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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一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洪俊誠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一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九號)

,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五號、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三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號;退回

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一四七○號、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五五五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號、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九號、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一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七二九○號)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己○○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七所示之支票貳張、本票壹張及偽造「廖述宗」身分證影本壹份、偽刻之「廖述宗」印章壹枚、與庚○為負責人之泳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上偽造「廖述宗」印文壹拾貳枚,立契約人(乙方)欄偽造「廖述宗」署押一枚,暨與乙○○簽訂偽造之動產租賃契約書上偽造「廖述宗」印文陸枚,均沒收。

事實

一、己○○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違反票據法、詐欺、偽造文書、贓物等罪 (均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己○○復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先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六九號一樓,丙○○所開設之「俗賣家電店」,以其偽造之「廖述宗」身分證影本壹份(己○○於八十五年間在其台中市○○路租屋處偽造)及其偽刻之「廖述宗」印章壹枚,而冒稱係廖述宗本人,向丙○○謊稱其欲開設電動遊藝場,故要向其購買電器一批,並先給付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訂金,取信於丙○○,丙○○並因而深信不疑,於八十六年一月四日至七日間陸續進貨,並將所進貨物ST-29AF1電視四台、SK-66HF冰箱一台、SR-803U 洗衣機一台、擴大機九○○○型一台、先鋒牌碟影機一台、喇叭二組、SA-3552冷氣機六台、分離式冷氣機一對二二組、電話四台、電源組一組、微波爐一台、電子鍋一台、插座配線一組送交己○○,己○○隨後即將所有購得之物搬離現場,詐得五十三萬二千元(扣除十二萬元定金),逃逸無蹤,嗣丙○○於同月十七日欲前往收取帳款時,始發現現場物品全部清空,亦無法連絡本人,始知受騙。己○○復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南投縣埔里南榮路十三號持前開偽造之廖述宗身份證影本,自稱係廖述宗本人,向庚○謊稱其欲租賃位於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六九號一樓房屋,冒名廖述宗身份與庚○為負責人之泳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二十二萬元,押金一百三十二萬元,且先給付六個月之租金一百三十二萬元,乃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之概括犯意,而開立交付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偽造之支票二紙(支票發票日、金額等均係己○○所偽造),使庚○信以為真,而同意提供該房屋為己○○所使用,嗣提示票據而遭退票。己○○再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八十六年一月七日間至南投縣埔里鎮○○路五六二號,自稱係廖述宗本人,向辛○○謊稱其欲開設電動遊藝場,故要向其購買家俱,並分別於上列時間向辛○○詐稱欲訂購家俱各一批,其中於八十六年一月六日,以先給付定金二萬元取信於辛○○,辛○○深信不疑,交付第一批貨為:隔間屏風、轉角櫃台、金羅馬沙發、茶几、辦公桌、椅各一個,遂再於隔日同意再給付第二批貨款,辛○○乃於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再交付第二批貨為:花梨矮櫃、金雙風小茶几、花梨衣櫃、BU2 辦公桌椅、U型活動櫃各一個,隨後即將貨載走,詐得二十一萬九千五百元(扣除二萬元定金),逃逸無蹤。己○○再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至台中市北區○○○○街四十三號,持前開偽造之廖述宗身分證影本,自稱係廖述宗本人,向乙○○謊稱欲租賃其遊戲機台,並提供四六分帳方式之高額代價,致乙○○不疑有他,與之訂立遊戲機台之動產租賃契約書,並簽立廖述宗之署名及蓋廖述宗之印章六枚於契約書上,己○○並連續開立交付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偽造之本票一紙(本票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等均係己○○所偽造),皆足生損害於廖述宗本人,並使乙○○信以為真,乃同意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乙○○將遊戲機十五台運抵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六九號一樓交付後,隨即搬運他處,逃逸無蹤。己○○再於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至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六九號一樓自稱係廖述宗本人,向癸○○謊稱其欲開設電動遊藝場,故要向其購買電器一批,約好隔日即可取款,癸○○並因而深信不疑,於當日即前往裝設SP-316呼叫器十台、無線電電話機十台、監視ㄒ系統器材六套、三分之一英吋黑白螢幕等電器用品,詎己○○事後,隨即將上開電器載走,詐得十三萬零五百元,逃逸無蹤。(本案即附表六、七所示犯罪事實)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丙○○、庚○、辛○○、乙○○、癸○○訴請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簽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五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三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號)。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庚○、辛○○、乙○○、癸○○及證人子○○(即原姓名廖述宗)所指訴暨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偽造「廖述宗」身分證影本一份、估價單影本二份、與庚○為負責人之泳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一份、附表七所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均影本各二份、本票壹張、估價單一份、出貨單二份、與乙○○簽訂偽造之動產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出貨單影本一份等在卷足資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被告己○○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被告所為前開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己○○行使偽造「廖述宗」身分證影本部分,因影本與原本同其效用,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只應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另其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及動產租賃契約書部分)。