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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七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壬○○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壬○○因缺錢花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間起迄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連續為後述竊盜行為:

㈠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九九號前,持自備之鑰匙撬開申○○所有之車牌號碼A七─七五五0號自用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汽車音響一組。

㈡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六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西屯路口處,持其所有之鑰匙撬開黃○○所有之車牌號碼NA─五三五二號自用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汽車音響一組。

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街五巷口處,持其所有之鑰匙撬開玄○○所有之車牌號碼JA─七四二九號自用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現金新臺幣(下同)二百餘元及高速公路回數票卷六張。

㈣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一八一號前,持其所有之鑰匙撬開E○所有之車牌號碼S九─九六三五號自用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遠東百貨公司禮券四千元、鑰匙八支、諾基亞牌行動電話一支。

㈤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下午一時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四六六號前,持其所有之鑰匙撬開巳○○所有之車牌號碼四五九九─FY號自用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筆記型電腦一台、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各一張、信用卡三張、提款卡一張、翻譯機一台。

㈥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下午十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二九七之八號前,持其所有之鑰匙撬開T○○所有之車牌號碼七P─一○二號營業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四百五十元、手電筒一支。

㈦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下午九時二十七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七七號前,持其所有之鑰匙撬開天○○所有之車牌號碼QU─四○七七號自用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財物摩托羅拉T一九一型行動電話一支、防身器二台、珍珠項鍊及化粧品一批。

㈧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與至善路口處(即至善國中圍牆處),見甲○○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MW─四二四七號(車主記為其母梁麗君)自用小客車、B○○所有車牌號碼七H─九○四七號自用小客車、丑○○之妻陳玉麗所有車牌號碼DY─○七六二號自用小客車均停放路旁,即先持其所有之鑰匙一支,撬開上開車牌號碼MW─四二四七號自用小客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車內甲○○所有之九十三年五至六月統一發票四十四張、九十三年七至八月統一發票廿九張、硬幣四十四元(業已經警發還尤政裕)。

㈨旋即在上開處所以自備鑰匙一支撬開B○○所有車牌號碼七H─九○四七號自用小客車門鎖,竊取車內硬幣三十二元。

㈩復在上開處所以自備鑰匙撬開丑○○之妻陳玉麗所有車牌號碼DY─○七六二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鎖,竊取車內陳玉麗所有之柯達牌數位相機一台、現金一百三十二元(業已經警發還丑○○)。適遇警巡邏發現盤查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竊盜所用之鑰匙一支。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右揭時地竊盜犯行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申○○、黃○○、玄○○、E○、巳○○、T○○、天○○、甲○○、陳玉麗之夫丑○○、B○○等人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相符,復有證人甲○○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證人丑○○出具之贓物責付保管書、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三份、查獲現場照片八幀、扣案物品及竊盜工具鑰匙之照片各一幀在卷可憑,復有被告所有用以行竊之鑰匙一支扣案可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被告十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壬○○年輕力壯,不思正途賺取財物,以撬開車門竊取車內財物,造成車主損失,且連續多次犯行,惡性非輕,惟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鑰匙一支係被告壬○○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三㈠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三0六號)意旨另以:被告壬○○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在臺中市東區、南區等地,以自備鑰匙破壞被害人U○○、王淑蕉等人所有車牌號碼BQ─三六六0號自用小客車車窗,竊取車內行動電話、零錢並變賣行動電話(詳如附表示),因認被告亦有此部分竊盜犯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復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在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以致無從形成對被告不利之確信時,依據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法則,即應儘先為有利被告之判斷,不得徒憑主觀上之臆測遽行排除有利於被告之可能,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足參。再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亦著有判例。

㈢檢察官以被告亦有併辦部分之犯行,無非以被告雖坦承竊取自用小客車內物品之犯行,部分上開竊案件是否為其所為並無印象云云,惟上開事實業據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歷歷,並有贓物領據、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認可資料在卷可佐,犯行洵堪認定云云。

