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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戌○○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一六三八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叁年。

犯罪事實

一、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午某時,行經臺中縣大里橋「東海漁村」餐廳附近堤防時,見地上有車牌號碼MV六—三六九號車牌一面(該車牌係丁○○所有,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八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五一號前遭竊),戌○○明知該車牌係他人遺失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予撿拾後侵占入己,並持以懸掛在其母親黃金玉所有之車牌號碼G三Y—0九一號重型機車上,供己做為行搶時隱匿真實身分之用。

二、戌○○因工作不穩定,且父親罹患癌症,僅靠母親微薄薪資,無法維繫家中所有開銷,為貼補家用,竟鋌而走險,基於搶奪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三所示之時間、地點,騎乘其母親黃金玉所有之車牌號碼G三Y—0九一號紅色重型機車,並將原有車牌卸下,趁庚○○、羅曉筑、黃○○、甲○○、I○○、天○○、E○○、酉○○、子○○(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林淑玲)、J○○、壬○○、辛○○、巳○○、乙○○、宙○○、卯○○、申○○、己○○、D○○、戊○○、C○○、寅○○、亥○○、辰○○、玄○○、癸○○、未○○、地○○、B○○、A○○、F○○(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簡素珍)、G○○、宇○○等三十三位女子不及防備之際,分別動手搶奪庚○○、羅曉筑、黃○○、甲○○、I○○、天○○、E○○、酉○○、子○○、J○○、壬○○、辛○○、巳○○、乙○○、宙○○、卯○○、申○○、己○○、D○○、戊○○、C○○、寅○○、亥○○、辰○○、玄○○、癸○○、未○○、地○○、B○○、A○○、F○○、G○○、宇○○等三十三位女子放置於機車腳踏板處之皮包,內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三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戌○○即將現金取走供己花用殆盡,其餘財物則丟棄於臺中市區之排水溝內;戌○○復基於承前搶奪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三

四、三五所示之時間、地點,騎乘改懸掛其撿拾而得之車牌號碼MV六—三六九號車牌之前開紅色重型機車,趁丑○○、H○○等二位女子不及防備之際,分別動手搶奪丑○○、H○○所有放置於機車腳踏板處之皮包,內有如附表編號三四、三五所示之財物,得手後,亦將現金取走供己花用,其餘財物則丟棄在臺中市區之排水溝內。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三十五分許,戌○○於搶奪H○○所有之財物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欲行逃逸,適經民眾丙○○、午○○當場目睹行搶過程,立即駕車攔阻戌○○之去路,並告知H○○儘速報警處理,緊接著,丙○○、午○○即趨前欲逮捕戌○○,未幾,員警亦據報前來,經眾人合力圍捕,而在臺中市○區○○街一段八八號前將戌○○制伏逮捕,並當場起獲H○○遭搶之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二萬六千元、提款卡、金融卡、國民身分證等財物)及丑○○遭搶之現金九千五百元。戌○○為警查獲後,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至十九時許,帶同警方分別前往臺中市○區○○○街與一心街空地、臺中市東區信心停車場空地,起獲部分遭丟棄之行搶財物;再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五時許,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路與柳川西路一段一之七八號河堤旁,起獲部分遭丟棄之行搶財物。

三、戌○○另基於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盜領他人款項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行搶壬○○所有之皮包得手後,發現內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之提款密碼,乃立即持往臺中縣大里市○○路大里農會及立仁高中旁第一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接續二次盜領壬○○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三千元、二萬元,合計二萬三千元得手;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搶宇○○後,亦發現內有郵局金融卡之提款密碼,乃立即持往臺中市○○○路誠泰銀行及臺中市○○路三信銀行所設立之自動櫃員機,接續四次盜領宇○○向郵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各二萬元,合計八萬元得手。嗣因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將行搶壬○○所得之行動電話一支,交予不知情之楊明朗,楊明朗將該行動電話轉賣予不知情之偉達通訊行負責人廖重庭,經警透過該行動電話之內建序號及買賣契約書,因而循線獲悉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戌○○對於右揭時地,㈠趁被害人庚○○、羅曉筑、黃○○、甲○○、I○○、天○○、E○○、酉○○、子○○、J○○、壬○○、辛○○、巳○○、乙○○、宙○○、卯○○、申○○、己○○、D○○、戊○○、C○○、寅○○、亥○○、辰○○、玄○○、癸○○、未○○、地○○、B○○、A○○、F○○、G○○、宇○○、丑○○、H○○等三十五人不及防備之際,分別動手搶奪被害人庚○○、羅曉筑、黃○○、甲○○、I○○、天○○、E○○、酉○○、子○○、J○○、壬○○、辛○○、巳○○、乙○○、宙○○、卯○○、申○○、己○○、D○○、戊○○、C○○、寅○○、亥○○、辰○○、玄○○、癸○○、未○○、地○○、B○○、A○○、F○○、G○○、宇○○、丑○○、H○○等三十五人所有之財物得手、㈡侵占被害人丁○○遭竊遺失之車牌及㈢利用行搶所得之被害人壬○○、宇○○所有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透過自動櫃員機分別盜領二萬三千元、八萬元等情,業經於本院中坦認屬實,核與被害人庚○○(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偵查卷第三五頁)、羅曉筑(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八七至八八頁、第一九六至一九七頁)、黃○○(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八九至九十頁)、甲○○(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九一至九二頁)、I○○(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二四至一二五頁)、天○○(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