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宇○○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九四九、一四七五、二五六0、五六一九、八0三二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一三五號),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宇○○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宇○○因缺錢花用,復染上毒癮,為籌款購買毒品,竟心生歹念,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並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劉倚聞(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或與劉倚聞、古志瑋、古智傑(業經起訴在案),或與朱可靖(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九日止,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據為己有,或將之變賣金錢花用,或將之扔棄。嗣經警依失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查得宇○○、古智傑二人為附表編號十四之犯行,復經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通知古智傑到案說明,而查獲該件竊盜犯行;附表編號一至十三則經警循線查獲;復經警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太原路口,因宇○○行跡可疑而予盤查,宇○○遂坦承附表編號十五至十九之犯行,而為警查獲;再經警循線查獲附表編號二十至二十三之犯行。
二、宇○○可預見提供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不相識之不詳姓名之人使用,可供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非法轉帳使用,竟因需款孔急,依報紙上得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在報上刊登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之消息,即貪圖出售個人帳號之利益,而在不違背其本意下,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四年十月初某日,在臺中市○○路附近,將其所有之臺中縣豐原市○○路郵局帳戶(局號:0一四一00之九號,帳號:一五一五一六之五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一萬餘元之代價,售予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供其領取不法犯罪所得使用。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與不詳姓名之女子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不詳姓名之女子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某時,以電話向甲○○佯稱:其係中國信託專員,而甲○○有積欠卡債,並要求甲○○與白科長聯絡云云,再由不詳姓名之男子對甲○○佯稱:甲○○帳戶係人頭帳戶,為免其他帳號遭凍結,要求甲○○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云云,甲○○不疑有詐,誤信為真,遂依指示將自己所有之九十萬元匯款至宇○○上開郵局帳戶內,其後發覺有異,始知受騙,而報警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中縣警察局少年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宇○○對本件附表所示之各該普通竊盜、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犯行及上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於本院均坦承不諱,且查:
(一)被告本件附表所示之各該普通竊盜、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犯行,除據被告於本院自白外,復有被告於警詢(就附表編號一至九、十一至二三)及偵訊(就附表編號二二、二三)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倚聞於偵訊具結證述(就附表編號一、二)、於警詢供述(就附表編號三至十三)、同案被告古智傑於警詢供述(就附表編號三至十四)、同案被告古智傑於偵訊之供述(就附表編號三、四、六至八、十至十四)、同案被告古志瑋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就附表編號三、四、六至八、十至十三、二二、二三)、同案被告朱可靖於警詢供述(就附表編號二十二一、二三)大致相符,復據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未○○、午○○、寅○○、己○○、辰○○、庚○○、丑○○、辛○○、壬○○、子○○、卯○○、地○○、酉○○、乙○○、戌○○、亥○○、天○○、丙○○、癸○○○、丁○○、戊○○、巳○○、申○○於警詢或本院陳明之失竊情節在卷,及證人即收購附表編號十五至十八之贓物之張家修於警詢、證人即收購附表編號二一至二三之贓物之吳俊良於警詢之供述在卷,且有監視錄影翻拍之失竊現場相片(附表編號一、十四)、劉倚聞至失竊現場履勘相片(就附表編號三至十三)、失竊現場相片(就附表編號二十至二三)、買賣讓渡書(附表編號十五、二一至二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編號十五至十七、二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已堪認定。
