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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鍾堯航巫淑芳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017、10884、11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017、10884、11914號提起公訴。經查該被告前因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昏迷指數4分,於民國95年12月14日住進澄清綜合醫院加謢病房,復因頭部外傷合併腦內出血術後,於96年1月2日至亞東紀念醫院急診住院治療,其後並轉至鶯歌宏祥養護中心養護,現意識不清,屬無法溝通狀態,有澄清綜合醫院、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96年10月17日亞歷字第0966410623號函在卷可稽,該被告顯已不能到庭應訊,本件自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345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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