二七至一二八頁)、E○○(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二九至一三0頁)、酉○○(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九三至九四頁)、子○○(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三一至一三二頁)、J○○(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九五至九六頁)、壬○○(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偵查卷第四頁、第十四至十五頁)、辛○○(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三四至一三五頁)、巳○○(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三六至一三七頁)、乙○○(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四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偵查卷第三八頁)、宙○○(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九七至九八頁)、卯○○(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九九至一00頁)、申○○(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偵查卷第四一頁)、己○○(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七五至一七六頁)、D○○(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偵查卷第四三頁)、戊○○(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三八至一三九頁)、C○○(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四0至一四一頁)、寅○○(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0一至一0二頁)、亥○○(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四二至一四三頁)、辰○○(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0八七至一0四頁)、玄○○(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0五至一0六頁)、癸○○(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六0至一六一頁)、未○○(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頁)、地○○(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六四至一六五頁)、B○○(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六六至一六七頁)、A○○(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六八至一六九頁)、F○○(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0七至一0八頁)、G○○(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七0至一七一頁)、宇○○(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七二至一七三頁)、丑○○(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十頁、第六二至六三頁)、H○○(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八至九頁、第六三頁)等三十五人及被害人丁○○(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六二頁)之指述情節及現場目擊證人丙○○(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十一頁)、午○○(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十三頁)、證人廖重庭(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偵查卷第八至十二頁、第十四頁)之證述內容均屬相符,並有贓物領據十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二七、二八、二九、一0九、一一0、一一一、一一二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偵查卷第三七、四十、四二、四五頁)、現場位置圖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二六頁)、查獲現場照片十五張(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三十至四四頁)、臺中市警察局尋獲車牌電腦輸入單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四五頁)、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詢車牌認可資料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四七頁)、被害人壬○○所有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偵查卷第五至七頁)、買賣契約書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偵查卷第十三頁)、第一商業銀行跨行作業代同業收付存款明細表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偵查卷第十六頁)、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存摺格式)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偵查卷第十七頁)、跨行交易查詢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偵查卷第十八頁)在卷可稽,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㈠被告基於搶奪他人財物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騎乘機車徒手搶奪被害人放置於機車腳踏板處之皮包之方式,連續搶奪被害人庚○○、羅曉筑、黃○○、甲○○、I○○、天○○、E○○、酉○○、子○○、J○○、壬○○、辛○○、巳○○、乙○○、宙○○、卯○○、申○○、己○○、D○○、戊○○、C○○、寅○○、亥○○、辰○○、玄○○、癸○○、未○○、地○○、B○○、A○○、F○○、G○○、宇○○、丑○○、H○○等三十五人所有之財物得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連續三十五次搶奪之犯行,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㈡被告明知車牌號碼MV六—三六九號車牌一面係被害人丁○○遭竊遺失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