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熯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167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附表編號3至10所示罪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2月。本院考量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再參酌被告所犯各罪均為詐欺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2年8月、9月間,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定刑刑度已有減輕,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7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44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68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44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6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680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8月20日 113年11月14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23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0號 113年度訴字第1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1月13日 114年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0號 113年度訴字第15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73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3日 114年3月6日 114年3月4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9月23日 112年8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32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8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5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0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8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4年4月25日 114年4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9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608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834號 確定日期 114年4月15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4日 編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673、581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5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2.聲請書附表編號5、8 「犯罪日期」、編號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編號10「確定日期」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