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張雅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展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11月1日(3次)、110年5月19日(1次)日 110年11月5日(7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43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沙金簡字 第7號 111年度訴字 第619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9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8月10日 112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彰化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沙金簡字 第7號 111年度訴字 第619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9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9月13日 112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80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29號(定應執行1年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33號(定應執行1年10月)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8日(3次) 110年11月7日(3次) 110年11月12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4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2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52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77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5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523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77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1號(定應執行1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45號(定應執行1年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97號(定應執行1年4月)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1日(4次) 110年10月12日至112年11月11日(11次) 110年10月30日至110年11月7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2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132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102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11月27日 113年9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 第132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102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 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76號(定應執行1年5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3號(定應執行1年8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4號(定應執行1年6月)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新臺幣25000元,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07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0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