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9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28歲民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229號),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鑰匙貳支均沒收。
乙○○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說明被告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十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又扣案鑰匙二支係屬被告甲○○所有供竊取本案機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供明,爰依法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