予撿拾後侵占入己,並持以懸掛在其母親黃金玉所有之車牌號碼G三Y—0九一號重型機車上,供己做為行搶時隱匿真實身分之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㈢被告基於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盜領他人款項之概括犯意,先後利用行搶被害人壬○○、宇○○所得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持往金融機構所設立之自動櫃員機,接續盜領被害人壬○○、宇○○帳戶內之存款,致使被害人壬○○、宇○○分別受有二萬三千元、八萬元之財產損害,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先後以金融卡盜領被害人壬○○、宇○○帳戶內款項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分別盜領二次被害人壬○○、四次被害人宇○○存款之行為,因其盜領款項之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而被告之犯罪目的亦僅有一個,應為接續犯之行為,不再重複論處,附此敘明。㈣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係為供搶奪隱匿真實身分之用,則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與搶奪罪二者間,顯然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而被告所犯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係因搶奪取得之金融卡及提款密碼而起,則被告所犯搶奪罪與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二者間,亦有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是以,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搶奪罪、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三者間,有手段、目的與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搶奪罪論處。公訴人認被告所犯搶奪罪與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係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顯有未洽。

㈤至於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犯罪事實,即被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十五時二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與環河路口,騎乘機車行搶被害人壬○○所有之財物得手後,並以行搶取得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及提款密碼,持往臺中縣大里市○○路國光花市附近之自動櫃員機,接續二次盜領被害人壬○○帳戶內之款項三千元、二萬元,合計二萬三千元得手等情,雖未據起訴,然被告所為搶奪及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盜領款項之行為,與前開起訴部分,其犯罪手段相同,且時間緊接,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然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㈥爰審酌被告因父親罹患癌症,業據被告提出臺中市大里市大元里長出具之證明書一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二份、殘障手冊一份(參照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八號偵查卷第七四至七八頁)為憑,被告遭逢家中經濟困頓之際,不思尋正途,卻鋌而走險,尋找騎乘機車之女子,從事搶奪財物之行為,先後三十五次搶奪犯行,且利用拾獲之車牌,掩飾犯罪,並盜領被害人之存款,被告因犯罪而取得之財物價值頗鉅,對於被害女子造成財產上及心理上之雙重傷害,惟因被告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行搶過程中並未施用暴力,致使被害女子受有身體傷害,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而案發後並帶警尋獲部分行搶財物,減少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搶奪財物     │ 被害人 │  備    註  │
├──┼─────┼─────┼────────┼────┼──────┤
│ 一 │九十三年九│臺中市北區│JOJO牌黑白相間皮│ 庚○○ │尋獲咖啡色小│
│    │月一日十六│雙十路與錦│包一只(內有現金│        │皮夾、臺北國│
│    │時三十分許│南街口    │二萬元、小皮夾、│        │際商銀信用卡│
│    │          │          │臺北國際商銀、玉│        │一張、鑰匙一│
│    │          │          │山銀行、臺新銀行│        │串、臺中二信│
│    │          │          │信用卡各一張、鑰│      │存摺三本等財│
│    │          │          │匙一串、存摺五本│        │物,其餘財物│
│    │          │          │、印章四個、國民│        │不知去向    │
│    │          │          │身分證、駕駛執照│        │            │
│    │          │          │、健保卡等財物)│        │            │
├──┼─────┼─────┼────────┼────┼──────┤
│ 二 │九十三年九│臺中市西區│手提包一個(內有│ 羅曉筑 │所有財物均不│
│    │月四日十八│中正路與興│國民身分證一張、│        │知去向      │
│    │時零五分許│中街口    │提款卡一張、信用│        │            │
│    │          │          │卡一張、現金四千│        │            │
│    │          │          │餘元、行動電話一│        │            │
│    │          │          │支等財物)      │        │            │
├──┼─────┼─────┼────────┼────┼──────┤
│ 三 │九十三年九│臺中市西區│手提包一只(內有│ 黃○○ │所有財物均不│
│    │月二十九日│大進街與向│皮包一只、行動電│        │知去向      │
│    │十五時零八│上路口    │話一支、駕駛執照│        │            │
│    │分許      │          │、華南銀行信用卡│        │            │
│    │          │          │、現金一千餘元等│        │            │
│    │          │          │財物)          │        │            │
├──┼─────┼─────┼────────┼────┼──────┤
│ 四 │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咖啡色公事包一只│ 甲○○ │所有財物均不│
