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