㈣經查:併辦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三0六號案卷內,遍查全卷,並無併辦意旨所稱之贓物領據、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認可資料在卷,併辦意旨以此為據,不知從何而來,本院殊感莫名。且併辦意旨所稱被告係連續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在臺中市東區、南區等地,以自備鑰匙破壞被害人U○○、王淑蕉等人所有車牌號碼BQ─三六六0號自用小客車車窗,竊取車內行動電話、零錢並變賣行動電話云云,惟依併辦意旨所稱被害人己○○部分(即附表十一所示)係機車坐墊內物品失竊等情,業據證人己○○於警詢時陳明,另被害人辰○○部分(即附表十三所示)係證人辰○○之夫腳踏車失竊之案件,業據被害人之妻辰○○於警詢時證述甚明,更非如併辦意旨所稱之破壞自用小客車竊取車內物品之犯行,併辦意旨憑空懸揣此係竊取自用小客車內物品,更係無稽。參諸被告警訊時及解還時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嗣經檢察官提訊時則供述不一,嗣於審理中則否認歷次警方借提所供認之犯行,辯稱:其並未竊取這麼多次,警詢時自白是配合警察,其只有以自備鑰匙破壞門鎖行竊,並未打破車窗行竊,且其共只有行竊十次,歷次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六分局借提時,警方說他們要算成績分數,警察請其抽菸,並請其配合,其就自白,其有做只有起訴書所載部分,其他其沒有做等語。再者經檢察官所謂指揮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即移送併辦部分)、第六分局借提被告查案,其中第二分局部分借提時被告警詢筆錄記載其承認竊盜案達二十件,其中包括多件竊取機車內置物箱內財物,更與被告歷次供稱僅有竊取自用小客車內物品之事實不符,且各該分局借提除製作筆錄外,並無追查到任何贓證物可資佐證被告確有其他竊盜犯行。且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六分局均函覆本院稱借提被告查案之各該竊盜案件並無採取指紋等情,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中分刑二字第0九四00一五一0一號函、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中分刑三字第0九四00一二0六七號函、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分刑六字第0九四000四三三四號函在卷可憑。是以各該被害人報案之初,警方並未採取指紋蒐證,徒以事後查獲本件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羈押後,再由檢察官指揮、員警借提之方式查案,更無未足佐證被告於警詢時之白自係與事實相符。是空憑被告不一之供述,未足認定被告有何移送併辦之竊盜犯行。是就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與前揭起訴經本認定有罪部分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檢還案卷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編號│時    間│地    點│方              法│ 被害人 │  所得財物  │   備註     │
├──┼────┼────┼─────────┼────┼──────┼──────┤
│ 一 │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丙○○ │紅色手提包一│臺中市警察局│
│    │十月十九│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只(其內裝有│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下午五│三八七號│具破壞被害人持有之│        │身分證一張、│            │
│    │時二十分│前      │自小客車車窗(毀損│        │中國信託信用│            │
│    │許      │        │罪部分未據告訴),│        │卡一張、金融│            │
│    │        │        │竊取車內之紅色手提│        │卡七張【郵局│            │
│    │        │        │包一只(其內裝有身│        │、合作金庫、│            │
│    │        │        │分證一張、中國信託│        │臺灣中小企銀│      │
│    │        │        │信用卡一張、金融卡│        │、三信商銀、│            │
│    │        │        │七張【郵局、合作金│        │臺灣銀行、彰│            │
│    │        │        │庫、臺灣中小企銀、│        │化銀行、華南│            │
│    │        │        │三信商銀、臺灣銀行│        │銀行】、健保│            │
│    │        │        │、彰化銀行、華南銀│        │卡二張、汽車│            │
│    │        │        │行】、健保卡二張、│        │駕照一張、重│            │
│    │        │        │汽車駕照一張、重型│        │型機車行照一│            │
│    │        │        │機車行照一張、OK│        │張、OKWA│            │
│    │        │        │WAP牌行動電話一│        │P牌行動電話│            │
│    │        │        │支、現金約五千元、│        │一支、現金五│            │
│    │        │        │印章三枚)。      │        │千元、印章三│            │
│    │        │        ││        │枚。)      │            │
├──┼────┼────┼─────────┼────┼──────┼──────┤
│ 二 │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W○○ │無線電一臺。│臺中市警察局│
│    │八月二十│區工學一│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            │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下午一│街一八二│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群健有│            │            │
│    │時三十五│號前    │號一五一三─HW之│線電視股│            │            │
│    │分許    │        │自小客車車窗(毀損│份有限公│            │            │
│    │        │        │罪部分未據告訴),│司)    │            │            │
│    │        │        │竊取車內之無線電主│        │            │            │
│    │        │        │機一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M○○ │皮包一只(  │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十三│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其內裝有身分│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上午八│二五號前│具破壞被害人所有車│        │證、駕照、健│            │
│    │時三十分│        │號B八─五一二六號│        │保卡各一張、│            │
│    │許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現金三萬五千│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元等物)。  │            │
│    │        │        │,竊取車內之皮包一│        │            │            │