再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處斷。移請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六編號1、2、3、5部分)與起訴書論罪科刑部分(即附表六編號4部分)為連續犯及牽連犯,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為本院審理論究範圍,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己○○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極為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惟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附表七所示之支票貳張、本票壹張,均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偽造「廖述宗」身分證影本壹份雖未據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其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亦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偽刻之「廖述宗」印章壹枚亦雖未據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及與庚○為負責人之泳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上偽造「廖述宗」印文壹拾貳枚,立契約人(乙方)欄偽造「廖述宗」署押一枚,暨與乙○○簽訂偽造之動產租賃契約書上偽造「廖述宗」印文陸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附表一至五部分係被告己○○前所犯罪經審判及併案審理暨退回併案審理情形之整理及說明,僅供參酌。

四、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他字第一四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五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號、八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一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九○號)審理部分(即附表

八、九、十、十一部分),則因與本案被告所犯之犯罪事實時間相隔甚長,殊與連續犯之被告所為之數犯罪行為,需「時間緊接」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顯係另行起意而為之,且其犯罪之方法、態樣、犯罪所得、共犯成員亦均不同,顯與本案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案審理,均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萬元)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
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萬元)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
附表一:
┌──┬────────────────┬──────────┬───────────────┐
│編號│犯        罪        事        實│相    關    案    號│備                          註│
├──┼────────────────┼──────────┼───────────────┤
│ 1 │八十三年間向崔忠義佯稱購買房、地│本院年度易緝字第73│有期徒刑一年(上訴駁回)。    │
│    │,僅給付頭期款後,未再給付任何款│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 │                              │
│    │項,並隨即以上開房、地向第三人設│中分院年度上易字第│                              │
│    │定抵押,借得三百萬元後,逃逸。  │1565號)。          │                              │
└──┴────────────────┴──────────┴───────────────┘
附表二:
┌──┬────────────────┬──────────┬───────────────┐
│編號│犯        罪        事        實│相    關    案    號│備                          註│
├──┼────────────────┼──────────┼───────────────┤
│ 1 │⑴年月間,變造所有權狀、偽造│⑴本院年度訴字第18│理由五、退併辦:              │
│    │  國民身分證。                  │  92號(年度偵字第│⑴年度偵字第10371號(含年 │
│    │⑵年月間,故買贓物(自小客車│  3232號)。        │  度偵緝字第179號)。         │
│    │  )。                          │⑵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⑵年度偵緝字第179號(含年 │
│    │                                │  院年度上訴字第20│  度他字第1470號)。          │
│    │                                │  67號)            │⑶年度偵字第1949號、第3208號│
│    │                                │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                          │
│    │                                │  院年度上更㈠字第│⑷年度偵字第138號(含年度 │
│    │                                │  60號              │  他字第1261號)。            │
│    │                                │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
│    │                                │  院年度重上更㈡字│                              │
│    │                                │  第156號。         │                              │
└──┴────────────────┴──────────┴───────────────┘
附表三:
┌──┬────────────────┬──────────┬───────────────┐
│編號│犯        罪        事        實│相    關    案    號│備                          註│
├──┼────────────────┼──────────┼───────────────┤
│ 1 │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上八時許│本院年度易字第4227│有期徒刑十月。                │
│    │,在台中市○○路與進德路口,向「│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    │林秋露」故買贓車(車牌號碼NJ-│檢察署年度偵字第23│                              │
│    │3368號賓士牌自小客車),後改│643號)             │                              │
│    │懸HT-8798號車牌。        │                    │                              │
└──┴────────────────┴──────────┴───────────────┘
附表四:
