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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7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洪俊誠林念祖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3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鄧敏雄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7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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