│    │        │        │只(其內裝有身分證│        │            │            │
│    │        │        │、駕照、健保卡各一│        ││            │
│    │        │        │張、現金三萬五千元│        │            │            │
│    │        │        │等物)。          │        │            │            │
├──┼────┼────┼─────────┼────┼──────┼──────┤
│ 四 │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P○○ │行動電話二支│臺中市警察局│
│    │八月二十│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現金八千元│第三分局借提│
│    │七日晚間│與美村南│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戌○○│、立國照明事│            │
│    │十一時許│路口    │號二K─九四一八號│)      │業公司之大小│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章、公司帳單│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票面金額一│            │
│    │        │        │,竊取車內之行動電│        │萬六千元之本│            │
│    │        │        │話二支、現金八千元│        │票(含空白本│            │
│    │        │        │、立國照明事業公司│        │票)、筆記本│            │
│    │        │        │之大小章、公司帳單│        │一本、計算機│            │
│    │        │        │、票面金額一萬六千│        │一臺。      │            │
│    │        │        │元之本票(含空白本│        │            │            │
│    │        │        │票)、筆記本一本、│        │            │            │
│    │        │        │計算機一臺等物。  │        │            │            │
├──┼────┼────┼─────────┼────┼──────┼──────┤
│ 五 │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J○○ │現金四千元、│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十五│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行動電話二支│第三分局借提│
│    │日晚間八│一五0號│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I○○│、身分證一張│            │
│    │時許    │        │號NJ─三0一三號│)      │、駕照及行照│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各一張、信用│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卡二張、提款│            │
│    │        │        │,竊取車內之現金四│        │卡一張、遙控│            │
│    │        │        │千元、行動電話二支│        │器一個、刷卡│            │
│    │        │        │、身分證一張、駕照│        │一張。      │            │
│    │        │        │及行照各一張、信用│        │            │            │
│    │        │        │卡二張、提款卡一張│        │            │            │
│    │        │        │、遙控器一個、刷卡│        │            │            │
│    │        │        │一張。            │        │            │            │
├──┼────┼────┼─────────┼────┼──────┼──────┤
│ 六 │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癸○○ │身分證一張、│臺中市警察局│
│    │二月二十│區美村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現金一萬餘元│第三分局借提│
│    │一日晚間│路健康公│具破壞被害人持有之│係癸○○│、臺灣銀行金│            │
│    │六時三十│園旁    │自小客車車窗(毀損│之友人)│融卡二張、臺│            │
│    │分許    │        │罪部分未據告訴),│        │灣銀行信用卡│            │
│    │        │        │竊取車內之身分證一│        │一張、健保I│            │
│    │        │        │張、現金一萬餘元、│        │C卡一張,  │            │
│    │        │        │臺灣銀行金融卡二張│        │重大疾病卡一│            │
│    │        │        │及臺灣銀行信用卡一│        │張、摩扥羅拉│            │
│    │        │        │張、健保IC卡一張│        │牌T一九一型│            │
│    │        │        │、重大疾病卡一張、│        │行動電話一支│            │
│    │        │        │摩扥羅拉牌T一九一│        │、臺灣省政府│            │
│    │        │        │型行動電話一支、臺│        │退休證一張。│            │
│    │        │        │灣省政府退休證一張│        │            │            │
│    │        │        │。                │        │            │            │
├──┼────┼────┼─────────┼────┼──────┼──────┤
│ 七 │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宇○○ │汽車音響一組│臺中市警察局│
│    │八月十五│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高爾夫球桿│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上午九│與復興園│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        │一組、小球桿│            │
│    │時許    │路旁    │號八C─00一七號│        │二支及汽車零│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件。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汽車音│        │            │            │
│    │        │        │響一組、高爾夫球桿│        │            │            │
│    │        │        │一組、小球桿二支及│        │            │            │
│    │        │        │汽車零件。        │        │            │            │
