月10日6時44分許 5000元 (員警陪同提領贓款) 16 A21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6日某時起,佯稱向A21購買小梅屋梅餅,因A21隻蝦皮賣場許久未用,須依指示開通等語,致A21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17日21時1分許 4萬9986元 蕭宜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17日21時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 113年8月17日21時5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7日21時6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7日21時2分許 4萬9986元 113年8月17日21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7日21時8分許 2萬元 17 A22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7日20時許起,佯稱向A22購買商品,因未收到款項,須匯款解除錯誤等語,致A22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17日22時32分許 2萬2985元 蕭宜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17日22時3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 113年8月17日22時37分許 3000元 18 A23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7日22時29分許起,佯稱向A23購買商品,因未簽署交易保障協議,訂單金額已遭鎖定,須依指示申請認證已解除鎖定等語,致A23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17日23時12分許 9萬9123元 洪瑝璘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17日23時1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OK超商台中福星店 113年8月17日23時18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7日23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7日23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17日23時22分許 1萬9000元 19 A25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9日9時16分許起,佯稱向A25購買商用保溫桶,因結帳失敗,須依指示進行認證等語,致A25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0日12時50分許 3萬元 莉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0日12時54分許 6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盛門市 113年8月20日12時51分許 3萬元 20 A26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9日17時許起,佯稱有房欲出租,若先匯訂金能優先看房等語,致A26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0日13時39分許 1萬元 莉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0日13時46分許 1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OK超商台中福星店 21 A24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12時許起,佯稱向A24購買二手衣物,因A24未通過安心取之認證,導致帳務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等語,致A24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0日12時27分許 4萬9989元 莉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0日12時3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盛門市 113年8月20日12時33分許 3萬元 22 A28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1日15時2分許起,佯稱為A28之侄子,欲借15萬元工程款等語,致A28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6日10時41分許(起訴書附表26誤載為113年8月27日0時11分許,應予更正) 15萬元 YOYOH KOMSI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6日11時6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 113年8月26日11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6日11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6日11時8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6日11時9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6日11時10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6日11時10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6日11時11分許 9000元 (起訴書附表26誤載為113年8月27日0時17分、18分、19分許,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應予更正) 23 A27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4日11時59分許起,佯稱已中獎,但獎金撥款失敗,須依指示處理等語,致A27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8月27日0時5分許 4萬9985元 洪佳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27日0時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OK超商台中福上店 113年8月27日0時8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7日0時9分許 1萬元 113年8月27日0時6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8月27日0時10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7日0時11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7日0時12分許 2萬元 113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萬元 113年8月27日0時14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 113年8月27日0時14分許 1900元 113年8月27日0時15分許 1萬8000元 24 A29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日18時許起,佯稱已中獎,須依指示辦理兌獎及折現等語,致A29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5日17時47分許 4萬9985元 張茂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5日17時52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臺中西屯郵局 113年9月5日17時49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9月5日17時5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5日17時55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5日17時5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5日17時56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5日17時55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5日17時57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5日17時56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5日17時56分許 2萬元 25 A30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5日17時許起,佯稱向A30購買商品,因無法下單、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開通金流服務等語,致A30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5日17時51分許 3萬2012元 113年9月5日17時57分許 1萬2000元 113年9月5日18時20分許 1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德門市 26 A31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日10時許起,佯稱向A31購買鞋子,須依指示進行賣場認證等語,致A31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6日0時5分許 4萬1042元 NURHAYATI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6日0時6分許 1000元 臺中市西屯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分行 113年9月6日0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0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0時8分許 1000元 (註:A31本案遭詐騙所匯之款項已為A36於上揭時間、地點提領完畢,故起訴書附表29記載:A36於113年9月6日0時17分、18分、19分、50分、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上安門市,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更正刪除) 27 A32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5日20時22分許起,佯稱A32之信用卡遭盜刷,須依指是進行帳戶認證,以協助刷退等語,致A32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6日0時8分許 4萬9988元 KHOTIMATUS SAAD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6日0時11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分行 113年9月6日0時11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0時12分許 1萬元 28 A33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5日某時起,佯稱向A33購買商品,因未收到款項,須依指示進行認證等語,致A33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6日0時24分許 4萬4096元 KHOTIMATUS SAAD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6日0時2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113年9月6日0時28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0時29分許 4000元 113年9月6日0時5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6日0時54分許 1萬元 29 A35 (告訴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7日16時48分許起,佯稱A35為其姑姑,因人在國外,請A35先代為給付鐵板燒餐廳食材貨款等語,致A35陷於錯誤,而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之帳戶中。 113年9月9日13時8分許 20萬元 林周麗梅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9日13時19分許 10萬元 桃園市中壢區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113年9月9日13時20分許 5萬元 113年9月10日6時39分許 2萬元 (員警陪同提領贓款) 臺中市西屯區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3年9月10日6時40分許 2萬元 (員警陪同提領贓款) 113年9月10日6時41分許 1萬元 (員警陪同提領贓款)
