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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雅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俊楠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2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俊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俊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紀俊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1、罰金新臺幣4000元 2、罰金新臺幣2000元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7日、112年11月4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21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1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578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49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9月13日 114年2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361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578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4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10月24日 114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502號(編號1、2本院114聲277號定刑3萬4000元,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940號(編號1、2本院114聲277號定刑3萬4000元,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字第68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60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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