│    │        │        │                  │        │            │            │
├──┼────┼────┼─────────┼────┼──────┼──────┤
│ 八 │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G  ○ │大園鄉公所服│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二十│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務證一張及公│第三分局借提│
│    │七日晚間│旁      │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        │務上資料文件│            │
│    │八時四十│        │號Z八─四一四五號│        │一批。      │            │
│    │分許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大園鄉│        │            │            │
│    │        │        │公所服務證一張及公│        │            │            │
│    │        │        │務上資料文件一批。│        │            │            │
├──┼────┼────┼─────────┼────┼──────┼──────┤
│ 九 │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X○○ │筆記型電腦一│臺中市警察局│
│    │十月十七│區干城里│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臺。        │第三分局借提│
│    │日晚間九│南京路旁│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Y○○│            │            │
│    │時三十分│        │號三五五三─FW號│)      │            │            │
│    │許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筆記型│        │            │            │
│    │        │        │電腦一臺。        │        │            │            │
├──┼────┼────┼─────────┼────┼──────┼──────┤
│ 十 │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L○○ │現金二百元。│臺中市警察局│
│    │十月五日│區干城里│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            │第三分局借提│
│    │下午一時│南京路一│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L○○│            │            │
│    │四十五分│一五之九│號九U─一四五六號│之女)  │            │            │
│    │許      │號旁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現金二│        │            │            │
│    │        │        │百元。            │        │            │            │
├──┼────┼────┼─────────┼────┼──────┼──────┤
│十一│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己○○ │身分證一張、│臺中市警察局│
│    │十月三日│區干城里│法之所有,竊取被害│(車主應│駕照一張、學│第三分局借提│
│    │中午十二│新民街復│人置於其所持有機車│係戊○○│生證一張、健│            │
│    │時七分許│興路橋下│坐墊內之身分證一張│)      │保卡一張、台│            │
│    │        │        │、駕照一張、學生證│        │新銀行信用卡│      │
│    │        │        │一張、健保卡一張、│        │一張、玉山銀│            │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一張│        │行信用卡二張│            │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二│        │、OKWAP│            │
│    │        │        │張、OKWAP牌手│        │牌手機一支、│            │
│    │        │        │機一支、現金一千一│        │現金一千一百│            │
│    │        │        │百元。            │        │元。        │            │
├──┼────┼────┼─────────┼────┼──────┼──────┤
│十二│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地○○ │身分證、信用│臺中市警察局│
│    │十月六日│區新榮里│法之所有,竊取被害│(車主應│卡、駕照、行│第三分局借提│
│    │上午十時│國光路六│人置於其所持有車號│係未○○│照、客戶帳單│            │
│    │五分許  │十號    │六V─八五七九號自│)      │、健保卡、存│            │
│    │        │        │小客車內之身分證、│        │款簿等物。  │            │
│    │        │        │信用卡、駕照、行照│        │            │            │
│    │        │        │、客戶帳單、健保卡│        │            │            │
│    │        │        │、存款簿等物。    │        │            │            │
├──┼────┼────┼─────────┼────┼──────┼──────┤
│十三│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辰○○ │腳踏車一臺。│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二十│區○○路│法之所有,竊取被害│(車主應│            │第三分局借提│
│    │八日凌晨│七八號前│人持有之腳踏車一臺│係辰○○│            │            │
│    │零時許  │        │。                │之夫)  │            │            │
├──┼────┼────┼─────────┼────┼──────┼──────┤
│十四│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子○○ │現金八十元。│臺中市警察局│
│    │一月初某│區○○街│法之所有,持自備鑰│        │            │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上午  │一四九號│匙破壞被害人持有車│        │            │            │
│    │        │前      │號MW─八八七三號│        │            │            │
│    │        │        │之自小客車門鎖(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現金八│        │            │            │
│    │        │        │十元。。          │        │            │            │
