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秉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秉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秉璋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聲請人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受刑人並表示:我已經知錯了,配偶也即將生產,希望能從輕量刑,給我改過的機會等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7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1至18日 110年10月初某日至110年11月25日 110年11月27至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1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9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378號 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9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9月9至29日 110年9月20至21日 110年10月17日至110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12月26日 114年12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7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9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7日 113年1月23日 115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989號 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