│    │月六日十九│東興路與大│(內有國民身分證│        │知去向      │
│    │時許      │墩十街口  │、機車駕照、機車│        │            │
│    │          │          │駕照及行照、臺新│        │            │
│    │          │          │銀行金融卡及信用│        │            │
│    │          │          │卡各二張、中央信│        │            │
│    │          │          │託局金融卡及信用│        │            │
│    │          │          │卡各一張、現金五│        │            │
│    │          │          │百元等財物)    │        │            │
├──┼─────┼─────┼────────┼────┼──────┤
│ 五 │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屯│皮包一只(內有國│ I○○ │所有財物均不│
│    │月七日九時│區○○路與│民身分證、金融卡│        │知去向      │
│    │五十分許  │寧夏路口  │七張、行動電話一│        │            │
│    │          │          │支、現金二萬餘元│        │            │
│    │          │          │等財物)        │        │            │
├──┼─────┼─────┼────────┼────┼──────┤
│ 六 │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南區│皮包一只(內有駕│ 天○○ │所有財物均不│
│    │月十一日二│美和街與新│駛執照、現金約二│        │知去向      │
│    │十三時許  │和街口    │千餘元、行動電話│        │            │
│    │          │          │一支、提款卡二張│        │            │
│    │          │          │、信用卡一張、及│        │            │
│    │          │          │不詳文件等財物)│        │            │
├──┼─────┼─────┼────────┼────┼──────┤
│ 七 │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屯│粉紅色皮包一只(│ E○○ │所有財物均不│
│    │月十二日十│區○○○街│內有國民身分證、│        │知去向      │
│    │一時十五分│一一九號前│健保卡、駕駛執照│        │            │
│    │許        │          │一枚、玉山銀行信│        │            │
│    │          │          │用卡三張、郵局提│        │            │
│    │          │          │款卡二張、現金三│        │            │
│    │          │          │千元、行動電話一│        │            │
│    │          │          │支等財物)      │        │            │
├──┼─────┼─────┼────────┼────┼──────┤
│ 八 │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屯│黑色公事包一只(│ 酉○○ │所有財物均不│
│    │月十二日十│區○○路五│內有國民身分證、│        │知去向      │
│    │五時五十五│段一五二號│健保卡、駕駛執照│        │            │
│    │分許      │前        │及行車執照各一枚│        │            │
│    │          │          │、玉山銀行金融卡│        │            │
│    │          │          │、郵局提款卡、現│        │            │
│    │          │          │金六百元等財物)│        │            │
├──┼─────┼─────┼────────┼────┼──────┤
│ 九 │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屯│黑色公事包一只(│ 子○○ │所有財物均不│
│    │月十二日十│區○○○路│內有健保卡、機車│        │知去向      │
│    │六時二十分│二三0號前│行照一枚、郵局提│        │            │
│    │許        │          │款卡、行動電話一│        │            │
│    │          │          │支、現金七百元等│        │            │
│    │          │          │財物)          │        │            │
├──┼─────┼─────┼────────┼────┼──────┤
│ 十 │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向上│皮包一只(內有行│ J○○ │尋獲國民身分│
│  │月十四日十│路與英才路│動電話一支、國  │        │證、日盛銀行│
│    │二時許    │口        │民身分證、日盛銀│        │存摺、提款卡│
│    │          │          │行存摺、提款卡、│        │及臺中醫院職│
│    │          │          │現金五百元、臺中│        │員證等物,其│
│    │          │          │醫院職員證等財物│        │餘財物則不知│
│    │          │          │)              │        │去向        │
├──┼─────┼─────┼────────┼────┼──────┤
│十一│九十三年十│臺中縣大里│皮包一只(內有國│ 壬○○ │被害人壬○○│
│    │月十六日十│市○○○街│民身分證、健保卡│        │所申請開立之│
│    │五時二十分│與環河路口│、駕駛執照、中國│        │中國信託商業│
│    │許        │          │國際商業銀行金融│        │銀行帳號0040│
│    │          │          │卡一張、新光三越│        │0000000號帳 │
│    │          │          │信用卡一張、土地│        │戶遭被告陳翔│
│    │          │          │銀行金融卡一張、│        │亮以金融卡盜│
│    │          │          │行動電話一支、現│        │領二萬三千元│
│    │          │          │金二萬九千元等財│        │,所有遭搶財│
│    │          │          │物)            │        │物均不知去向│
├──┼─────┼─────┼────────┼────┼──────┤
