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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叡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叡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馮叡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明定易刑之標準,應由裁判之法院裁量並於主文內諭知。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而就罰金易服勞役之制度,於民國94年2月2日刑法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增設第42條第4項「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第5項「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之規定,乃「數罪併罰」中,有關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罰金總額折算勞役期限逾1年之折算標準,此核與刑法第42條第3項係在規範法院諭知罰金刑之「個案」所裁量之折算標準,須其所科處罰金之總額,依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結果,均逾1年之日數者,始得依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20號判決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至5、8所示之罪所宣告之罰金刑,原確定判決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裁定固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標準以1,000元折算一日,惟因所定之罰金總額以所定之折算標準換算,已逾一年之日數,則本件罰金易服勞役,應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始為適法,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組織犯罪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原諭知緩刑4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撤緩字第49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13年5月13日確定)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30日至107年8月31日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0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16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8次) 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6次)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至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5341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1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4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17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3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他字第9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6萬元)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259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某日 110年7月15日至110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3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罰金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183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15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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