┌──┬────────────────┬──────────┬───────────────┐
│編號│犯        罪        事        實│相    關    案    號│備                          註│
├──┼────────────────┼──────────┼───────────────┤
│ 1 │⑴年間,己○○、陳旭泰、林坤輝│本院年度訴字第2093│理由六、退併辦:              │
│    │  、陳建維成立「信維房屋仲介公司│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⑴年度偵字第20335號(含年 │
│    │  」、「信維企業管理顧問公司」,│檢察署年度偵20334 │  度偵字第15312號、年度偵緝 │
│    │  由林坤輝、陳建維申請銀行支票使│號),判處有期徒刑壹│  字第179號、年度偵字第555號│
│    │  用。                          │年。                │  、年度他字第1470號、年度│
│    │⑵年間,偽造「何高偉」、「陳張│(此部分即是附表二退│  偵字第10371號)<=此部分即 │
│    │  碧雪」印章、偽造買賣契約書、偽│併辦之⑷年度偵第13│  附表二退併辦之⑴、⑵部分。  │
│    │  造署押、偽造收據、偽造朱純興國│8號部分)           │⑵年度偵字第20336號(含年 │
│    │  民身分證、偽造「朱純興」印章、│                    │  度偵字第17535號、年度偵字│
│    │  土地銀行借據偽造署押。        │                    │  第3215號、年度偵字第1949號│
│    │⑶總共詐得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五│                    │  )。<=此部分即附表二退併辦│
│    │  元。                          │                    │  之⑶部分。                  │
│    │⑷於年6月間,被害人朱純興發現│                    │                              │
│    │  後,至法務部航業海員調查處報案│                    │                              │
│    │  查獲。                        │                    │                              │
└──┴────────────────┴──────────┴───────────────┘
附表五:
┌──┬─────────┬───────────────────────────────────┐
│編號│案              號│含        案        卷        及        處        理        情      形│
├──┼─────────┼───────────────────────────────────┤
│ 1 │本案起訴案號      │年度偵字第3208號(移本院刑庭併辦=>退併辦分年度偵字第15311號)   │
│    │年度偵字第2039號│年度偵字第15311號(移本院刑庭併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退併辦分 │
│    │                  │                   年度偵字第655號)                                  │
│    │                  │年度偵字第655號(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併辦=>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    │                  │                   退併辦分年度偵字第20331號)                      │
│    │                  │年度偵字第20331號(移本院併辦=>退併辦分年度偵字第2039號)       │
│    │                  │年度偵字第2039號=>起訴                                            │
├──┼─────────┼───────────────────────────────────┤
│ 2 │本院調卷案號      │⑴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1949號(移本院併辦=>退併辦分台灣│
│    │年度偵字第17209 │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3215號)                              │
│    │號      │  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3215號(移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管  │
│    │                  │  轄分年度偵字第17535號)                                           │
│    │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17535號(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併辦 │
│    │                  │  =>退併辦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20336號)             │
│    │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20336號(併入該署年度偵字第17290│
│    │                  │  號)                                                                │
│    │                  │⑵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他字第1470號(簽分偵字案號年度偵字第10│
│    │                  │  371號,被告己○○、張鴻裕)                                         │
│    │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10371號、年度偵緝字第179號(許忠│
│    │                  │  明部分移本院併辦,張鴻裕部分起訴;己○○退併辦分年度偵字第15312號 │
│    │  │  )                                                                  │
│    │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15312號(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併 │
│    │                  │  辦=>退併辦分年度偵字第20335號)                                 │
│    │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20335號(併入該署年度偵字第17290│
│    │                  │  號)                                                                │
└──┴─────────┴───────────────────────────────────┘
 附表六:(冒名廖述宗部份):此部分即附表一退併辦之⑶部分:
┌──┬───────────┬────┬───────────────┬──────────────┐
│編號│行  為  時  間、地  點│被 害 人│行       為       方       法 │所      得       財      物 │
├──┼───────────┼────┼───────────────┼──────────────┤
│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丙○○  │自稱係廖述宗本人,向丙○○謊稱│ST-29AF1電視四台、SK-66HF冰 │
│ 1 │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六│        │其欲開設電動遊藝場,故要向其購│箱一台、SR-803U洗衣機一台、S│
