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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新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俊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俊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俊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1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8所示罪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9所示罪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2所示罪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等情,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5日 113年1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216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1115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361號 113年度簡字 第9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1115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361號 113年度簡字第9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5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749號   編號1至2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5日 112年10月10日 113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2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5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 第666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3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3日 113年12月20日 113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 第666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3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20日 114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00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13日至113年7月10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12日 113年2月13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2月26日至113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41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 第287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470號 113年度簡更一字 第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114年3月27日 114年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 第287號 113年度簡上字 第470號 113年度簡更一字 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3月27日 114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615號(編號8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29號(編號9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3日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1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6月23日至113年7月10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22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9月4日至112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25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易字 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 第1522號 113年度易字 第1522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1日 113年12月30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易字 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 第1522號 113年度易字 第15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8日 114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9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550號(編號12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傷害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1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1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3年1月21日至113年2月1日) 113年5月18日 113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21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53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速偵字第65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205號 114年度投簡字 第265號 114年度沙交簡字 第3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4年5月29日 114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205號 114年度投簡字 第265號 114年度沙交簡字 第3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18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26日 114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6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03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01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