附表二:
編號 犯行 主文 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即被害人A06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即告訴人A05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3【即告訴人A03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4【即告訴人A04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5【即告訴人A11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6【即被害人A10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7【即告訴人A18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8【即告訴人A19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9【即告訴人A12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0【即告訴人A09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1【即告訴人A16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2之1【即告訴人A14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3【即告訴人A17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4【即告訴人A20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5【即告訴人A34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6【即告訴人A21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7【即告訴人A22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8【即告訴人A23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19【即告訴人A25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0【即告訴人A26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1【即告訴人A24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2【即告訴人A28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3【即告訴人A27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4【即告訴人A29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5【即告訴人A30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6【即告訴人A31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7【即告訴人A32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8【即告訴人A33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一編號29【即告訴人A35部分】 A3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新臺幣26萬6000元 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及存摺1本 3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及存摺1本 4 讀卡機1臺 5 iPhone SE手機1支 6 新臺幣9萬5000元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罐 4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7個 5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果汁包1包(毛重3.25克) 6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果汁包1包(毛重2.86克)
附件:
一、113年度偵字第46560號卷〈偵46560卷〉
(一)113年9月10日職務報告(第61至62頁)
(二)告訴人【A03】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05至106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07至108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09頁)
(三)告訴人【A04】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9至120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21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2頁)
(四)告訴人【A05】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7至128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9頁)
(五)被害人【A06】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5至136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7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38頁)
(六)告訴人【A09】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59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60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61頁)
(七)告訴人【A10】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9頁、第173
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70頁、第174至1
76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71頁)
(八)告訴人【A11】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83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4至185頁)
(九)告訴人【A12】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93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4頁)
(十)告訴人【A14】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1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12至213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14頁)
(十一)被害人【A16】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29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30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31頁)
(十二)告訴人【A17】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7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38至239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40頁)
(十三)告訴人【A18】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7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48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49頁)
(十四)告訴人【A19】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56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57頁)
(十五)告訴人【A20】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7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76頁)
⒊匯款單影本(第277頁)
(十六)告訴人【A21】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83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4至285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86頁)
(十七)告訴人【A22】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96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97頁)
(十八)告訴人【A23】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03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04頁)
(十九)告訴人【A24】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13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14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15頁)
(二十)告訴人【A25】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27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28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9至330頁)
(二十一)告訴人【A26】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36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37頁)
(二十二)告訴人【A27】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4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47至348頁
)
(二十三)告訴人【A28】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55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56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7頁)
(二十四)本院113聲搜2922搜索票(第363頁)
(二十五)【A36】113年9月9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第369頁)
(二十六)【A3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執行時間:113
年9月9日;受執行人:A36】(第371至395頁)
(二十七)【周嘉郡】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表(第399頁)
(二十八)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第401頁、第407頁、第41
3頁、第419頁、第425頁、第431頁、第449頁、第461
頁、第677頁、第685頁、第695頁、第717頁)