│十二│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皮包一只(內有健│ 辛○○ │所有財物均不│
│    │月三十日十│五權西街與│保卡二張、現金七│        │知去向      │
│    │六時十分許│中美街口  │千元、行動電話一│        │            │
│    │          │          │支等財物)      │        │            │
├──┼─────┼─────┼────────┼────┼──────┤
│十三│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皮包一只(內有汽│ 巳○○ │所有財物均不│
│    │一月十三日│中港路與文│機車駕照、現金約│        │知去向      │
│    │十時十分許│心路口    │六千元、行動電話│        │            │
│    │          │          │一支、相機、信用│        │            │
│    │          │          │卡等財物)      │        │            │
├──┼─────┼─────┼────────┼────┼──────┤
│十四│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區│LV皮包一只(內有│ 乙○○ │尋獲LV皮包一│
│    │一月十五日│育才街與一│現金六千元、香奈│(原名吳│只、黃色皮夾│
│    │十時三十分│中街口之臺│兒皮夾、化妝包、│雅蘭)  │、化妝包、吳│
│    │許        │中技術學院│吳雅蘭國民身分證│        │雅蘭國民身分│
│    │          │前        │、提款卡四張、信│        │證、提款卡四│
│    │          │          │用卡四張、駕駛執│        │張、信用卡四│
│    │          │          │照、行車執照、學│        │張、駕照行照│
│    │          │          │生證二張等財物)│        │二張、學生證│
│    │          │          │                │        │二張等物,其│
│    │          │          │                │        │餘財物則不知│
│    │          │          │                │        │去向        │
├──┼─────┼─────┼────────┼────┼──────┤
│十五│九十三年十│臺中縣大明│行動電話一支、金│ 宙○○ │尋獲國民身分│
│    │一月十五日│路與自立街│黃色皮包一只(內│        │證一張、金黃│
│    │十二時三十│口        │有國民身分證、健│        │色皮包一只、│
│    │分許      │          │保卡、郵局提款卡│        │健保卡一張、│
│    │          │          │、駕駛執照、行車│        │郵局提款卡一│
│    │          │          │執照、中國信託信│        │張、機車駕照│
│    │          │          │用卡、現金一千元│        │行照各一張、│
│    │          │          │、行動電話一支等│        │中國信託信用│
│    │          │          │財物)          │        │卡一張等物,│
│    │          │          │                │        │其餘財物則不│
│    │          │          │                │        │知去向      │
├──┼─────┼─────┼────────┼────┼──────┤
│十六│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皮包一只(內有現│ 卯○○ │尋獲國民身分│
│    │一月十五日│民生路一四│金七百元、國民身│        │證一張、黑色│
│    │十三時三十│0號前    │分證、健保卡、行│        │皮包一只、健│
│    │分許      │          │車執照、行動電話│        │保卡一張、郵│
│    │          │          │等財物)        │        │局提款卡一張│
│    │          │          │                │        │、汽車駕照行│
│    │          │          │                │        │照各一張等物│
│    │          │          │                │        │,其餘財物則│
│    │          │          │                │        │不知去向    │
├──┼─────┼─────┼────────┼────┼──────┤
│十七│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屯│皮包一只(內有面│ 申○○ │尋獲粉紅色皮│
│    │一月十五日│區○○路公│額分別為九十萬零│        │包一只、咖啡│
│    │十五時許  │賣局前    │二百八十八元、三│        │色皮夾一只、│
│    │          │          │十萬一千六百六十│        │面額九十萬零│
│    │          │          │元之支票各一張、│        │二百八十八元│
│    │          │          │存摺四本、信用卡│        │之支票一張、│
│    │          │          │三張、提款卡三張│        │現金六千一百│
│    │          │          │、國民身分證、駕│        │元、行照及駕│
│    │          │          │駛執照、行車執照│        │照各一張、存│
│    │          │          │、現金一萬四千餘│        │摺三本等物,│
│    │          │          │元、咖啡色皮夾一│        │其餘財物則不│
│    │          │          │只、行動電話一支│        │知去向      │
│    │          │          │等財物)        │        │            │
├──┼─────┼─────┼────────┼────┼──────┤
│十八│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皮包一只(內有現│ 己○○ │所有財物均不│
│    │一月十七日│忠明南路與│金約五千元、國民│        │知去向      │
│    │二十時三十│向上路口  │身分證、信用卡五│        │            │
│    │分許      │          │張、提款卡三張、│        │    │
│    │          │          │現金卡一張、健保│        │            │
│    │          │          │卡、行動電話一支│        │            │
│    │          │          │等財物)        │        │            │
├──┼─────┼─────┼────────┼────┼──────┤
│十九│九十三年十│臺中市東區│黑色皮包一只(內│ D○○ │尋獲皮包一只│