├──┼────┼────┼─────────┼────┼──────┼──────┤
│十五│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D○○ │現金約五至六│臺中市警察局│
│    │一月初某│區○○街│法之所有,持自備鑰│(車主應│十元。      │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上午  │一五六號│匙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忠成股│            │            │
│    │        │        │號NG─二一三八號│份有限公│            │            │
│    │        │        │之自小客貨車門鎖(│司)    ││            │
│    │        │        │毀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現金│        │            │            │
│    │        │        │約五至六十元。    │        │            │            │
├──┼────┼────┼─────────┼────┼──────┼──────┤
│十六│九十二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U○○ │現金約二至三│臺中市警察局│
│    │底      │區○○街│法之所有,持自備鑰│        │百元。      │第三分局借提│
│    │        │一二七巷│匙破壞被害人持有車│        │            │            │
│    │        │三四號前│號BQ─三六六0號│        │            │            │
│    │        │        │自小客車門鎖(毀損│        │            │            │
│    │        │        │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現金約二至│        │            │            │
│    │        │        │三百元。        │        │            │            │
├──┼────┼────┼─────────┼────┼──────┼──────┤
│十七│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丁○○ │現金一千元。│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中旬│區○村路│法之所有,持自備鑰│        │            │第三分局借提│
│    │凌晨四點│二段三二│匙破壞被害人持有車│        │            │            │
│    │左右    │一號對面│號二Q─六一六號之│        │            │            │
│    │        │信義國小│自小客車門鎖(毀損│        │            │            │
│    │        │旁      │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現金一千│        │            │            │
│    │        │        │元。              │        │            │            │
├──┼────┼────┼─────────┼────┼──────┼──────┤
│十八│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K○○ │汽車導航系統│臺中市警察局│
││三月二日│區○○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一臺。      │第三分局借提│
│    │晚間七時│與福新街│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均記貿│            │            │
│    │三十分許│口前    │號三V─七五五0號│易有限公│            │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司)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汽車導│        │            │            │
│    │        │        │航系統一臺。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九│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A○○ │行動電話一支│臺中市警察局│
│    │十月二十│區五權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        │第三分局借提│
│    │八日上午│路四二八│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笠源科│            │            │
│    │七時許  │號地下一│號B五─一六二七號│技股份有│            │            │
│    │        │樓      │、六L─一二六一號│限公司)│            │            │
│    │        │        │、B六─一二六一號│        │            │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號六L─一二│        │            │            │
│    │        │        │六一號車內之行動電│        │            │            │
│    │        │        │話一支。          │        │            │            │
├──┼────┼────┼─────────┼────┼──────┼──────┤
│二十│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O○○ │汽車DVD音│臺中市警察局│
│    │八月二十│區五權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響一組、太陽│第三分局借提│
│    │四日晚間│路一七五│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N○○│眼鏡一副。  │            │
│    │六時三十│號前    │號九五三八─GL號│)      │            │            │
│    │分許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汽車D│        │            │            │
│    │        │        │VD音響一組、太陽│        │            │            │
│    │        │        │眼鏡一副。        │        │            │            │
├──┼────┼────┼─────────┼────┼──────┼──────┤
│二一│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許紹怡 │汽車音響一組│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十五│區美村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          │第三分局借提│
│    │日凌晨零│路與南平│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許紹怡│            │            │
