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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976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美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依恩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依恩與告訴人陳金水為鄰居,雙方前因車輛毀損問題而有嫌隙。李依恩於民國115年2月5日6時30分許,在陳金水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外與陳金水相遇,李依恩因不滿陳金水要求其離去,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敲打上址大門玻璃,致上址大門玻璃破裂,而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陳金水;李依恩復承前毀損之犯意,於同日8時30分許,持高爾夫球桿,敲擊上址落地窗、大門玻璃,致上址落地窗、大門玻璃破裂,而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陳金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得撤回告訴之規定,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其代理權之範圍,係依雙方委任之內容而定,刑事訴訟法對委任之方式及代理權之範圍並未設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則代理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應就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調查審任,不能援引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僅從委任狀上有無記載該條但書所列行為之權限,為形式上之判斷(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金水於審判中委任其配偶林素花為告訴代理人,有刑事委任狀在卷可查,且告訴代理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代理人並於115年7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觀諸上開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委任狀內容,告訴人並未就代理權範圍有所限制,堪認業已授權告訴代理人關於告訴之所有相關權限。本件告訴既經撤回,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字第97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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