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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7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7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24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鐵撬壹支,沒收。

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鐵撬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前曾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374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2年3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5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0分許,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乙○○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鐵撬1支,前往台中縣豐原市○○街222巷171號之正芳鞋業有限公司內,由丙○○在外面把風,另由乙○○持上開鐵撬破壞鐵窗之固定部位後,竊取鐵窗1個(新品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此為舊品),得手後,二人正欲載運鐵窗離開,為員警發現後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鐵撬1支及鐵窗1個(業已發還被害人)。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於警詢、偵訊中(丙○○)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鐵撬1支及鐵窗1個扣案可資佐證,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竊盜案現場圖、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一紙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二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足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二人持上開鐵撬1支行竊,所使用之上開竊盜工具為金屬材質,足以為殺傷人之生命、身體之器械,要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無誤。故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被告二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丙○○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所為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犯罪所得非鉅,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及念其二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之鐵撬1支,係被告乙○○所有,且係供被告二人竊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 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72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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