│    │時十分許│一街口  │號二Q─七七一八號│之妻)  │            │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未據告訴),竊│        │            │            │
│    │        │        │取車內之汽車音響一│        │            │            │
│    │        │        │組。              │        │            │            │
├──┼────┼────┼─────────┼────┼──────┼──────┤
│二二│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H○○ │汽車音響一組│臺中市警察局│
│    │七月十六│區忠明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數位相機一│第三分局借提│
│    │日晚間九│路與永南│具持有被害人駕駛車│係黃陳麗│臺。        │            │
│    │時許    │街口    │號E八─八三0二號│雲)    │            │            │
│    │        │        │自小客車車窗(毀損│        │            │            │
│    │        │        │罪未據告訴),竊取│  │            │            │
│    │        │        │車內之汽車音響一組│        │            │            │
│    │        │        │、數位相機一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三│九十三年│臺中市建│壬○○意圖為自己不│ C○○ │汽車音響一組│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十五│成路與永│法之所有,竊取被害│        │、身分證及駕│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中午十│和街口  │人持有車號七P─四│        │照各一張、合│            │
│    │二時許  │        │九一五號自小客車車│        │作金庫信用卡│            │
│    │        │    │內之汽車音響一組、│        │一張、台新銀│            │
│    │        │        │身分證及駕照各一張│        │行現金卡一張│            │
│    │        │        │、合作金庫信用卡一│        │、郵局提款卡│            │
│    │        │        │張、台新銀行現金卡│        │一張。      │            │
│    │        │        │一張、郵局提款卡一│        │            │            │
│    │        │        │張等。            │        │            │            │
├──┼────┼────┼─────────┼────┼──────┼──────┤
│二四│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寅○○ │皮夾一只(其│臺中市警察局│
│    │七月二十│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內裝有現金二│第三分局借提│
│    │二日晚間│與尚武路│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卯○○│十元、身分證│            │
│    │十時二十│口      │號X六─八八二五號│)      │一張、健保I│            │
│    │分許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C卡一張、七│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信銀行提款卡│            │
│    │        │        │,竊取車內之皮夾一│        │一張、郵局提│            │
│    │        │        │只(其內裝有現金二│        │款卡一張、機│            │
│    │        │        │十元、身分證一張、│        │車行照一張等│            │
│    │        │        │健保IC卡一張、七│        │物)。      │            │
│    │        │        │信銀行提款卡一張、│        │            │            │
│    │        │        │郵局提款卡一張、機│        │            │            │
│    │        │        │車行照一張等物)。│        │            │            │
├──┼────┼────┼─────────┼────┼──────┼──────┤
│二五│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S○○ │安全氣囊一個│臺中市警察局│
│    │七月二十│區○○路│法之所有,持自備鑰│(車主應│、中央控制器│第三分局借提│
│    │六日晚間│與大興街│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鄭李燕│一個。      │            │
│    │六時三十│口      │號九S─六二九八號│珠)    │            │            │
│    │分許    │        │之自小客車門鎖(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安全氣│        │            │            │
│    │        │        │囊一個、中央控制器│        │            │            │
│    │        │        │一個。            │        │            │            │
│    │        │        │                  │        │            │            │
├──┼────┼────┼─────────┼────┼──────┼──────┤
│二六│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酉○○ │JVC牌音響│臺中市警察局│
│    │八月二十│區○○路│法之所有,持自備鑰│        │主機一臺、V│第三分局借提│
│    │八日晚間│四段二八│匙破壞被害人所有之│        │CD一臺、主│            │
│    │六時許  │一號前  │自小客車門鎖(毀損│        │機片夾及重低│            │
│    │        │        │罪部分未據告訴),│        │音音箱一組、│            │
│    │        │        │竊取車內之JVC牌│        │釣竿兩支。  │            │
│    │        │        │音響主機一臺、VC│        │            │            │
│    │        │        │D一臺、主機片夾及│        │            │            │
│    │        │        │重低音音箱一組、釣│        │            │            │
│    │        │        │竿二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七│九十三年│臺中市建│壬○○意圖為自己不│ 辛○○ │現金三百五十│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二十│國南路與│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元、高速公路│第三分局借提│