│    │一月十九日│南京路與復│有皮夾、行動電話│        │、賴韋伶健保│
│    │十時十分許│興路口    │一支、現金六千餘│        │卡一張、小錢│
│    │          │          │元、國民身分證、│        │包一個、大潤│
│    │          │          │賴韋伶健保卡、駕│        │發會員卡一張│
│    │          │          │駛執照等財物)  │        │等物,其餘財│
│    │          │          │                │        │物則不知去向│
├──┼─────┼─────┼────────┼────┼──────┤
│二十│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屯│皮包一只(內有電│ 戊○○ │所有財物均不│
│    │一月十九日│區○○路五│話帳單、現金二千│        │知去向      │
│    │十三時十五│段二一八號│三百元、行動電話│        │            │
│    │分許      │前        │一支等財物)    │        │            │
├──┼─────┼─────┼────────┼────┼──────┤
│二一│九十三年十│臺中市東區│咖啡色公事包一只│ C○○ │所有財物均不│
│    │一月二十二│精武路與旱│(內有健保卡、存│        │知去向      │
│    │日二十一時│溪西路口  │款簿一本、信用卡│        │            │
│    │五十分許  │          │二張等財物)    │        │            │
├──┼─────┼─────┼────────┼────┼──────┤
│二二│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南屯│咖啡色皮包一只(│ 寅○○ │所有財物均不│
│    │一月二十六│區○○路二│內有國民身分證、│        │知去向      │
│    │日十六時三│段二三六號│駕駛執照、誠泰銀│        │            │
│    │十分許    │前        │行金融卡、郵局提│        │            │
│    │          │          │款卡、中國信託、│        │        │
│    │          │          │荷蘭、富邦、花旗│        │            │
│    │          │          │、渣打等五家銀行│        │            │
│    │          │          │信用卡各一張、行│        │            │
│    │          │          │動電話一支、現金│        │            │
│    │          │          │七千元等財物)  │        │            │
├──┼─────┼─────┼────────┼────┼──────┤
│二三│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黑色公事包一只(│ 亥○○ │所有財物均不│
│    │一月二十七│忠明路與忠│內有國民身分證、│        │知去向      │
│    │日二十一時│義街口    │健保卡、駕駛執照│        │            │
│    │十分許    │          │及行車執照各一張│        │            │
│    │          │          │、安信、慶豐銀行│        │            │
│    │          │          │信用卡二張、郵局│        │            │
│    │          │          │提款卡、合作金  │        │            │
│    │          │      │庫金融卡、現金六│        │            │
│    │          │          │千元等財物)    │        │            │
├──┼─────┼─────┼────────┼────┼──────┤
│二四│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黑色背包一只(內│ 辰○○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六日十│精誠路一三│有國民身分證二張│        │知去向      │
│    │五時四十分│二巷口    │、提款卡一張、信│        │            │
│    │許        │          │用卡一張、黃金項│        │            │
│    │          │          │鍊一條、現金約一│        │            │
│    │          │          │萬元等財物)    │        │            │
├──┼─────┼─────┼────────┼────┼──────┤
│二五│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區│公事包一只(內有│ 玄○○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八日十│五權西路與│國泰人壽保單二份│        │知去向      │
│    │一時二十分│中美街口  │、未收保費單據五│        │            │
│    │許        │          │十份等物)      │        │            │
├──┼─────┼─────┼────────┼────┼──────┤
│二六│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南屯│咖啡色公事包一只│ 癸○○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八日十│區○○街與│(內有泛亞銀行存│        │知去向      │
│    │一時二十五│公益路口  │摺一本、印章二枚│        │            │
│    │分許      │          │、客戶收費單、印│        │            │
│    │          │          │章、現金二百元等│        │            │
│    │          │          │財物)          │        │            │
├──┼─────┼─────┼────────┼────┼──────┤
│二七│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南屯│皮包一只(內有現│ 未○○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九日十│區大墩十四│金一千四百元、行│        │知去向      │
│    │一時許    │街一二七號│動電話三支、數位│        │            │
│    │          │前        │相機一台、信用卡│        │            │
│    │          │          │九張、張國城建華│        │            │
│    │          │          │銀行提款卡一張)│        │            │