│    │九號一樓,丙○○所開設│        │買電器一批,並先給付十二萬元訂│ A-3552冷氣機六台、分離式冷 │
│    │丑「俗賣家電店」。    │        │金 ,取信於丙○○,丙○○並因 │氣機一對二二組、電話四台、電│
│    │                      │        │而信不疑,於八十六年一月四日至│話四台、電源一組 、微波爐一 │
│    │                      │        │七日陸續進貨,隨後即將所有購得│台、電子鍋一台、插座配線一組│
│    │                      │        │之物搬離現場,逃逸無蹤。嗣詎巫│、擴大機九千型一台、先鋒牌碟│
│    │                      │        │怡賢於同月十七日欲前往收取帳款│影機一台、喇叭二組。        │
│    │                      │        │時,始發現現場物品全部清空,亦│                            │
│    │                      │        │無法聯絡本人,始知受騙。      │                            │
├──┼───────────┼────┼───────────────┼──────────────┤
│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庚  ○  │持偽造之廖述宗身份證影本,自稱│⑴偽造私文書:房屋租賃契約,│
│ 2 │南投縣埔里南榮路十三號│        │係廖述宗本人,向庚○謊稱其欲租│  立契約人(乙方)欄偽造「廖│
│    │                      │        │賃位於南投縣中正路三六九號一樓│  述宗」署押一枚、「廖述宗」│
│    │                      │        │房屋,約定每月租金二十二萬元,│  印文共十二枚。            │
│    │                      │        │押金一百三十二萬元,並偽造 開 │                            │
│    │                      │        │立如附 表五編號1、2所示之支 │                            │
│    │                      │        │票二紙,用以支付租賃之押金及預│                            │
│    │                      │        │付六個月之租金,使庚○信以為真│                            │
│    │                      │        │,而同意提供該房 屋為己○○所 │               │
│    │                      │        │使用,嗣提示票據而遭退票。    │                            │
│    │                      │        │                              │                            │
├──┼───────────┼────┼───────────────┼──────────────┤
│    │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辛○○  │自稱係廖述宗本人,向辛○○謊稱│第一批貨為:隔間屏風、轉角櫃│
│ 3 │八十六年一月七日      │        │其欲開設電動遊藝場,故要向其購│  台、金羅馬沙發、茶几、辦公│
│    │南投縣埔里鎮○○路五六│        │買家俱,並分別於上列時間向黃泓│  桌、椅各一個。            │
│    │二號                  │        │凱詐稱欲訂購家俱各一批,其中於│第二批貨為:花梨矮櫃、金雙風│
│    │                      │        │八十六年一月六日,以先給付定金│  小茶几、花梨衣櫃、BU2辦公 │
│    │                      │        │二萬元取信於辛○○,辛○○深信│  桌椅、U型活動櫃各一個。  │
│    │                      │        │不疑,遂於隔日同意再給付第二批│                            │
│    │                      │        │獲款,隨後人即將貨載走,逃逸無│                            │
│    │                      │        │蹤。                          │                            │
├──┼───────────┼────┼───────────────┼──────────────┤
│    │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    │乙○○  │持偽造之廖述宗身份證影本,自稱│遊戲機台十五台(內含IC板及│
│ 4 │台中市北區○○○○街四│即新富電│係廖述宗本人,向乙○○謊稱欲租│電腦)。                    │
│    │十三號                │子企業社│賃其遊戲機台,並提供四六分帳方│                            │
│    │                      │甲○○(│式之高額代價,致乙○○不疑有他│                            │
│    │                      │乙○○女│,與之訂立遊戲機台租賃契約,並│                            │
│    │                      │兒)    │簽立廖述宗之署名及蓋廖述宗之印│                            │
│    │               │        │章六枚於契約書上,同時簽立如附│                            │
│    │                      │        │表七編號3所示本票一紙,皆足生│                            │
│    │                      │        │損害於廖述宗本人,嗣於八十六年│                            │
│    │                      │        │一月十六日乙○○將遊戲機台十五│                            │
│    │                      │        │台運抵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六九│                            │
│    │                      │        │號後,隨即將IC板、電腦拆卸搬運│                            │
│    │                      │        │他處,逃逸無蹤。              │                            │
├──┼───────────┼────┼───────────────┼──────────────┤
│    │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午│癸○○  │自稱係廖述宗本人,向癸○○謊稱│SP-316呼叫器十台、無線電電話│
│ 5 │十二時許              │        │其欲開設電動遊藝場,故要向其購│機十台、監視系統器材六套、三│
│    │南投縣埔里鎮○○路三六│        │買電器一批,約好隔日即可取款,│分之一英吋黑白螢幕。        │
│    │九號一樓              │        │癸○○並因而深信不疑,於當日即│                            │
│    │                      │        │前往裝設,詎己○○事後,隨即將│                            │
│    │                      │        │上開電器載走,逃逸無蹤。      │                            │
│    │                      │        │                              │                            │
└──┴───────────┴────┴───────────────┴──────────────┘
附表七:
┌──┬──┬───┬─────────┬────────┬─────┬─────┬─────┬───┐
