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26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郭瑞祥江奇峰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0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甲○○有竊盜多次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下同)83、86年間因強盜、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刑期應至100年7月11日止,現執行中,未構成累犯),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7月3日17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8時)前之當日日間某時,至臺中縣沙鹿鎮○○路198巷19號乙○○住處,先徒手拆下該住處防火巷之鋁框氣窗,再自該處氣窗口爬入,以不詳方法破壞後門門鎖後,無故侵入屋內,竊得乙○○所有新力牌32吋液晶電視1臺(價值新臺幣54900元)及MIO牌GPS衛星導航1部後逃逸。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上揭時地之侵入住居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犯行,辯稱:我從來沒有去過那個地方,也沒有偷過這二樣東西。我認為是他們(指警方)把我的指紋弄上去的云云。惟查:

(一)被告上揭侵入住居及加重竊盜犯行,業據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再失竊現場氣窗遭拆卸及後門門鎖遭破壞,亦有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圖及失竊現場相片在卷可佐,由防火巷氣窗於現場失竊前,原係完好安裝於牆壁高處,於失竊後始見拆卸於現場,顯見竊嫌應係自該處無故侵入,是其上採得之指印,應係行竊時拆卸氣窗而留下指印,而本件警方經接獲報案到場後,在失竊現場被拆卸下之鋁框氣窗採得竊嫌遺留之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之結果,與被告左姆指指紋相符,有該局95 年8月3日刑紋字第0950113910號鑑驗書影本附卷可參,足認係被告行竊時留左姆指指印於失竊現場被拆卸之氣窗,是本件竊案確係被告所為,應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從來沒有去過那個地方云云,惟該採得被告指印之氣窗,原先既係完好安裝於防火巷之牆壁高處,並非置於室外一般人日常皆可輕易碰觸之處,再參以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識,素無往來,自亦無被告受邀或因事前往失竊住宅而遺留該指印於該鋁框氣窗之可能,倘被告未至上揭失竊現場行竊,何以會在案發現場於竊嫌所拆卸之氣窗,採得被告指紋?是被告所辯,顯非可採;被告雖又辯稱:我認為那是他們(指警方)把我的指紋弄上去的云云,惟查,警方至現場採擷指紋,並無刻意偽造或變造現場採得指紋之必要,被告亦未能提出任何警方偽造被告指印之理由,其空口指摘,顯非可採。另被告聲請傳訊本件採指紋之警員到場說明如何採到指紋云云,惟本件確係於失竊現場遭卸下之氣窗鋁框,採得被告指紋,亦有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現場勘察報告及勘察採證同意書附於警卷可佐,顯無再傳訊警員到場說明之必要,併此敘明。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並因另案竊盜案件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復再犯另多件竊盜犯行,經起訴後(即本院94年度易字第1989號案件),於通緝期間,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未知悔悟,再考其本件方法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竊取物品係液晶電視、衛星導航之科技產品,再其犯後遲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2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