├──┼─────┼─────┼────────┼────┼──────┤
│二八│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區│皮包一只(內有現│ 地○○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十日十│中正路四0│金二千五百元、國│        │知去向      │
│    │九時二十分│一號前    │民身分證、信用卡│        │            │
│    │許        │          │、健保卡、學生證│        │            │
│    │          │          │等財物)        │        │            │
├──┼─────┼─────┼────────┼────┼──────┤
│二九│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南屯│皮包一只(內有現│ B○○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十五日│區○○路與│金五千五百元、國│        │知去向      │
│    │十九時十分│大福街前  │民身分證、駕駛執│        │            │
│    │許        │          │照、信用卡二張、│        │            │
│    │          │          │提款卡三張、行動│        │            │
│    │          │          │電話二支等財物)│  │            │
├──┼─────┼─────┼────────┼────┼──────┤
│三十│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南區│黃色皮包一只(內│ A○○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十五日│建成路與學│有行動電話一支、│        │知去向      │
│    │二十時零五│府路口    │現金一千元、美金│        │            │
│    │分許      │          │一百元、國民身分│        │            │
│    │          │          │證、健保卡、郵局│        │            │
│    │          │          │提款卡、駕駛執照│        │            │
│    │          │          │、行車執照、淡綠│        │            │
│    │          │          │色小皮夾等財物)│        │            │
├──┼─────┼─────┼────────┼────┼──────┤
│三一│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區│黑色皮包一只(內│ F○○ │尋獲黑色皮包│
│    │二月十六日│博館路與博│有國民身分證、駕│        │一只、國民身│
│    │十三時三十│館一街口  │駛執照、健保卡、│        │分證一張、汽│
│    │分許  │          │中區國稅局服務證│        │車駕照一張、│
│    │          │          │、中國信託、臺新│        │國稅局服務證│
│    │          │          │、中國、華僑銀行│        │一張、中國信│
│    │          │          │信用卡、現金六千│        │託、臺新、中│
│    │          │          │元、紅色小皮夾一│        │國、華僑銀行│
│    │          │          │只等財物)      │        │信用卡四張、│
│    │          │          │                │        │現金一千二百│
│    │          │          │                │        │三十四元、紅│
│    │          │          │                │        │色小皮夾一只│
│    │          │          │                │        │、健保卡一張│
│    │          │          │                │        │等物,其餘財│
│    │          │          │                │        │物則不知去向│
├──┼─────┼─────┼────────┼────┼──────┤
│三二│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屯│白色皮包一只(內│ G○○ │所有財物均不│
│    │二月十七日│區同志巷七│有行動電話一支、│        │知去向      │
│    │凌晨零時四│十之五號前│無敵CD電子字典│        │            │
│    │十分許    │          │一台等財物)    │        │            │
├──┼─────┼─────┼────────┼────┼──────┤
│三三│九十三年十│臺中市西屯│咖啡色皮包一只(│ 宇○○ │被害人宇○○│
│    │二月十九日│區○○街七│內有現金一萬七千│        │所申請開立之│
│    │十一時三十│一六號前  │元、美金一百元、│        │郵局帳號7002│
│    │三分許    │          │國民身分證、健保│        │00000000000 │
│    │          │          │卡、行動電話、駕│        │號帳戶遭被告│
│    │          │          │駛執照、郵局提款│        │戌○○以提款│
│    │          │          │卡、七信銀行金融│        │卡盜領八萬元│
│    │          │          │卡等財物)      │        │,所有財物均│
│    │          │          │                │        │不知去向    │
├──┼─────┼─────┼────────┼────┼──────┤
│三四│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大墩│咖啡色皮包一只(│ 丑○○ │尋獲現金九千│
│    │二月二十三│十街口    │內有現金九千五百│        │五百元,其餘│
│    │日十三時五│          │元、行動電話一支│        │財物則不知去│
│    │十九分許  │          │、駕駛執照等財物│        │向          │
│    │          │          │)              │        │            │
├──┼─────┼─────┼────────┼────┼──────┤
│三五│九十三年十│臺中市北區│皮包一只(內有現│ H○○ │因當場查獲,│
│    │二月二十三│華美街與忠│金二萬六千元、提│        │所有財物業經│
│    │日十四時三│明路口    │款卡、金融卡、國│        │H○○領回領│
│    │十分許    │          │民身分證等財物)│        │回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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