│編號│種類│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備  註│
├──┼──┼───┼─────────┼────────┼─────┼─────┼─────┼───┤
│ 1 │支票│廖述宗│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新台幣一百三十二│美國運通銀│000000000 │0000000   │向庚○│
│    │    │      │                  │萬元            │行台北分行│          │          │租房屋│
│    │    │      │                  │                │          │          │          │,幾付│
│    │    │      │                  │                │          │          │          │押金之│
│    │    │      │                  │                │          │          │          │用。  │
├──┼──┼───┼─────────┼────────┼─────┼─────┼─────┼───┤
│ 2 │支票│廖述宗│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新台幣一百三十二│美國運通銀│000000000 │0000000   │向庚○│
│    │    │      │                  │萬元            │行台北分行│          │          │租房屋│
│    │    │      │                  │                │          │          │          │,預付│
│    │    │      │                  │                │          │          │          │六個月│
│    │    │      │                  │                │          │          │          │租金。│
│    │    │      │                  │                │          │          │          │      │
├──┼──┼───┼─────────┼────────┼─────┼─────┼─────┼───┤
│ 3 │本票│廖述宗│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新台幣三百萬元  │廖述宗    │          │TH0000000 │向吳金│
│    │    │      │                  │                │          │          │          │政租用│
│    │    │      │                  │                │          │          │          │電子遊│
│    │    │      │                  │                │          │          │          │戲機台│
│    │    │      │                  │                │          │          │          │、IC板│
│    │    │      │                  │                │          │          │          │,擔保│
│    │    │      │                  │                │   │          │          │用。  │
└──┴──┴───┴─────────┴────────┴─────┴─────┴─────┴───┘
附表八:(冒名陳俊田部份,年度偵緝字第179號,含年度他字第1470號)
┌──┬───────────┬────┬───────────────┬──────────────┐
│編號│行  為  時  間、地  點│被 害 人│行       為       方       法 │所      得       財      物 │
├──┼───────────┼────┼───────────────┼──────────────┤
│    │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陳俊田  │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自稱係陳│現金一筆新台幣六十五萬元    │
│ 1 │台中市○○路一三0號(│蘇候誠  │俊田本人,向蘇候誠偽稱其有台中│                            │
│    │東南當舖)            │賴陳舍  │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
│    │①土地登記申請書-「陳│卿      │一筆,市價超過新臺幣(下同)一│                            │
│    │  俊田」印文一枚。    │賴  卻  │億元,因商業所需想抵押借款二千│                            │
│    │②切結書-「陳俊田」署│張玉佩  │萬,並謊稱土地所有權狀遺失,尚│                            │
│    │  押、印文各一枚。    │        │需申請補發,翌日,蘇俊誠允先支│                            │
│    │③「陳俊田」國民身分證│        │借一百三十萬,己○○並當場交付│                            │
│    │  影本。              │        │偽造之陳俊田身份證、印鑑證明、│                            │
│    │④「陳俊田」印鑑證明-│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又交付│                            │
│    │  「陳俊田」印文一枚。│        │切結書、委託書各一張(皆偽造陳│                            │
│    │⑤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俊田之署名),提出附表九編號1│                            │
│    │  陳俊田」印文一枚。  │        │之本票及編號2所示之支票,並分│                            │
│    │⑥委託書-「陳俊田」印│        │別偽簽陳俊田、賴陳舍卿、賴  卻│                            │
│    │  文一枚。  │        │、張玉佩之署名,及偽蓋陳俊田之│                            │
│    │                      │        │印文二枚,並足生損害於被偽造之│                            │
│    │                      │        │人,先詐取六十五萬,約定隔日再│                            │
│    │                      │        │取其餘六十五萬,嗣即逃逸無蹤。│                            │
├──┼───────────┼────┼───────────────┼──────────────┤
│    │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壬○○  │向壬○○偽稱自己係偉泰貿易有限│①影印機一台。              │
│ 2 │午                    │        │公司之陳俊田,需要一台影印機,│②被告己○○坦承此部分犯行(│
│    │台中市○○街三十七號  │        │交付如附表九編號3所示之面額六│  本院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
│    │①出貨單-「客戶簽章欄│        │萬元之支票一紙作為付款後,於當│  )。                      │
│    │  」上「陳俊田」署押一│        │晚將影印機搬離,後逃逸無蹤,支│③壬○○於年他字第1470號卷│
│    │  枚。                │        │票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提示,│  宗,指認被告己○○出面與之│