(二)另被告販賣郵局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亦據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述在卷,並有甲○○提出之存款明細(儲戶收執聯)在卷可稽,且有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之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查詢影本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確係供詐騙之人使用。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至於行為人在正犯實施犯罪前為幫助行為者,則構成事前幫助犯。茲查:1衡諸常情,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如銀行、郵局等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及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使用帳戶人反將蒙受損失,故苟非具意圖以他人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向無相當信任關係之陌生人收購或承租帳戶或要求提供帳戶使用之理。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經驗,均應知不詳姓名之人要求提供帳戶,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欲以之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被告係年逾二十歲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2近來竊車恐嚇取財及利用「刮刮樂」等名義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縱使並不確知所提供之帳戶,係遭他人用以對何位被害人詐欺取財,亦無法確知取得帳戶之人係以何種方法於何時地為詐欺取財之具體內容,惟對於其所提供之上揭帳戶,將遭人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應有概括之認識,且可預見其發生,竟仍同意出售提供,顯對帳戶供他人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且其無確信帳戶不至遭利用為犯罪之用,仍將帳戶出售予無信賴關係之人,足認被告基於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宇○○如附表編號一、二、十四至十七、十九至二一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三至十三、二二、二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如附表編號十八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另被告宇○○僅參與提供金融機關帳戶予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或有與本件詐欺取財之詐騙之人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販賣郵局帳戶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人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十四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就附表編號十四之犯行,雖係於夜間入內行竊,惟該處係被害人乙○○經營之美容店面,係屬營業場所,並無證據證明係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被害人乙○○之警詢陳述及失竊現場錄影光碟及翻拍相片可佐,是此部分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公訴人所認顯係有誤,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另公訴人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二
二、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嫌云云,惟查,附表編號二二、二三號地點,分係巴洛克音樂屋及永將房屋仲介公司,均係營業場所,有現場相片附於警卷可佐,再該二件犯行係被告與朱可靖、古志瑋三人共同為之,亦據被告於偵訊、本院及同案被告古志瑋於偵訊陳明在卷,是此部分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公訴人所認顯係有誤,併此敘明。再被告與同案被告劉倚聞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犯行,被告與同案被告劉倚聞、古志瑋、古智傑四人就附表編號三至十三之犯行,被告與同案被告古智傑就附表編號十四之犯行,被告與同案被告朱可靖就附表編號十五至二一之犯行,被告與同案被告朱可靖、古志瑋就附表編號二二、二三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幫助詐騙之共同正犯二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從犯,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多次普通竊盜、結夥三人以上竊盜、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法從一重論以一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前開連續加重竊盜、幫助詐欺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年僅二十三歲,年輕識淺,其正值青年,未思以正當勞力獲取報酬,因缺錢購買毒品及花用,竟一再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一同行竊,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達二十三件,並考對被害人所致之危害,再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他人犯罪風氣,惟其本身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再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帳戶使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之款項達九十萬元,幸尚有五十萬元尚未領出即為警查獲,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告與同案被告朱可靖所為附表編號十五、十七至十九犯行部分,雖由朱可靖持鑰匙開鎖入內行竊,惟該鑰匙既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或同案被告朱可靖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移送併辦部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一三五號),即被告如附表編號二十至二十三之竊盜犯行部分,此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起訴並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編│行為人│ 