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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凡瑄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駿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駿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駿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3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5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1至3、4、6所示之罪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無正當理由以期約對價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並斟酌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被害人人數及法益所受損害程度,暨前揭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4年2月25日 113年12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095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58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8日 114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3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58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1日 114年7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75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659號         
編  號  3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⑴有期徒刑8月(3次) ⑵有期徒刑10月 ⑶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⑴113年12月31日 ⑵114年1月1日(2次) (聲請書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如上) ⑴114年2月4日、5日(2次) ⑵114年2月5日 ⑶114年2月5日 (聲請書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如上)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97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6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10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43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10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43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1日 114年9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⑴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706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⑴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87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5 6 罪名  無正當理由以期約對價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4年1月6日 114年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80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8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26日 114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78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78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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