│    │                      │        │亦未兌現。                    │  接洽購買影印機,送貨至泰公│
│    │                      │        │                              │  司時,「陳俊田」亦在現場。│
├──┼───────────┼────┼───────────────┼──────────────┤
│    │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    │匯豐股份│向匯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張秀│①車號為H5-4465車牌為中華菱 │
│ 3 │台中市○○街三十七號  │有限公司│瓊騙稱其為陳俊田之兄,因陳俊田│  帥1600CC自小客車一輛。    │
│    │                      │        │本人欲購買一部自小客車,請其代│②丁○○於年他字第1470號卷│
│    │                      │        │為購買,交付面額為七萬五千元之│  宗,指訴被告己○○自稱係「│
│    │                      │        │支票一張作為頭期款、保險費及配│  俊田」之哥哥,向丁○○訂購│
│    │                      │        │件費用,並且使其如期兌現,使該│  右揭自小客車一輛,而附表九│
│    │                      │        │業務員信其有意購車,且願遵期履│  編號4至所示支票,係被告│
│    │                      │        │約,己○○開立如附表九所示編號│  己○○開立後,交付予丁○○│
│    │                      │        │4至所示之十八張支票作為訂立│  。                        │
│    │                      │        │附條件買賣契約之付款,並以陳俊│                            │
│    │                      │        │田之名義簽立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                            │
│    │                      │        │買賣設定申請書及契約書,且蓋上│                            │
│    │                      │        │陳俊田之印張三枚,皆足生損害於│                            │
│    │                      │        │陳俊田,又交付偽造之陳俊田身份│                            │
│    │                      │        │證與該業務員辦理汽車新領牌照等│                            │
│    │    │        │事宜。嗣交車後即逃逸無蹤,前揭│                            │
│    │                      │        │十八張支票皆未獲兌現。        │                            │
└──┴───────────┴────┴───────────────┴──────────────┘
附表九:
┌──┬──┬───┬─────────┬────────┬─────┬─────┬─────┐
│編號│種類│發票人│票載發票日/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本票│陳俊田│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一百三十三萬九千│陳俊田    │          │308895    │
│    │    │賴陳舍│日                │元              │賴陳舍    │          │          │
│    │    │卿    │                  │                │卿        │          │          │
│    │    │賴  卻│                  │                │賴  卻    │          │          │
│    │    │張玉佩│      │                │張玉佩    │          │          │
├──┼──┼───┼─────────┼────────┼─────┼─────┼─────┤
│ 2 │支票│陳俊田│八十五年九月六日  │六十五萬元      │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                  │                │行台中分行│          │          │
├──┼──┼───┼─────────┼────────┼─────┼─────┼─────┤
│ 3 │支票│陳俊田│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六萬元          │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                │行台中分行│          │          │
├──┼──┼───┼─────────┼────────┼─────┼─────┼─────┤
│ 4 │支票│陳俊田│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四萬二千六十元  │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                │行台中分行│          │          │
├──┼──┼───┼─────────┼────────┼─────┼─────┼─────┤
│ 5 │支票│陳俊田│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五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6 │支票│陳俊田│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7 │支票│陳俊田│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8 │支票│陳俊田│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9 │支票│陳俊田│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五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五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  │支票│陳俊田│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中興商業銀│464-7     │HT0000000 │
│    │    │      │日                │元              │行台中分行│          │          │
└──┴──┴───┴─────────┴────────┴─────┴─────┴─────┘
附表十:(偽造國民身分證部份,年度偵緝字第179號,於年6月日晚上7時許
        ,在台中市南屯區○○○街巷5號1樓,與張鴻裕同時被查獲):
┌──┬───────────┬────┬───────────────┬──────────────┐
│編號│行  為  時  間、地  點│被 害 人│行       為       方       法 │所      得       財      物 │
├──┼───────────┼────┼───────────────┼──────────────┤
│ 1 │自八十六年二月十日起開│莊世賢  │偽造「莊世賢」之國民身分證、駕│                            │
│    │始偽造國民身分證、駕駛│        │駛執照各一枚。                │                            │
│    │執照。                │        │                              │                            │
├──┼───────────┼────┼───────────────┼──────────────┤