│    │七日晚間│復興園路│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        │回數票券八張│            │
│    │六時三十│口      │號七六六八─HT號│        │。          │            │
│    │分許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現金三│        │            │            │
│    │        │        │百五十元及高速公路│        │            │            │
│    │        │        │回數票券八張。    │        │            │            │
│    │        │        │                  │        │            │            │
├──┼────┼────┼─────────┼────┼──────┼──────┤
│二八│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R○○ │身分證一張、│臺中市警察局│
│    │一月二十│區○村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信用卡二張。│第三分局借提│
│    │五日晚間│與南平路│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Q○○│            │            │
│    │七時二十│口      │號H六─一0三六號│)      │            │            │
│    │分許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身分證│        │            │            │
│    │        │        │一張、信用卡二張。│        │            │            │
├──┼────┼────┼─────────┼────┼──────┼──────┤
│二九│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V○○ │汽車音響一臺│臺中市警察局│
│    │七月十一│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現金九百元│第三分局借提│
│    │日上午六│二段一五│具破壞被害人所有車│        │。          │            │
│    │時三十分│巷三四號│號一三0五─HW號│        │            │            │
││許      │前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先鋒牌│        │            │            │
│    │        │        │汽車音響一臺、現金│        │            │            │
│    │        │        │九百元。          │        │            │            │
├──┼────┼────┼─────────┼────┼──────┼──────┤
│三十│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亥○○ │汽車VCD音│臺中市警察局│
│    │八月四日│區○○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響一臺。    │第三分局借提│
│    │上午十時│一段一0│具破壞被害人所有車│        │            │            │
│    │四十分許│九號前  │號三六八0─HT號│        │            │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竊取車內之汽車V│        │            │            │
│    │        │        │CD音響一臺。    │        │            │            │
├──┼────┼────┼─────────┼────┼──────┼──────┤
│三一│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乙○○ │汽車音響一組│臺中市警察局│
│    │七月五日│區文心南│法之所有,持不詳工│        │、行動電話一│第三分局借提│
│    │上午八時│十路    │具破壞被害人所有車│        │支。        │            │
│    │許      │        │號六L─九四五二號│        │            │            │
│    │        │        │之自小客車車窗(毀│        │            │            │
│    │        │        │損罪未據告訴),竊│        │            │            │
│    │        │        │取車內之汽車音響一│        │            │            │
│    │        │        │組、行動電話一支。│        │            │            │
├──┼────┼────┼─────────┼────┼──────┼──────┤
│三二│九十三年│臺中市東│壬○○意圖為自己不│ 庚○○ │VCD一臺、│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一日│區○○路│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數位相機一臺│第三分局借提│
│    │下午二時│一一六號│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宙○)│、藍芽耳機一│            │
│    │許      │前      │號二U─九五九八號│        │臺。        │            │
│    │        │        │自小客車車窗(毀損│        │            │            │
│    │        │        │罪未據告訴),竊取│        │            │            │
│    │        │        │車內之VCD一臺、│        │            │            │
│    │        │        │數位相機一臺、藍芽│        │            │            │
│    │        │        │耳機一臺。        │        │            │            │
├──┼────┼────┼─────────┼────┼──────┼──────┤
│三三│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壬○○意圖為自己不│ 午○○ │高速公路回數│臺中市警察局│
│    │九月二十│區樹義一│法之所有,持不詳工│(車主應│票券六張、現│第三分局借提│
│    │三日晚間│巷      │具破壞被害人持有車│係F○○│金一百一十元│            │
│    │七時三十│        │號B七─八0二二號│)      │。          │            │
│    │分許    │        │自小客車車窗(毀損│        │            │            │
│    │        │        │罪未據告訴),竊取│        │            │            │
│    │        │        │車內之高速公路回數│        │            │            │
│    │        │        │票券六張、現金一百│        │            │            │
│    │        │        │一十元。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