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忠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輝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輝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輝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惟迄今未見回覆,附此敘明。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13日 113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30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6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092號 114年度簡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7日 114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092號 114年度簡字第11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4日 114年8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53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6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1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