│ 2 │同右                  │江慶原  │偽造「江慶原」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
│    │                      │        │。                            │                            │
├──┼───────────┼────┼───────────────┼──────────────┤
│ 3 │同右                  │陳斌鑫  │偽造「陳斌鑫」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
│    │                      │        │。                            │                            │
├──┼───────────┼────┼───────────────┼──────────────┤
│ 4 │同右                  │陳永德  │偽造「陳永德」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
│    │                      │        │。(在張鴻裕身上查獲)        │                            │
├──┼───────────┼────┼───────────────┼──────────────┤
│ 5 │八十六年五月四日偽造。│        │偽造車牌號碼LG-8818號車│                            │
│    │                      │        │牌兩面。                      │                            │
├──┼───────────┼────┼───────────────┼──────────────┤
│ 6 │八十六年五月四日偽造。│        │偽造車牌號碼NL-6029號車│                            │
│    │                      │        │牌兩面。                      │                            │
├──┼───────────┼────┼───────────────┼──────────────┤
│ 7 │八十六年四月五日,在台│        │侵占車牌號碼HS-7580號車│追訴權時效完成。            │
│    │中縣太平市○○路附近拾│        │牌兩面。                      │                            │
│    │獲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
│ 8 │八十六年五月五日,在台│        │該賓士牌自小客車,於八十六年五│故買贓物,此部分尚未經審理判│
│    │中市○○街「新天地餐廳│        │月十日晚上十時,在台中縣烏日鄉│決。                        │
│    │」附近,向綽號「阿賢」│        │中山路「全國加油站」旁尋獲,已│<=與本院年度訴字第1892號判│
│    │者以十二萬元購買,故買│        │改懸NL-6029號車牌。    │  決故買贓物罪部分(年5月│
│    │贓車賓士牌自小客車一輛│        │                              │  間,在台中市○○○街,向自│
│    │。(業經檢察官以八十五│        │                              │  稱「蔡昭安」者購買改懸BZ│
│    │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四三號│        │                              │  -6226號BENZ牌自小│
│    │提起公訴)。          │        │                              │  客車一輛)無關。          │
│    │                      │        │                              │<=與本院年度易字第4227號判│
│    │                      │        │                              │  決故買贓物罪部分(年月│
│    │                      │        │                              │  日,在台中市○○路與進德│
│    │                      │        │                              │  路口,向「林秋露」購買NJ│
│    │         │        │                              │  -3368號BENZ牌自小│
│    │                      │        │                              │  客車一輛,改懸HT-879│
│    │                      │        │                              │  8車牌)無關。            │
└──┴───────────┴────┴───────────────┴──────────────┘
附表十一:(偽造國民身分證部份,年度偵緝字第179號,於年6月日晚上7
          時許,在台中市南屯區○○○街巷5號1樓,與張鴻裕同時被查獲,扣
          案之物品):(與張鴻裕共犯部分,業經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一
          八號提起公訴。)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備                       註 │
├──┼───────────────┼──────────────┤
│ 1 │偽造「莊世賢」之國民身分證、駕│                            │
│    │駛執照各一枚。                │                            │
├──┼───────────────┼──────────────┤
│ 2 │偽造「江慶原」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
│    │。                            │                            │
├──┼───────────────┼──────────────┤
│ 3 │偽造「陳斌鑫」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
│    │。                            │                            │
├──┼───────────────┼──────────────┤
│ 4 │偽造車牌號碼LG-8818號車│                            │
│    │牌兩面。                      │                            │
├──┼───────────────┼──────────────┤
│ 5 │偽造「陳永德」之國民身分證一枚│                            │
│    │。(在張鴻裕身上查獲)        │                            │
├──┼───────────────┼──────────────┤
│ 6 │鉛字一包。                    │                            │
├──┼───────────────┼──────────────┤
│ 7 │護貝機一台。                  │                            │
├──┼───────────────┼──────────────┤
│ 8 │失竊車牌號碼HS-7580號車│                            │
│    │牌兩面。                      │                            │
├──┼───────────────┼──────────────┤
│ 9 │失竊車牌號碼M2-5717號行│                            │
│    │車執執照一張。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一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