時間 │地點 │手法 │被│財物 │所犯法條││ │ │ │ │ │害│ │ ││號│ │ │ │ │人│ │ │├─┼───┼───┼───┼────┼─┼────┼────┤│01│宇○○│94年10│臺中縣│劉倚聞徒│彭│筆記型電│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25日│豐原市│手進入行│紹│腦一部,│二○條第││ │ │11時許│永康路│竊,羅福│雲│價值約二│一項 ││ │ │ │330號 │全騎機車│ │萬五千元│ ││ │ │ │王老師│在外把風│ │ │ ││ │ │ │補習班│ │ │ │ │├─┼───┼───┼───┼────┼─┼────┼────┤│02│宇○○│94年11│臺中縣│劉倚聞由│許│BENQ│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04日│豐原市│未關大門│秋│電腦液晶│二○條第││ │ │日間某│豐南街│入內行竊│煌│螢幕一部│一項 ││ │ │時 │172號 │,宇○○│ │,價值約│ ││ │ │ │ │在外把風│ │一萬八千│ ││ │ │ │ │ │ │元 │ │├─┼───┼───┼───┼────┼─┼────┼────┤│03│宇○○│94年06│臺中縣│劉倚聞、│紀│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後之│豐原市│古志瑋入│明│二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某日日│仁洲街│內行竊,│湖│值約二千│一項第四││ │古智傑│間 │45巷17│宇○○、│ │多元 │款 ││ │ │ │號 │古智傑在│ │ │ ││ │ │ │ │外把風 │ │ │ │├─┼───┼───┼───┼────┼─┼────┼────┤│04│宇○○│94年11│臺中縣│劉倚聞、│李│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間某│豐原市│古志瑋入│錦│一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日日間│南陽路│內行竊,│鍟│值約一、│一項第四││ │古智傑│ │59巷34│宇○○、│ │二千元 │款 ││ │ │ │-1號 │古智傑在│ │ │ ││ │ │ │ │外把風 │ │ │ │├─┼───┼───┼───┼────┼─┼────┼────┤│05│宇○○│94年11│臺中縣│劉倚聞徒│張│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12月│豐原市│手入內行│仕│一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間某日│鎌村路│竊,羅福│岳│值約一、│一項第四││ │古智傑│日間 │262號 │全在外把│ │二千元 │款 ││ │ │ │ │風 │ │ │ ││ │ │ │ │ │ │ │ │├─┼───┼───┼───┼────┼─┼────┼────┤│06│宇○○│94年06│臺中縣│劉倚聞、│林│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後之│豐原市│古志瑋入│秀│五面 │二一條第││ │古志瑋│某日日│鎌村路│內行竊,│敏│ │一項第四││ │古智傑│間 │107 巷│宇○○、│ │ │款 ││ │ │ │102 弄│古智傑在│ │ │ ││ │ │ │18號 │外把風 │ │ │ ││ │ │ │ │ │ │ │ │├─┼───┼───┼───┼────┼─┼────┼────┤│07│宇○○│94年09│臺中縣│劉倚聞、│林│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10月│豐原市│古志瑋入│麗│一面、皮│二一條第││ │古志瑋│間某日│田心路│內行竊,│雲│包一只 │一項第四││ │古智傑│日間 │1段172│宇○○、│ │ │款 ││ │ │ │號 │古智傑在│ │ │ ││ │ │ │ │外把風 │ │ │ │├─┼───┼───┼───┼────┼─┼────┼────┤│08│宇○○│94年11│臺中縣│劉倚聞、│林│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底某│豐原市│古志瑋入│明│一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日日間│南陽路│內行竊,│郁│值約一、│一項第四││ │古智傑│ │59巷5-│宇○○、│ │二千元 │款 ││ │ │ │8號 │古智傑在│ │ │ ││ │ │ │ │外把風 │ │ │ │├─┼───┼───┼───┼────┼─┼────┼────┤│09│宇○○│94年11│臺中縣│劉倚聞自│林│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間某│潭子鄉│未鎖大門│建│一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日日間│潭興路│入內行竊│明│值約二千│一項第四││ │古智傑│ │二段 │,宇○○│ │元 │款 ││ │ │ │332巷 │在外把風│ │ │ ││ │ │ │68號 │ │ │ │ │├─┼───┼───┼───┼────┼─┼────┼────┤│10│宇○○│94年10│臺中縣│劉倚聞、│林│金戒指一│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12日│豐原市│古志瑋入│錦│枚,價值│二一條第││ │古志瑋│日間某│東陽路│內至二樓│霞│約五千元│一項第四││ │古智傑│時 │156號 │行竊,羅│ │ │款 ││ │ │ │ │福全、古│ │ │ ││ │ │ │ │智傑在外│ │ │ ││ │ │ │ │把風 │ │ │ │├─┼───┼───┼───┼────┼─┼────┼────┤│11│宇○○│94年06│臺中縣│劉倚聞、│唐│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後之│豐原市│古志瑋自│阿│一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某日之│三豐路│未鎖大門│福│值約三千│一項第四││ │古智傑│日間 │884巷 │入內行竊│ │元 │款 ││ │ │ │147弄 │,宇○○│ │ │ ││ │ │ │93號 │、古智傑│ │ │ ││ │ │ │ │在外把風│ │ │ │├─┼───┼───┼───┼────┼─┼────┼────┤│12│宇○○│94年06│臺中縣│劉倚聞、│謝│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月08日│豐原市│古志瑋入│銘│一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日間某│豐北街│內行竊,│嘉│值約三千│一項第四││ │古智傑│時 │335號 │宇○○、│ │元 │款 ││ │ │ │ │古智傑在│ │ │ ││ │ │ │ │外把風 │ │ │ │├─┼───┼───┼───┼────┼─┼────┼────┤│13│宇○○│94年11│臺中縣│劉倚聞、│黃│神明金牌│刑法第三││ │劉倚聞│、12月│潭子鄉│古志瑋入│淑│一面,價│二一條第││ │古志瑋│間某日│新興路│內行竊,│華│值約三、│一項第四││ │古智傑│上午11│1段219│宇○○、│ │四千元 │款 ││ │ │、12時│號 │古智傑在│ │ │ ││ │ │許 │ │外把風 │ │ │ │├─┼───┼───┼───┼────┼─┼────┼────┤│14│宇○○│94年10│臺中縣│二人騎P│王│現金四千│刑法第三││ │古智傑│月19日│豐原市│N2─7│雅│元、手機│二0條第││ │ │21時許│中正路│87號機│玲│一支 │一項 ││ │ │之夜間│508號 │車至現場│ │ │ ││ │ │ │之美容│,古智傑│ │ │ ││ │ │ │店 │自未鎖大│ │ │ ││ │ │ │ │門進入,│ │ │ ││ │ │ │ │趁四下無│ │ │ ││ │ │ │ │人,徒手│ │ │ ││ │ │ │ │行竊置於│ │ │ ││ │ │ │ │桌上之手│ │ │ ││ │ │ │ │機及現金│ │ │ ││ │ │ │ │,宇○○│ │ │ ││ │ │ │ │在機車上│ │ │ ││ │ │ │ │把風接應│ │ │ │├─┼───┼───┼───┼────┼─┼────┼────┤│15│宇○○│95年03│臺中縣│由朱可靖│黃│歌林牌二│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30日│豐原市│持鑰匙開│環│十六吋液│二○條第││ │ │15時許│豐南街│啟門鎖後│進│晶電視一│一項 ││ │ │ │220號 │入內行竊│ │臺,價值│ ││ │ │ │ │,宇○○│ │約二萬五│ ││ │ │ │ │先在外把│ │千元 │ ││ │ │ │ │風,再進│ │ │ ││ │ │ │ │入將電視│ │ │ ││ │ │ │ │搬出 │ │ │ │├─┼───┼───┼───┼────┼─┼────┼────┤│16│宇○○│95年04│臺中縣│宇○○、│詹│捷元牌電│刑法三二││ │朱可靖│月01日│豐原市│朱可靖徒│秀│腦主機一│0條第一││ │ │18時許│豐田路│手入內行│錦│部,價值│項 ││ │ │ │23號超│竊 │ │約一萬五│ ││ │ │ │優補習│ │ │千九百元│ ││ │ │ │班 │ │ │ │ │├─┼───┼───┼───┼────┼─┼────┼────┤│17│宇○○│95年04│臺中縣│朱可靖開│劉│宏碁電腦│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03日│潭子鄉│啟門鎖入│錦│銀幕、華│二○條第││ │ │15時許│祥和路│內行竊,│燕│碩電腦主│一項 ││ │ │ │191號 │宇○○在│ │機各一部│ ││ │ │ │ │外把風 │ │,價值約│ ││ │ │ │ │ │ │二萬八千│ ││ │ │ │ │ │ │元 │ │├─┼───┼───┼───┼────┼─┼────┼────┤│18│宇○○│95年04│臺中縣│夜間由朱│朱│歌林三十│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04日│潭子鄉│可靖持鑰│明│吋液晶電│二一條第││ │ │21時許│新興路│匙開啟門│監│視一臺 │一項第一││ │ │ │一段 │鎖後入內│ │,價值約│款 ││ │ │ │167巷9│行竊,羅│ │四萬元 │ ││ │ │ │號之住│福全在外│ │ │ ││ │ │ │宅 │把風 │ │ │ │├─┼───┼───┼───┼────┼─┼────┼────┤│19│宇○○│95年04│臺中縣│朱可靖持│林│皮包三個│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09日│潭子鄉│鑰匙開啟│劉│、現金九│二○條第││ │ │16時許│圓通南│門鎖後,│瓊│千元、汽│一項 ││ │ │ │路138 │與宇○○│燕│車駕照一│ ││ │ │ │號 │一同入內│ │張、林劉│ ││ │ │ │ │行竊 │ │瓊燕、張│ ││ │ │ │ │ │ │采誼、楊│ ││ │ │ │ │ │ │茗群之健│ ││ │ │ │ │ │ │保卡三張│ │├─┼───┼───┼───┼────┼─┼────┼────┤│20│宇○○│95年03│臺中縣│由朱可靖│何│OKWAP牌 │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06日│豐原市│自未關鐵│政│512型手 │二○條第││ │ │17時許│豐東路│門徒手入│孚│機一支 │一項 ││ │ │ │重劃區│內行竊,│ │,價值約│ ││ │ │ │統一公│宇○○在│ │一萬元 │ ││ │ │ │司倉庫│外把風 │ │ │ │├─┼───┼───┼───┼────┼─┼────┼────┤│21│宇○○│95年03│臺中市│由朱可靖│李│NOKIA牌 │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15日│北屯區│徒手入內│光│6030型手│二○條第││ │ │12時許│昌平路│行竊,羅│耀│機一支(│一項 ││ │ │ │二段 │福全在外│ │序號3570│ ││ │ │ │3-4號 │把風 │ │00000000│ ││ │ │ │ │ │ │171), │ ││ │ │ │ │ │ │價值約五│ ││ │ │ │ │ │ │千元 │ │├─┼───┼───┼───┼────┼─┼────┼────┤│22│宇○○│95年03│臺中縣│由朱可靖│張│MOTO牌V2│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26日│潭子鄉│、古志瑋│苡│20型手機│二一條第││ │古志瑋│20時20│興華一│徒手進入│琳│一支(序│一項第四││ │ │分許 │路427 │行竊,羅│ │號353108│款 ││ │ │ │號巴洛│福全在外│ │00000000│ ││ │ │ │克音樂│把風 │ │9),價 │ ││ │ │ │屋之營│ │ │值約二千│ ││ │ │ │業處所│ │ │元 │ │├─┼───┼───┼───┼────┼─┼────┼────┤│23│宇○○│95年03│臺中縣│由朱可靖│童│SONY牌K7│刑法第三││ │朱可靖│月28日│豐原市│、古志瑋│富│00I型手 │二一條第││ │古志瑋│21時許│永康路│自未鎖大│祿│機一支(│一項第四││ │ │ │263號 │門徒手進│ │序號3544│款 ││ │ │ │永將房│入行竊,│ │00000000│ ││ │ │ │屋仲介│宇○○在│ │505), │ ││ │ │ │公司 │外把風 │ │價值約五│ ││ │ │ │ │ │ │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