(二十九)【陳吉成】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表(第405頁)
(三十)【鄭朝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表(第411頁)
(三十一)【鄭朝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表(第417頁)
(三十二)【YENI SAPA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表(第423頁)
(三十三)【陳傑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表(第429頁)
(三十四)【蕭宜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435至437頁)
(三十五)【洪瑝璘】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441至443頁)
(三十六)【莉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447頁)
(三十七)【洪佳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第453至455頁)
(三十八)【YOYOH KOMSI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表(第459頁)
(三十九)監視器影像擷圖:
⒈113年8月2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第463至466頁)
⒉113年8月2日【臺中市西屯區全家便利超商臺中金福
星店】(第466至467頁)
⒊113年8月2日【臺中市西屯區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第468頁)
⒋113年8月2日【臺中市西屯區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第469至471頁)
⒌113年8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全家便利超商臺中金福
星店】(第471至472頁)
⒍113年8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第473頁)
⒎113年8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全家便利超商臺中金福
星店】(第473頁)
⒏113年8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福星門市】(
第474至476頁)
⒐113年8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全家便利超商臺中文華
店】(第477頁)
⒑113年8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玉山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第477至478頁)
⒒113年8月3日【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第47
8至480頁)
⒓113年8月4日【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第48
1至482頁)
⒔113年8月12日【臺中市西屯區全家便利超商臺中至
尊店】(第483至484頁)
⒕113年8月17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
】(第484至486頁)
⒖113年8月17日【臺中市西屯區OK超商台中福星店】
(第487至489頁)
⒗113年8月20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盛門市】
(第489至490頁)
⒘113年8月20日【臺中市西屯區OK超商台中福星店】
(第491頁)
⒙113年8月27日【臺中市西屯區OK超商台中福上店】
(第491至494頁)
⒚113年8月27日【臺中市西屯區臺中逢甲郵局】(第4
95至497頁)
(四十)現場搜索照片(第499至504頁)
(四十一)通訊軟體Telegram【紅標米酒】首頁擷圖(第505頁
)
(四十二)通訊軟體Telegram【台中工作群】對話紀錄擷圖(第
505至512頁)
(四十三)通訊軟體Telegram【資】對話紀錄擷圖(第512至514
頁)
(四十四)通訊軟體Telegram【公賣局】對話紀錄擷圖(第514
頁)
(四十五)通訊軟體Telegram【啊 凱】對話紀錄擷圖(第515至
517頁)
(四十六)通訊軟體Telegram【飛翔】對話紀錄擷圖(第517至5
18頁)
(四十七)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第518至519
頁)
(四十八)本案涉案金融卡餘額查詢(第521頁、第527至529頁
)
(四十九)通訊軟體Telegram【Pp】首頁擷圖(第523頁)
(五十)通訊軟體Telegram【王老吉】對話紀錄擷圖(第523至5
26頁)
(五十一)113年10月31日職務報告(第611頁)
(五十二)【A3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629至632頁)
(五十三)【張茂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表(第635頁)
(五十四)【NURHAYATI】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表(第639頁)
(五十五)【KHOTIMATUS SAADD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第643頁)
(五十六)監視器影像擷圖:
⒈113年9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臺中西屯郵局】(第64
5至647頁)
⒉113年9月5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逢德門市】(
第648頁)
⒊113年9月6日【臺中市西屯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
分行】(第648至650頁)
⒋113年9月6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第650至652頁)
⒌113年9月6日【臺中市西屯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
分行】(第653至654頁)
⒍113年9月6日【臺中市西屯區統一超商上安門市】(
第654至656頁)
⒎【林周麗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第659頁)
(五十七)【林周麗梅】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表(第663頁)
(五十八)監視器影像擷圖:
⒈113年9月9日【桃園市中壢區台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第665頁)
⒉113年9月9日【桃園市中壢區統一超商勝壢門市】(
第666頁)
⒊113年9月10日【臺中市西屯區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
行】(第666頁)
(五十九)告訴人【A29】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1至672
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73至674頁
)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75頁)
(六十)告訴人【A30】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81至682
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83頁)
⒊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第684頁)
(六十一)告訴人【A31】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91至692
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693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4頁)
(六十二)告訴人【A32】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99至700頁
)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01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02頁)
(六十三)告訴人【A33】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07至708
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09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10頁)
(六十四)告訴人【A34】報案相關資料:
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15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16頁)
(六十五)告訴人【A35】報案相關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23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24頁)
⒊匯款單影本(第725頁)
二、113年度查扣字第677號卷〈查扣卷〉
(一)臺中地檢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第5頁)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至11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2020號卷〈偵2020卷〉【移送併辦】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刑案呈報單(第9頁)
(二)提款交易明細、地點一覽表(第31頁)
(三)監視器影像擷圖:
⒈113年8月25日【臺北市信義區臺北信義郵局】(第33至3
4頁)
⒉113年8月25日【臺北市信義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
行】(第35至37頁)
⒊113年8月25日【臺北市信義區全家便利商店復昌店】(
第37至41頁)
⒋113年8月26日【臺北市信義區統一超商中興門市】(第4
2至48頁)
(四)【A36】特徵照片(第48頁)
(五)被害人匯款、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49至55頁)
(六)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第
57頁)
(七)【洪佳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第59頁)
(八)【YOYOH KOMSIAH】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表(第61頁)
(九)告訴人【A28】報案相關資料:
⒈陳報單(第113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19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21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23頁)
⒌切結書(第12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7至128頁)
⒎支票翻拍照片(第131頁)
⒏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擷圖(第131至133頁)
(十)臺北地檢114偵2020、6129、6615起訴書(第183至188頁
)
(十一)臺北地檢114偵2020、6615併辦意旨書(第189至191頁
)
四、113年度聲羈字第637號卷〈聲羈卷〉(群股)
(一)告訴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9至17頁)
五、114年度偵字第2990號〈偵2990卷〉
(一)113年10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99至101頁)
六、113年度金訴字第3811號卷〈本院卷〉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扣113保管字第5799號押物品
清單(第255至257頁)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798號贓證物款收
據(第258頁)
(三)本院贓物庫114年度院保字第1898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61
至262頁)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8日中信銀字
第114224839583070號函(第4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